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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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共有物之管理」,Exc契約另有約定(分管約定:全體決)外,應以「📌共有人>1/2&其📌應有部分合計>1/2之同意」行之。
分別共有內部關係
分管決定:多數決
Exc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立法理由:
為「促使共有物有效利用」,立法例上就共有物之管理,已傾向依多數決為之
II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分管裁定:顯失公平
III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分管裁定:情事變更
IV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
該責任為法定責任,但不排除侵權行為規定之適用
V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dia022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惟共有人為所為管理行為,不僅須符合第一項關於多數決之規定,尚須有為全體共有人管理共有物之意思,始足當之(106台上100)
lulu795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管理包含改良
cici0324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契約另有約定:約定各自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者
caoshuhao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為什麼要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若只算人頭:
假設有甲乙丙丁四位共有人,甲想將房子出租,乙丙丁反對,1票比3票,沒過半數。
甲只要把他的應有部分再轉贈給ABCD四位子女,那麽就會變成4票比3票,過半數。
但ABCD四個人加起來的應有部分只有四分之一,遠不及乙丙丁的四分之三。
這就是除了算人數,還要算應有部分的原因。
ajia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是管公情連簡
chianho
3 years ago
會計公證地政
分管約定:全體決
分管決定:多數決
分管裁定:顯失公平或情事變更
phoebe121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與826-1有關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五,保存行為
rroupp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中斷時效及保存時效亦屬其他保存行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