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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19準用無限公司合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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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9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第 73 條至第 75 條債權人保護程序。

Q ·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分割,債權人有保護嗎?

有。公司法 319 準用 73-75 條保護

依公司法第 319 條,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分割時,準用第 73 條(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第 74 條(逐一通知債權人並公告,給至少 30 天異議期)、第 75 條(不通知或不處理異議者,合併或分割不得對抗債權人)。這套機制原寫在無限公司章節,透過第 319 條準用到股份有限公司。

白話解讀

公司法第73到75條建立了一套債權人保護機制:合併時必須編造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必須逐一通知並公告債權人,給至少30天異議期,不通知或不處理異議就不能對抗債權人。這套機制原本寫在無限公司的章節裡。319條只做了一件事,但這件事攸關你的權益:把整套保護機制搬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併和分割。如果沒有這條,股份有限公司拆分或合併的時候,債權人被通知和提異議的權利就缺乏明確法源。你是某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供應商、銀行、或任何債權人,有一天這家公司宣布要跟別人合併或把某個事業部切出去,你能不能要求它先還你錢或給擔保?319條就是你這個要求的法律後盾。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19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分割中債權人保護機制的準用條款,將第 73 條至第 75 條(編造資產負債表、催告債權人異議、未通知或未處理異議的對抗效力)的全部規範完整擴展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併與分割程序,是台灣公司法債權人保護體系的關鍵連結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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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合併時沒通知我這個債權人,合併還有效嗎?

合併本身的效力通常不會因為漏通知個別債權人就整個無效。但公司法第 75 條(經 319 條準用)規定:公司不為通知或對異議不為清償、不提供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白話說,合併是合併了,但合併造成的法律效果(例如你的債務人換了一個)不能對你生效。你仍然可以把原公司當作債務人追討。「不得對抗」四個字是你最強的盾牌,但你必須主動主張,法院不會幫你自動適用。

Q2公司分割也要通知債權人嗎?

要。319 條在民國 90 年修法時特別加上「或分割」三個字,把 73 到 75 條的債權人保護機制完整擴展到分割。分割時公司一樣要編資產負債表、逐一通知債權人、公告、給異議期。實務上分割案的債權人保護比合併更重要,因為分割可能把最有價值的資產切走。如果你發現公司把值錢的業務分割出去但沒通知你,合併 319 條和 319 條之 1 一起主張,前者打程序瑕疵,後者追連帶清償責任。

Q3公司法 319 條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分割時,準用 73 至 75 條的債權人保護程序。一行字撐起整個合併分割債權人保護地基。

Q4什麼叫「準用」?

立法技術術語:將某條文之全部或一部規定,依其性質適用於性質類似但未直接規範之他事項,避免重複立法。

Q5什麼叫「不得對抗債權人」?

合併或分割本身仍成立有效,但對未受通知或異議未獲處理之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權利不受合併分割影響。

Q6準用第 73 條到第 75 條具體規範什麼?

第 73 條編資產負債表、第 74 條通知債權人與 30 天異議期、第 75 條未通知或未處理異議不得對抗債權人。

Q7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要怎麼通知債權人?

編資產負債表 → 逐一書面通知+辦理公告(雙軌並行)→ 指定至少 30 天異議期 → 處理異議:清償或提供擔保。

Q8債權人收到合併通知後該怎麼做?

在指定異議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要求公司先清償債權或提供相當擔保。30 天內你的談判籌碼最大。

Q9公司沒通知債權人就合併怎麼辦?

依準用第 75 條「不得對抗」,債權人仍可向原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主張權利,分割案再加 319-1 連帶責任。

Q10債權人異議要付什麼費用?

書面異議本身免費,只需郵寄成本。後續若需要訴訟確認權利,再依民事訴訟費標準(約債權金額 1.1%)。

Q11公司法 319 vs 319-1 差在哪?

319 是程序保護(通知+異議+不對抗),319-1 是實體保護(分割後分割前後公司連帶清償)。一前一後雙重保障。

Q12公司法 319 vs 企業併購法債權人保護差在哪?

公司法是普通法,企業併購法是特別法。企業併購法第 23 條對股份對價合併另設規定,特別法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ergersplit
適用情境兩家以上公司合而為一公司將部分營業切割給新設或既存公司
債權人風險債務人改變,可能是更弱或更強的主體值錢資產可能被切走,債權人留下面對空殼
通知義務分別通知+公告(雙軌)分別通知+公告(雙軌)
異議期至少 30 天至少 30 天
未通知效果合併不得對抗該債權人分割不得對抗該債權人,並可主張 319-1 連帶清償
後續救濟差異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請求可向分割前後公司連帶請求(319-1)

merger

適用情境
兩家以上公司合而為一
債權人風險
債務人改變,可能是更弱或更強的主體
通知義務
分別通知+公告(雙軌)
異議期
至少 30 天
未通知效果
合併不得對抗該債權人
後續救濟差異
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請求

split

適用情境
公司將部分營業切割給新設或既存公司
債權人風險
值錢資產可能被切走,債權人留下面對空殼
通知義務
分別通知+公告(雙軌)
異議期
至少 30 天
未通知效果
分割不得對抗該債權人,並可主張 319-1 連帶清償
後續救濟差異
可向分割前後公司連帶請求(319-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789 条(吸収合併等における債権者の異議)、第 810 条(新設分割における債権者の異議)
韓國상법 제527조의5(흡수합병에서의 채권자 이의)、제530조의9(분할에서의 채권자보호)
中國公司法第 173 條(合併公告催告債權人)、第 176 條(分割時債權人保護)
德國Umwandlungsgesetz (UmwG) §§ 22-25(合併中債權人保護及擔保請求權)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6-14(fusion: opposition des créanciers)、L.236-21(scission)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61(rights of creditors in merger)、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1.0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350323 全文修正)

遺失公司執照呈請補發者,應繳補發執照費二百五十元。

(0550705 全文修正)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公司合併準用之。

(0690418 修正)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準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文字作文字修正。

(0901025 修正)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

立法理由按公司分割時,對債權人影響甚大,須通知及公告債權人知悉,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0350323 全文修正)

遺失公司執照呈請補發者,應繳補發執照費二百五十元。

(0550705 全文修正)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公司合併準用之。

(0690418 修正)

配合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文字作文字修正。

(0901025 修正)

按公司分割時,對債權人影響甚大,須通知及公告債權人知悉,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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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19 條規定:「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