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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68當然停止(一)-當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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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直到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為止,不需聲請。

Q · 官司打到一半對方過世了,案子是不是就結束了?

不會。案子自動暫停到繼承人承受為止

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不需任何人聲請即自動凍結,直到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正式承受訴訟為止。已調查的證據與已進行的程序全部保留,承受後從停止點繼續,不必從頭來過。但若死亡一方原本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依第170條程序不停止,律師續行代理至繼承人承受。

白話解讀

你花了一年半打一場官司,證據蒐齊了,律師費也燒了幾十萬,結果對方突然過世了。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完了,白打了。錯。案子沒有消失,它只是被按了暫停鍵。法律上叫「當然停止」,意思是不需要任何人聲請,程序自動凍結。凍結到什麼時候?直到對方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應該接手的人正式「承受訴訟」為止。反過來也一樣:如果是你這邊的當事人過世了,你的繼承人會連同這場官司一起繼承。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繼承不只是繼承房子跟存款,正在進行中的訴訟也是遺產的一部分。你不能只挑好的繼承;如果你接受了遺產,這場官司你也得接。但這裡有一個關鍵例外:如果過世的那方有委任訴訟代理人(通常就是律師),案子不會停。律師會繼續代理到繼承人正式接手為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之「當然停止」,指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依法律規定自動停止,無需當事人聲請或法院裁定。其效果為已進行之訴訟行為效力保留,承受後自停止節點續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官司打到一半對方過世了,案子是不是就結束了?

不會。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程序當然停止,自動凍結到繼承人承受訴訟為止,已進行的證據與程序全部保留。

Q2對方死了案子停了,我能做什麼讓它繼續?

可依第175條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一定期間內承受訴訟,繼承人不出面法院得強制其接手。

Q3有請律師案子還會停嗎?

若死亡一方原本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依第170條程序不停止,律師續行代理到繼承人承受為止。

Q4當事人死亡訴訟程序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當然停止,自動凍結到繼承人承受訴訟為止,不需聲請或裁定。

Q5什麼是承受訴訟?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正式接手已停止的訴訟,使程序恢復進行。

Q6當然停止和裁定停止差在哪?

當然停止依法自動發生不需聲請;裁定停止由法院裁定;合意停止由兩造合意。三者發生原因與程序不同。

Q7什麼是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

除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外,依法律規定有義務或權利接手該訴訟之人,例如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等。

Q8對方死亡後我怎麼讓案子繼續?

確認程序已當然停止 → 查明繼承人身分 → 依第175條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限期承受訴訟。

Q9繼承人怎麼承受訴訟?

依第173條向法院聲明承受,並立即委任律師了解案件進度,承受後從停止點續行。

Q10查不到繼承人怎麼辦?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8條),再對遺產管理人續行訴訟。

Q11怎麼查死亡一方的繼承人?

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對方除戶戶籍謄本,再查繼承人戶籍,確認真實繼承人身分。

Q12有律師 vs 沒律師案子會不會停?

死亡一方有訴訟代理人依第170條不停止;無律師則當然停止,即使你這方有律師也一樣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合意停止
發生原因當事人死亡、法人合併消滅等法定事由(第168、169條)法院因特定情形以裁定使程序停止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是否需聲請不需,依法自動發生由法院裁定由兩造合意
有訴訟代理人時依第170條不停止,代理人續行視裁定內容不適用

當然停止

發生原因
當事人死亡、法人合併消滅等法定事由(第168、169條)
是否需聲請
不需,依法自動發生
有訴訟代理人時
依第170條不停止,代理人續行

裁定停止

發生原因
法院因特定情形以裁定使程序停止
是否需聲請
由法院裁定
有訴訟代理人時
視裁定內容

合意停止

發生原因
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是否需聲請
由兩造合意
有訴訟代理人時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24条(訴訟手続の中断及び受継)— 当事者の死亡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33조(당사자의 사망으로 인한 소송절차의 중단)
中國《民事訴訟法》中止訴訟規定(一方當事人死亡,需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德國ZPO § 239(Unterbrechung durch Tod der Partei)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370(interruption de l'instance par le décès d'une parti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5(a)(Substitution of Parties — Death)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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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