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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69 條(當然停止(二) -法人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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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2. 2.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法人因合併消滅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待存續或新設法人承受後繼續審理。

Q · 我告的公司被合併消滅了,官司是不是就沒了?

不會,案子只是當然停止,等存續公司承受後繼續。

依民事訴訟法第169條,法人因合併消滅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非終結。等到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法人正式承受訴訟,案件就從停止點繼續審理,先前的書狀、證據、開庭結果全部保留。但若該合併程序有瑕疵、不得對抗他造(例如未依公司法第73條通知債權人),依第二項則不停止,照常審理。

深度解讀

你花了一年半告一間公司,證據整理好了,開庭也開了好幾次,突然收到通知:被告公司被另一間公司合併,不存在了。你的第一反應大概是「完了,白告了」。但法律沒有讓你的努力歸零。這條說的是:公司消滅的那一刻,你的案子自動凍結(不是撤銷),等合併後的新公司或存續公司正式出面承接訴訟,案子就從凍結的地方繼續跑。你之前打的每一場庭、交的每一份書狀,全部保留。不過第二項藏了一個關鍵例外:如果這個合併程序本身有瑕疵,不能對你主張效力(例如沒依法通知債權人),那案子根本不會停,照常審理。這代表公司不能靠合併來拖延訴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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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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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69 條規定:「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項規定,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