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70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原規範婚姻事件訴訟能力,現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 570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到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 570 條已於民國 102 年 4 月 16 日刪除。原本規範未成年夫妻就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仍有訴訟能力,刪除後相關程序整體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婚姻事件程序處理,不再於民事訴訟法重複規定。
本條原規範未成年夫妻就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的訴訟能力,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刪除原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已就婚姻事件程序整體規範,不再於民事訴訟法重複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570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規範未成年夫妻於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的特別訴訟能力,民國 102 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範未成年夫妻就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的訴訟能力。
民國 102 年 4 月 16 日刪除,因家事事件法已整體規範婚姻事件程序。
改看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婚姻事件程序,不再適用民訴 570 條。
民訴 570 是舊規定已刪除;家事事件法是現行有效、整體規範婚姻等家事程序的專法。
關於聲請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禁治產時,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關於認諾效力之規定,於婚姻事件,不適用之。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於撤銷婚姻、離婚或拒絕同居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在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於婚姻無效或不成立及婚姻有效或成立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未成年之夫或妻,就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亦有訴訟能力。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關於聲請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禁治產時,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關於認諾效力之規定,於婚姻事件,不適用之。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於撤銷婚姻、離婚或拒絕同居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在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於婚姻無效或不成立及婚姻有效或成立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未成年之夫或妻,就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亦有訴訟能力。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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