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直到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為止,不需聲請。
Q · 官司打到一半對方過世了,案子是不是就結束了?
不會。案子自動暫停到繼承人承受為止
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不需任何人聲請即自動凍結,直到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正式承受訴訟為止。已調查的證據與已進行的程序全部保留,承受後從停止點繼續,不必從頭來過。但若死亡一方原本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依第170條程序不停止,律師續行代理至繼承人承受。
你花了一年半打一場官司,證據蒐齊了,律師費也燒了幾十萬,結果對方突然過世了。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完了,白打了。錯。案子沒有消失,它只是被按了暫停鍵。法律上叫「當然停止」,意思是不需要任何人聲請,程序自動凍結。凍結到什麼時候?直到對方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應該接手的人正式「承受訴訟」為止。反過來也一樣:如果是你這邊的當事人過世了,你的繼承人會連同這場官司一起繼承。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繼承不只是繼承房子跟存款,正在進行中的訴訟也是遺產的一部分。你不能只挑好的繼承;如果你接受了遺產,這場官司你也得接。但這裡有一個關鍵例外:如果過世的那方有委任訴訟代理人(通常就是律師),案子不會停。律師會繼續代理到繼承人正式接手為止。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之「當然停止」,指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依法律規定自動停止,無需當事人聲請或法院裁定。其效果為已進行之訴訟行為效力保留,承受後自停止節點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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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程序當然停止,自動凍結到繼承人承受訴訟為止,已進行的證據與程序全部保留。
可依第175條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一定期間內承受訴訟,繼承人不出面法院得強制其接手。
若死亡一方原本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依第170條程序不停止,律師續行代理到繼承人承受為止。
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當然停止,自動凍結到繼承人承受訴訟為止,不需聲請或裁定。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正式接手已停止的訴訟,使程序恢復進行。
當然停止依法自動發生不需聲請;裁定停止由法院裁定;合意停止由兩造合意。三者發生原因與程序不同。
除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外,依法律規定有義務或權利接手該訴訟之人,例如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等。
確認程序已當然停止 → 查明繼承人身分 → 依第175條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限期承受訴訟。
依第173條向法院聲明承受,並立即委任律師了解案件進度,承受後從停止點續行。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8條),再對遺產管理人續行訴訟。
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對方除戶戶籍謄本,再查繼承人戶籍,確認真實繼承人身分。
死亡一方有訴訟代理人依第170條不停止;無律師則當然停止,即使你這方有律師也一樣停。
| 比較面向 | 當然停止 | 裁定停止 | 合意停止 |
|---|---|---|---|
| 發生原因 | 當事人死亡、法人合併消滅等法定事由(第168、169條) | 法院因特定情形以裁定使程序停止 | 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
| 是否需聲請 | 不需,依法自動發生 | 由法院裁定 | 由兩造合意 |
| 有訴訟代理人時 | 依第170條不停止,代理人續行 | 視裁定內容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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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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