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法人因合併消滅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待存續或新設法人承受後繼續審理。
Q · 我告的公司被合併消滅了,官司是不是就沒了?
不會,案子只是當然停止,等存續公司承受後繼續。
依民事訴訟法第169條,法人因合併消滅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非終結。等到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法人正式承受訴訟,案件就從停止點繼續審理,先前的書狀、證據、開庭結果全部保留。但若該合併程序有瑕疵、不得對抗他造(例如未依公司法第73條通知債權人),依第二項則不停止,照常審理。
你花了一年半告一間公司,證據整理好了,開庭也開了好幾次,突然收到通知:被告公司被另一間公司合併,不存在了。你的第一反應大概是「完了,白告了」。但法律沒有讓你的努力歸零。這條說的是:公司消滅的那一刻,你的案子自動凍結(不是撤銷),等合併後的新公司或存續公司正式出面承接訴訟,案子就從凍結的地方繼續跑。你之前打的每一場庭、交的每一份書狀,全部保留。不過第二項藏了一個關鍵例外:如果這個合併程序本身有瑕疵,不能對你主張效力(例如沒依法通知債權人),那案子根本不會停,照常審理。這代表公司不能靠合併來拖延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為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事由之一,規定法人因合併而消滅時,在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承受訴訟以前,訴訟程序自動暫停,無需當事人聲請或法院裁定。第二項設例外: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停止,以防止當事人利用合併拖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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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訴訟「當然停止」不是「終結」。你之前的所有書狀、證據、法官心證全部保留在卷宗,存續公司承受訴訟後從停止點繼續審理,不用重來。停止期間若取得新證據,可在復行後立刻提出。
有可能,但法律給了工具:一、可聲請法院裁定命存續公司限期承受;二、若合併程序有瑕疵(未通知債權人),依第169條第2項合併不得對抗你,案子根本不會停。反覆合併在法官眼裡可能構成訴訟上不誠信。
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法人概括承受被消滅法人的一切權利義務,包含未了結的訴訟。承受後,被消滅公司先前的自認與逾期未爭執的攻防方法,新公司全部承受,無法翻案。
規定法人因合併消滅時,訴訟程序在存續或新設法人承受前當然停止,是訴訟承繼制度的核心條文之一。
法定事由發生(死亡、合併、喪失能力等)時,訴訟程序自動暫停,無需當事人聲請或法院裁定,與裁定停止、合意停止不同。
合併程序有瑕疵(如未依公司法第73條通知債權人),對該債權人不生效力,此時依第169條第2項訴訟不停止,照常審理。
當然停止是暫停、程序保留、可承受續行;終結是案件結束。被告公司合併消滅屬停止,不是終結。
確認合併事實(商工登記)→ 向法院書面陳報附合併資料 → 催促存續公司承受 → 同步檢查合併有無瑕疵。
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聲請法院裁定命存續或新設法人於一定期間內承受訴訟,不必傻等。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取得合併、消滅登記證明與合併公告,作為向法院陳報的附件。
訴訟停止期間相關時效原則不進行(參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意旨),但個案仍應確認,避免誤判時點。
當然停止因法定事由自動發生不需裁定;裁定停止須法院裁定,回復方式也不同。
| type | trigger | 需否裁定 | 回復方式 |
|---|---|---|---|
| 當然停止(§168~§172) | 法定事由(死亡、合併、喪失能力等) | 否,事由發生即停止 | 承受訴訟或續行 |
| 裁定停止(§181~§186) | 法院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合意以外之事由 | 是,須法院裁定 | 撤銷停止裁定 |
| 合意停止(§190) | 兩造合意停止訴訟 | 否,但有四個月續行限制 | 一造續行或視為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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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前項規定,如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前項規定,如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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