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參加人經原告與被告雙方同意,得承當訴訟取代原當事人,原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判決對其仍有效力。
Q · 官司打到一半,可以讓別人接手嗎?
可以,但須兩造同意,且原當事人脫離後仍受判決拘束
依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輔助參加人在原告與被告都同意時,得承當訴訟、取代其所輔助的當事人成為正式當事人。承當後,原當事人依第2項脫離訴訟,不必再出庭,但本案判決對脫離的當事人「仍有效力」——退場不等於免責。實務上常見於債權受讓人接手原債權人的訴訟、保險公司接手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防禦。關鍵門檻是「兩造同意」,任何一方拒絕就無法承當。
訴訟打到一半,場上的選手可以換人。本條允許參加人在原告和被告都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取代他原本輔助的當事人,成為新的當事人。原本的當事人退出訴訟,從此不用再出庭、不用再付律師費。但有一個附帶條件讓退場的人無法完全置身事外:本案判決對脫離的當事人仍然有效力。換句話說,你可以退場,但你不能假裝這場比賽沒發生過。為什麼會有人想換人上場?最常見的情境:真正的利害關係人一開始不是當事人,但事情的核心利益其實在他身上。與其隔靴搔癢地「輔助」,不如直接接手,掌握所有攻防的主導權。
承當訴訟指輔助參加人在原告與被告均同意的前提下,取代其所輔助的當事人,成為訴訟的正式當事人;原當事人因此脫離訴訟而免於續行程序,但本案判決對脫離者仍具拘束力。其機制核心在於以兩造同意作為更換當事人的門檻,兼顧訴訟效率與對造的防禦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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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參加人經原告與被告兩造同意後,取代其所輔助的當事人成為正式當事人,原當事人則脫離訴訟,但本案判決對脫離者仍有效力。
本條要求兩造同意,無法繞過。只能繼續以參加人身分輔助當事人,必要時透過和解條件換取對方同意。
有效。第2項但書明定本案判決對脫離的當事人仍有效力,勝訴方可直接持判決對脫離方強制執行。
當事人因他人承當訴訟而退出程序,不必再出庭,但本案判決對其仍有效力。
已具備第58條參加要件的輔助參加人,且須取得原告與被告雙方同意。
第64條前提是訴訟參加關係、參加人變當事人;第254條前提是訴訟標的移轉、受讓人接手,兩者要件效果不同。
確認參加人身分 → 取得兩造書面同意 → 向法院聲明承當 → 原當事人脫離 → 簽內部分擔協議。
本條要求兩造同意無法繞過,只能繼續輔助;實務上可用和解金額讓步換取對造同意。
不會,訴訟從當前階段續行,承當人承接既有訴訟狀態與已生效的程序行為。
與承當人簽內部協議,約定判決不利時的責任分擔與追償權,因為脫離後仍受判決拘束。
看前提:有參加關係用64條,有訴訟標的移轉用254條,兩者同意要件與承當主體不同。
承當是參加人升格為當事人;訴訟告知只產生參加效力,被告知人未必成為當事人。
| 比較面向 | assumption_64 | assumption_254 |
|---|---|---|
| 前提 | 既存的訴訟參加(輔助參加)關係 | 訴訟標的(權利義務)的移轉 |
| 承當主體 | 輔助參加人 | 訴訟標的之受讓人 |
| 同意要件 | 須兩造同意 | 原則須他造同意,他造不同意時受讓人得聲請 |
| 原當事人地位 | 脫離訴訟但仍受判決拘束 | 脫離訴訟,判決效力及於受讓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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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告知人不為參加者,自得行參加時起,視為已參加,準用第六十條之規定。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法院依其所輔助當事人之聲明,應以裁定許該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者,自得行參加時起,視為已參加,準用第六十條之規定。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法院依其所輔助當事人之聲明,應以裁定許該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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