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64 條(參加人之承擔訴訟)

  1. 1.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2. 2.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參加人經原告與被告雙方同意,得承當訴訟取代原當事人,原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判決對其仍有效力。

Q · 官司打到一半,可以讓別人接手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輔助參加人在原告與被告都同意時,得承當訴訟、取代其所輔助的當事人成為正式當事人。承當後,原當事人依第2項脫離訴訟,不必再出庭,但本案判決對脫離的當事人「仍有效力」——退場不等於免責。實務上常見於債權受讓人接手原債權人的訴訟、保險公司接手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防禦。關鍵門檻是「兩造同意」,任何一方拒絕就無法承當。

白話解讀

訴訟打到一半,場上的選手可以換人。本條允許參加人在原告和被告都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取代他原本輔助的當事人,成為新的當事人。原本的當事人退出訴訟,從此不用再出庭、不用再付律師費。但有一個附帶條件讓退場的人無法完全置身事外:本案判決對脫離的當事人仍然有效力。換句話說,你可以退場,但你不能假裝這場比賽沒發生過。為什麼會有人想換人上場?最常見的情境:真正的利害關係人一開始不是當事人,但事情的核心利益其實在他身上。與其隔靴搔癢地「輔助」,不如直接接手,掌握所有攻防的主導權。

法律定性

承當訴訟指輔助參加人在原告與被告均同意的前提下,取代其所輔助的當事人,成為訴訟的正式當事人;原當事人因此脫離訴訟而免於續行程序,但本案判決對脫離者仍具拘束力。其機制核心在於以兩造同意作為更換當事人的門檻,兼顧訴訟效率與對造的防禦利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承當訴訟是什麼意思?

輔助參加人經兩造同意後,取代其輔助的當事人成為正式當事人,原當事人則脫離訴訟。

Q2對方不同意我承當訴訟怎麼辦?

本條要求兩造同意,無法繞過;只能繼續以參加人身分全力輔助,必要時用和解條件換取對方同意。

Q3脫離訴訟後判決對我還有效嗎?

有效。第2項但書明定本案判決對脫離的當事人仍有效力,勝訴方可直接持判決對脫離方執行。

Q4承當訴訟和第254條的承當有何不同?

第64條是『參加人變當事人』,前提是參加關係;第254條是『訴訟標的受讓人接手』,前提是訴訟標的移轉,要件與效果不同。

Q5承當訴訟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訴訟繫屬中任何階段都可提出,但須在判決確定前完成;越早承當,能掌握的攻防空間越大。

Q6誰會想承當訴訟?

真正的利害關係人,例如債權受讓人、保險公司,為直接主導攻防而從輔助參加轉為正式當事人。

Q7承當訴訟後程序要重來嗎?

不會重來,訴訟從當前階段繼續進行,承當人承接既有的訴訟狀態與已生效的程序行為。

Q8脫離前要注意什麼?

最好與承當人簽內部協議,約定判決不利時的責任分擔與追償權,因為脫離後仍受判決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ssumption_64assumption_254
前提既存的訴訟參加(輔助參加)關係訴訟標的(權利義務)的移轉
承當主體輔助參加人訴訟標的之受讓人
同意要件須兩造同意原則須他造同意,他造不同意時受讓人得聲請
原當事人地位脫離訴訟但仍受判決拘束脫離訴訟,判決效力及於受讓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48条(訴訟脱退)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80조(탈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