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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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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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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範婚姻事件的被告指定規則,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刪除原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已就婚姻事件程序整體規範,民事訴訟法不再重複規定,婚姻事件從此改走家事法院的家事事件程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6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婚姻事件起訴時被告之指定規則。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婚姻事件程序整體移由家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規範,本條不再適用。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200131 制定)

駁回禁治產聲請之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第五百六十一條至第五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抗告法院之程序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提起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受該判決之原告,不得援以前依訴之合併、變更或追加所得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   以反訴提起前項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受該判決之被告,不得援以前得作反訴原因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

(0570109 全文修正)

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其夫或妻死亡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0750415 修正)

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其夫或妻死亡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被告;由第三人起訴者,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前項起訴,結婚人一方中有死亡者,以生存之結婚人為被告。

立法理由一、第一、二項不修正。   二、修正後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無效。此種婚姻無效訴訟之當事人,現行法尚無適當條文,可資適用,且此種訴訟裁判之結果,對於結婚人全體不能有所歧異,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爰增設第三、四項。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31 制定)

駁回禁治產聲請之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第五百六十一條至第五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抗告法院之程序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提起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受該判決之原告,不得援以前依訴之合併、變更或追加所得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   以反訴提起前項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受該判決之被告,不得援以前得作反訴原因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

(0570109 全文修正)

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其夫或妻死亡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0750415 修正)

一、第一、二項不修正。   二、修正後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無效。此種婚姻無效訴訟之當事人,現行法尚無適當條文,可資適用,且此種訴訟裁判之結果,對於結婚人全體不能有所歧異,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爰增設第三、四項。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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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69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69 條的立法沿革共 5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