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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三字第 21177 號
要旨
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所謂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之清償提存,係指有債權人存在,清償人不能確知其為何人或所在不明而言
全文內容
按民法三百二十六條所謂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之清償提存,係指有債權人存在,清償人不能確知其為何人或所在不明而言,若債權人已死亡,則必須經相當調查後,其繼承仍有無不明,而無從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者,始得以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為由,辦理提存,此就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觀之,可以明瞭。來函所詢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對於不知姓名之部分繼承人應如何辦理補償費之提存乙節,仍請依首揭說明意旨辦理,以確保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