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4 條(參加人之承擔訴訟)
- 1.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 2.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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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參加人經原告與被告雙方同意,得承當訴訟取代原當事人,原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判決對其仍有效力。
Q · 官司打到一半,可以讓別人接手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輔助參加人在原告與被告都同意時,得承當訴訟、取代其所輔助的當事人成為正式當事人。承當後,原當事人依第2項脫離訴訟,不必再出庭,但本案判決對脫離的當事人「仍有效力」——退場不等於免責。實務上常見於債權受讓人接手原債權人的訴訟、保險公司接手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防禦。關鍵門檻是「兩造同意」,任何一方拒絕就無法承當。
白話解讀
訴訟打到一半,場上的選手可以換人。本條允許參加人在原告和被告都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取代他原本輔助的當事人,成為新的當事人。原本的當事人退出訴訟,從此不用再出庭、不用再付律師費。但有一個附帶條件讓退場的人無法完全置身事外:本案判決對脫離的當事人仍然有效力。換句話說,你可以退場,但你不能假裝這場比賽沒發生過。為什麼會有人想換人上場?最常見的情境:真正的利害關係人一開始不是當事人,但事情的核心利益其實在他身上。與其隔靴搔癢地「輔助」,不如直接接手,掌握所有攻防的主導權。
法律定性
承當訴訟指輔助參加人在原告與被告均同意的前提下,取代其所輔助的當事人,成為訴訟的正式當事人;原當事人因此脫離訴訟而免於續行程序,但本案判決對脫離者仍具拘束力。其機制核心在於以兩造同意作為更換當事人的門檻,兼顧訴訟效率與對造的防禦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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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當訴訟是什麼意思?▾
輔助參加人經兩造同意後,取代其輔助的當事人成為正式當事人,原當事人則脫離訴訟。
Q2對方不同意我承當訴訟怎麼辦?▾
本條要求兩造同意,無法繞過;只能繼續以參加人身分全力輔助,必要時用和解條件換取對方同意。
Q3脫離訴訟後判決對我還有效嗎?▾
有效。第2項但書明定本案判決對脫離的當事人仍有效力,勝訴方可直接持判決對脫離方執行。
Q4承當訴訟和第254條的承當有何不同?▾
第64條是『參加人變當事人』,前提是參加關係;第254條是『訴訟標的受讓人接手』,前提是訴訟標的移轉,要件與效果不同。
Q5承當訴訟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訴訟繫屬中任何階段都可提出,但須在判決確定前完成;越早承當,能掌握的攻防空間越大。
Q6誰會想承當訴訟?▾
真正的利害關係人,例如債權受讓人、保險公司,為直接主導攻防而從輔助參加轉為正式當事人。
Q7承當訴訟後程序要重來嗎?▾
不會重來,訴訟從當前階段繼續進行,承當人承接既有的訴訟狀態與已生效的程序行為。
Q8脫離前要注意什麼?▾
最好與承當人簽內部協議,約定判決不利時的責任分擔與追償權,因為脫離後仍受判決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ssumption_64 | assumption_254 |
|---|---|---|
| 前提 | 既存的訴訟參加(輔助參加)關係 | 訴訟標的(權利義務)的移轉 |
| 承當主體 | 輔助參加人 | 訴訟標的之受讓人 |
| 同意要件 | 須兩造同意 | 原則須他造同意,他造不同意時受讓人得聲請 |
| 原當事人地位 | 脫離訴訟但仍受判決拘束 | 脫離訴訟,判決效力及於受讓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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