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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2.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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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類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有利及於全體,不利不及 訴訟資料統一 * 是否有利? 🥣實務52台上1930:形式觀察 🔵學説:實質觀察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及,全體也及 訴訟資料統一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一人停止,全體停止 程序進行一致性 II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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