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69 條(當然停止(二) -法人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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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法人因合併消滅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待存續或新設法人承受後繼續審理。
Q · 我告的公司被合併消滅了,官司是不是就沒了?
不會,案子只是當然停止,等存續公司承受後繼續。
依民事訴訟法第169條,法人因合併消滅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非終結。等到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法人正式承受訴訟,案件就從停止點繼續審理,先前的書狀、證據、開庭結果全部保留。但若該合併程序有瑕疵、不得對抗他造(例如未依公司法第73條通知債權人),依第二項則不停止,照常審理。
深度解讀
你花了一年半告一間公司,證據整理好了,開庭也開了好幾次,突然收到通知:被告公司被另一間公司合併,不存在了。你的第一反應大概是「完了,白告了」。但法律沒有讓你的努力歸零。這條說的是:公司消滅的那一刻,你的案子自動凍結(不是撤銷),等合併後的新公司或存續公司正式出面承接訴訟,案子就從凍結的地方繼續跑。你之前打的每一場庭、交的每一份書狀,全部保留。不過第二項藏了一個關鍵例外:如果這個合併程序本身有瑕疵,不能對你主張效力(例如沒依法通知債權人),那案子根本不會停,照常審理。這代表公司不能靠合併來拖延訴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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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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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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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