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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28 條(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與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2.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3.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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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公同共有:數人基於「公同關係」(例如合夥、繼承、夫妻公同財產制)對一物享有所有權 具濃厚團體色彩 II 第820條、「⚠️⚠️第821條」及第826條之1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黃國昌師:合夥公同共有,由於828 2準用821、820 5 民訴56-1適用機會變少 III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Exc法律另有規定(例如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超過2/3則人數不予計算)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huai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參1164
huai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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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廣義但不含債權
yayapupu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使用有優先次序,優先度由高到低,自第一項至第三項(立法理由)
shower0408
3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第三項的特別規定(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則人數不予計算。)就不用全體同意 ⚠️但土地法第34-1的處分不包括抵押權,因此整筆土地設定抵押權仍要依照民法第828條第三項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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