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56

快速跳轉
  1. 1.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2. 2.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規範必要共同訴訟:一人有利行為效力及於全體,不利行為對全體不生效力,常見於共有物分割與繼承糾紛。

Q · 我弟不想上訴,但我上訴了,他會被一起帶進二審嗎?

會。必要共同訴訟中一人上訴,效力自動及於全體

依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第一款,在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的必要共同訴訟中(如共有物分割、繼承權確認),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有利行為(例如提起上訴)效力及於全體,就算其他人沒動作也等於一起上訴。反之不利行為對全體不生效力。所以你弟即使沒寫上訴狀,你的上訴也會把他帶進二審,因為結果必須對所有人一致。

白話解讀

第55條說共同訴訟人各打各的,但有一種案件完全相反:結果必須對所有人一樣,不能你贏我輸。這就是第56條的「必要共同訴訟合一確定」。最常見的例子是繼承訴訟和共有物分割。一塊地三個共有人一起打分割訴訟,法院不可能判「甲分到三分之一,乙分到三分之一,丙的部分我不管」。必須一次對三個人全部判完。因為必須合一確定,所以這條設了三個連動規則。第一,如果你的共同訴訟人做了對大家有利的事(比如提上訴),效果自動及於全體,就算其他人沒動作也等於一起上訴了。不利的行為則無效,不會拖累其他人。第二,對方對其中一人做的事(比如送達),效果及於全體。第三,其中一人的訴訟停止原因,會讓全體的訴訟都停下來。一個人的行動拉動全體,一個人的僵局凍結全體。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規範「必要共同訴訟之合一確定」:當訴訟標的對共同訴訟各人必須作成一致判決時,適用三項連動規則——一人有利行為效力及於全體、不利行為對全體不生效力、對造對一人之行為及於全體、一人之停止原因停止全體。常見於共有物分割、繼承權確認、合夥清算等案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判斷我的案件是第55條的通常共同訴訟還是第56條的必要共同訴訟?

關鍵是法院的判決能不能對不同共同訴訟人做出不同結論。可以(如連帶債務人甲賠乙不賠)就是通常共同訴訟(第55條);不行(如共有物分割不可能分完甲不分乙)就是必要共同訴訟(第56條)。實務上最常見的必要共同訴訟是共有物分割、繼承權確認、合夥清算、確認婚姻無效。

Q2必要共同訴訟中,其中一個人的律師做了蠢事,會害到我嗎?

不利行為依第一款對全體不生效力,理論上不會拘束你。但法官心證形成是整體性的,聽到不利陳述難免有印象。建議主動出庭、明確表示立場與其不同,必要時自行委任律師,因為有利與不利的認定權在法院手上。

Q3受輔助宣告的共同訴訟人,其他人上訴時他要不要經過輔助人同意?

不用。第二項(民國98年增訂)準用第45條之1第2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上訴時,受輔助宣告的其他共同訴訟人不須經輔助人同意。因為上訴是有利行為,效力自動及於他,此增訂即為排除實務上要求另取得同意的爭議。

Q4民事訴訟法 56 條是什麼?

規範必要共同訴訟的合一確定,判決必須對全體共同訴訟人一致,適用一人行為牽動全體的三款規則。

Q5什麼叫合一確定?

判決對所有共同訴訟人的內容必須一致,不可能對甲判一種結果、對乙判相反結果,如共有物分割不能只分甲不分乙。

Q6必要共同訴訟和通常共同訴訟差在哪?

通常共同訴訟(55 條)各打各的判決可不同;必要共同訴訟(56 條)必須合一確定,一人行為牽動全體。

Q7哪些案件屬於必要共同訴訟?

共有物分割、繼承權確認、合夥清算、確認婚姻無效或撤銷等判決結果必須對全員一致的案件。

Q8民訴 56 條的必要共同訴訟怎麼判斷?

問法院能不能對各人做不同結論,不能就是必要共同訴訟,常見類型為共有物分割、繼承、合夥清算。

Q9其他人不想上訴我怎麼讓他們一起上二審?

直接自己上訴即可。依第一款有利行為效力及於全體,你一人上訴效力自動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無須他們簽名。

Q10必要共同訴訟少了一個人怎麼辦?

依第 56 條之 1 聲請追加未共同起訴之人為原告,否則當事人不適格,訴可能被駁回。

Q11怎麼避免被共同訴訟人的失誤拖累?

不利行為依法對全體不生效力,但有利不利由法院認定;建議自行委任律師、主動出庭明確表態。

Q12民訴 56 條 vs 55 條哪個適用我的案件?

判決能對各人不同就用 55 條(通常共同訴訟),必須合一確定就用 56 條(必要共同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通常共同訴訟(第55條)必要共同訴訟(第56條)
判決結果可對各人不同(甲賠乙不賠)必須合一確定(全員一致)
一人有利行為僅及於該人效力及於全體
一人不利行為僅拘束該人對全體不生效力
對造對一人之行為僅對該人生效效力及於全體
一人訴訟停止不影響他人停止效力及於全體
典型案件連帶債務求償共有物分割、繼承權確認、合夥清算

通常共同訴訟(第55條)

判決結果
可對各人不同(甲賠乙不賠)
一人有利行為
僅及於該人
一人不利行為
僅拘束該人
對造對一人之行為
僅對該人生效
一人訴訟停止
不影響他人
典型案件
連帶債務求償

必要共同訴訟(第56條)

判決結果
必須合一確定(全員一致)
一人有利行為
效力及於全體
一人不利行為
對全體不生效力
對造對一人之行為
效力及於全體
一人訴訟停止
停止效力及於全體
典型案件
共有物分割、繼承權確認、合夥清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40条(必要的共同訴訟)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67조(필수적 공동소송에 대한 특별규정)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55條(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
德國ZPO § 62(Notwendige Streitgenossenschaf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52-553(indivisibilité du litige en appel)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19(Required Joinder of Par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但與上訴或抗告合併為之者,不在此限。   參加書狀,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之繕本,送達於兩造。

(0231219 制定)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中斷或中止之原因者,其中斷或中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視為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被告,必須合一確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視為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被告,必須合一確定。

(0920114 修正)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第二項刪除,移列於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理由見第五十四條說明。

(0980612 修正)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一人上訴時,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於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因上訴係有利受輔助宣告之人,在解釋上乃屬當然及之,且如須經輔助人同意恐影響其他上訴人權益,故不須再經輔助人之同意,為避免爭議,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0190913 制定)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但與上訴或抗告合併為之者,不在此限。   參加書狀,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之繕本,送達於兩造。

(0231219 制定)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中斷或中止之原因者,其中斷或中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視為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被告,必須合一確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視為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被告,必須合一確定。

(0920114 修正)

一、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第二項刪除,移列於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理由見第五十四條說明。

(0980612 修正)

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一人上訴時,效力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於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因上訴係有利受輔助宣告之人,在解釋上乃屬當然及之,且如須經輔助人同意恐影響其他上訴人權益,故不須再經輔助人之同意,為避免爭議,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