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64參加人之承擔訴訟

快速跳轉
  1. 1.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2. 2.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參加人經原告與被告雙方同意,得承當訴訟取代原當事人,原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判決對其仍有效力。

Q · 官司打到一半,可以讓別人接手嗎?

可以,但須兩造同意,且原當事人脫離後仍受判決拘束

依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輔助參加人在原告與被告都同意時,得承當訴訟、取代其所輔助的當事人成為正式當事人。承當後,原當事人依第2項脫離訴訟,不必再出庭,但本案判決對脫離的當事人「仍有效力」——退場不等於免責。實務上常見於債權受讓人接手原債權人的訴訟、保險公司接手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防禦。關鍵門檻是「兩造同意」,任何一方拒絕就無法承當。

白話解讀

訴訟打到一半,場上的選手可以換人。本條允許參加人在原告和被告都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取代他原本輔助的當事人,成為新的當事人。原本的當事人退出訴訟,從此不用再出庭、不用再付律師費。但有一個附帶條件讓退場的人無法完全置身事外:本案判決對脫離的當事人仍然有效力。換句話說,你可以退場,但你不能假裝這場比賽沒發生過。為什麼會有人想換人上場?最常見的情境:真正的利害關係人一開始不是當事人,但事情的核心利益其實在他身上。與其隔靴搔癢地「輔助」,不如直接接手,掌握所有攻防的主導權。

法律定性

承當訴訟指輔助參加人在原告與被告均同意的前提下,取代其所輔助的當事人,成為訴訟的正式當事人;原當事人因此脫離訴訟而免於續行程序,但本案判決對脫離者仍具拘束力。其機制核心在於以兩造同意作為更換當事人的門檻,兼顧訴訟效率與對造的防禦利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承當訴訟是什麼意思?

輔助參加人經原告與被告兩造同意後,取代其所輔助的當事人成為正式當事人,原當事人則脫離訴訟,但本案判決對脫離者仍有效力。

Q2對方不同意我承當訴訟怎麼辦?

本條要求兩造同意,無法繞過。只能繼續以參加人身分輔助當事人,必要時透過和解條件換取對方同意。

Q3脫離訴訟後判決對我還有效嗎?

有效。第2項但書明定本案判決對脫離的當事人仍有效力,勝訴方可直接持判決對脫離方強制執行。

Q4什麼是訴訟脫離?

當事人因他人承當訴訟而退出程序,不必再出庭,但本案判決對其仍有效力。

Q5誰可以承當訴訟?

已具備第58條參加要件的輔助參加人,且須取得原告與被告雙方同意。

Q6承當訴訟和訴訟標的移轉承當差在哪?

第64條前提是訴訟參加關係、參加人變當事人;第254條前提是訴訟標的移轉、受讓人接手,兩者要件效果不同。

Q7承當訴訟怎麼聲明?

確認參加人身分 → 取得兩造書面同意 → 向法院聲明承當 → 原當事人脫離 → 簽內部分擔協議。

Q8對方不同意承當怎麼處理?

本條要求兩造同意無法繞過,只能繼續輔助;實務上可用和解金額讓步換取對造同意。

Q9承當訴訟後程序會重來嗎?

不會,訴訟從當前階段續行,承當人承接既有訴訟狀態與已生效的程序行為。

Q10脫離前該怎麼保護自己?

與承當人簽內部協議,約定判決不利時的責任分擔與追償權,因為脫離後仍受判決拘束。

Q11承當訴訟 vs 第254條訴訟承當哪個適用?

看前提:有參加關係用64條,有訴訟標的移轉用254條,兩者同意要件與承當主體不同。

Q12承當訴訟 vs 訴訟告知(第67條)差在哪?

承當是參加人升格為當事人;訴訟告知只產生參加效力,被告知人未必成為當事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ssumption_64assumption_254
前提既存的訴訟參加(輔助參加)關係訴訟標的(權利義務)的移轉
承當主體輔助參加人訴訟標的之受讓人
同意要件須兩造同意原則須他造同意,他造不同意時受讓人得聲請
原當事人地位脫離訴訟但仍受判決拘束脫離訴訟,判決效力及於受讓人

assumption_64

前提
既存的訴訟參加(輔助參加)關係
承當主體
輔助參加人
同意要件
須兩造同意
原當事人地位
脫離訴訟但仍受判決拘束

assumption_254

前提
訴訟標的(權利義務)的移轉
承當主體
訴訟標的之受讓人
同意要件
原則須他造同意,他造不同意時受讓人得聲請
原當事人地位
脫離訴訟,判決效力及於受讓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48条(訴訟脱退)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80조(탈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者,自得行參加時起,視為已參加,準用第六十條之規定。

(0231219 制定)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法院依其所輔助當事人之聲明,應以裁定許該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0341130 修正)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0190913 制定)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者,自得行參加時起,視為已參加,準用第六十條之規定。

(0231219 制定)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法院依其所輔助當事人之聲明,應以裁定許該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0341130 修正)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4 條規定:「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