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民事訴訟法 第 169 條(當然停止(二) -法人合併)
- 1.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 2.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法人因合併消滅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待存續或新設法人承受後繼續審理。
Q · 我告的公司被合併消滅了,官司是不是就沒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169條,法人因合併消滅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非終結。等到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法人正式承受訴訟,案件就從停止點繼續審理,先前的書狀、證據、開庭結果全部保留。但若該合併程序有瑕疵、不得對抗他造(例如未依公司法第73條通知債權人),依第二項則不停止,照常審理。
白話解讀
你花了一年半告一間公司,證據整理好了,開庭也開了好幾次,突然收到通知:被告公司被另一間公司合併,不存在了。你的第一反應大概是「完了,白告了」。但法律沒有讓你的努力歸零。這條說的是:公司消滅的那一刻,你的案子自動凍結(不是撤銷),等合併後的新公司或存續公司正式出面承接訴訟,案子就從凍結的地方繼續跑。你之前打的每一場庭、交的每一份書狀,全部保留。不過第二項藏了一個關鍵例外:如果這個合併程序本身有瑕疵,不能對你主張效力(例如沒依法通知債權人),那案子根本不會停,照常審理。這代表公司不能靠合併來拖延訴訟。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為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事由之一,規定法人因合併而消滅時,在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承受訴訟以前,訴訟程序自動暫停,無需當事人聲請或法院裁定。第二項設例外: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停止,以防止當事人利用合併拖延訴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trigger | 需否裁定 | 回復方式 |
|---|---|---|---|
| 當然停止(§168~§172) | 法定事由(死亡、合併、喪失能力等) | 否,事由發生即停止 | 承受訴訟或續行 |
| 裁定停止(§181~§186) | 法院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合意以外之事由 | 是,須法院裁定 | 撤銷停止裁定 |
| 合意停止(§190) | 兩造合意停止訴訟 | 否,但有四個月續行限制 | 一造續行或視為撤回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24条第1項第2号(法人の合併による消滅と訴訟手続の中断・受継)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34조(법인의 합병으로 인한 소송절차의 중단)
🇩🇪 德國ZPO § 239(analog bei Gesamtrechtsnachfolge durch Verschmelz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70(interruption de l'instance par la cessation/fusion de la personne morale)
🇺🇸 美國FRCP Rule 25(c)(Transfer of Interest — substitution upon corporate merg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