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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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9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shiuning
9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類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有利及於全體,不利不及
訴訟資料統一
*
是否有利?
🥣實務52台上1930:形式觀察
🔵學説:實質觀察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及,全體也及
訴訟資料統一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一人停止,全體停止
程序進行一致性
II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ch0422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共同訴訟之合一確定效力

ycl14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關於是否為有利行為:
52台上1930認為形式上觀察
學者認為應實質個案觀察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透過本條手段,達成裁判一致,合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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