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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18合併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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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後,分別循左列程序行之: 一、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其有變更章程必要者,並為變更章程。 二、新設公司,應即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
  2. 2.前項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318條規定合併後程序:催告債權人完成後,存續公司開股東會、新設公司開發起人會議,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

Q · 公司合併決議通過後,下一步要做什麼?

先催告債權人完成,再依存續或新設分流走完後續會議

依公司法第318條,存續公司董事會或新設公司發起人須先完成債權人催告程序(至少30日),再處理股份合併或不適合合併者之處分,最後存續公司召集合併後股東會(為合併事項報告,必要時變更章程),新設公司則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之規定。違反此程序順序,合併之法律效力可能被質疑。

白話解讀

合併契約簽了,股東會也過了,很多公司經營者到這裡就鬆了一口氣。但公司法不是這樣看的。318條規定了一套嚴格的「合併後清單」,而且步驟順序是鎖死的:先跑完債權人催告程序(至少30天),有股份合併的等合併生效,不適合合併的股份處分掉,然後才能進行下一關。存續公司必須召集合併後的股東會報告合併事項,必要時修改章程;新設公司必須開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章程不能違反合併契約,這代表你在簽合併契約的時候就已經決定了未來章程的邊界。實務上最常踩的雷是在債權人催告期還沒滿就急著開股東會,被債權人抓到程序瑕疵後整個合併的法律效力陷入爭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318條為公司合併後之程序規範,要求存續公司董事會或新設公司發起人於完成債權人催告及股份處理後,分別召集合併後股東會或發起人會議,並設定章程不得逾越合併契約之拘束力。本條與第317條(合併契約應載事項)、第319條(準用第73-75條債權人保護)共同構成公司合併執行階段之核心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併後一定要再開一次股東會嗎?已經開過決議合併的股東會了啊?

對,一定要。公司法第318條第一項第一款要求存續公司在走完前置程序後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這次股東會的功能不是再投票一次,而是讓合併後的全體股東(包含原本被消滅公司過來的股東)聽取合併事項報告,並在必要時變更章程。這是兩場不同的會,目的不同,參加的人也不完全一樣。如果存續公司的章程完全不用改,這場股東會仍然要開,只是議程比較短。實務上有些公司想省事跳過,這是自找麻煩。

Q2章程跟合併契約衝突了怎麼辦?

公司法第318條第二項直接給了答案: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所以衝突時合併契約優先。但這裡有個實務陷阱:如果發起人會議或股東會已經通過了違反合併契約的章程條款,那個決議本身可能被訴請撤銷。合併契約的律師和公司章程的律師最好是同一組人,否則交接落差造成的章程違約,是併購案收尾階段最常見的低級錯誤。

Q3公司合併催告債權人要幾天?

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4條,催告債權人之期限至少30日。期內債權人可提出書面異議,公司應對提出異議的債權人為清償或提供擔保。期未滿就推進後續程序,債權人可主張程序違法,整個合併的法律效力都會被質疑。

Q4公司法318條是什麼?

規範公司合併後的執行程序,從催告債權人、處理股份、到召集合併後股東會或發起人會議的完整時序鎖。

Q5合併後股東會跟一般股東會差在哪?

目的不同:合併後股東會為合併事項報告及視需要變更章程,參加者包含原被消滅公司過來的股東,是合併程序的法定關卡而非常態議事。

Q6發起人會議是什麼?跟創立會差在哪?

新設合併之新公司由發起人召開的會議,主要訂立章程。90年修法將原本「創立會」改為「發起人會議」,因新設合併非募集設立程序更精簡。

Q7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是什麼意思?

合併契約對章程內容具拘束力,事後章程不能逾越合併契約所載的股權比例、資本額、經營範圍等核心條件。

Q8公司合併後股東會怎麼開?

存續公司董事會於催告與股份程序完成後召集,議程包含合併事項報告與章程變更(如有需要),全體股東含原被消滅公司股東皆有出席權。

Q9新設合併發起人會議怎麼開?

由新設公司發起人召開,依雙方合併契約訂立章程,章程內容不得逾越合併契約,並由發起人簽名或蓋章後生效。

Q10合併後零股要怎麼處理?

依318條第一項,不適於合併者應予處分。實務上常採變現後支付對價、或拼湊整股等方式,處分方案應在合併契約預先規劃避免拖延。

Q11合併程序的書面紀錄要怎麼保留?

公告、通知、會議紀錄、決議文件、時間戳均應保留書面,作為日後合併效力爭議時的防禦證據。

Q12存續公司 vs 新設公司程序差在哪?

存續公司由董事會召集合併後股東會(必要時變更章程);新設公司由發起人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新章程)。兩者章程均受合併契約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存續公司新設公司
主導機關存續公司董事會新設公司發起人
合併後會議類型合併後股東會發起人會議
章程處理必要時變更現有章程全新訂立章程
章程內容限制不得違反合併契約不得違反合併契約
適用法律依據公司法第318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司法第318條第一項第二款

存續公司

主導機關
存續公司董事會
合併後會議類型
合併後股東會
章程處理
必要時變更現有章程
章程內容限制
不得違反合併契約
適用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18條第一項第一款

新設公司

主導機關
新設公司發起人
合併後會議類型
發起人會議
章程處理
全新訂立章程
章程內容限制
不得違反合併契約
適用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18條第一項第二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803条(吸収合併存続会社における事後開示)及び第804条(新設合併設立会社の手続)
韓國상법 제526조(보고총회/창립총회)
中國公司法 第175條(合併公告與債權人保護)+ 第176條(合併後變更登記)
德國UmwG § 73(Verschmelzungsbeschluss 後之 Anteilseignerversamml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36-9 et L. 236-13(assemblée générale extraordinaire postérieure à la fusion)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51(c)-(g)(merger surviving corporation procedur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呈請登記者,應隨文繳執照費五百元。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後,分別循左列程序行之:   一、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其有變更章程必要者,並為變更章程。   二、新設公司,應即召集創立會,訂立章程。   前項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之規定。

(0901025 修正)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後,分別循左列程序行之:   一、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其有變更章程必要者,並為變更章程。   二、新設公司,應即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   前項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之規定。

立法理由按創立會允屬公司募集設立,始有適用,而有關合併後發起人係召開發起人會議方式為之,爰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 存續公司名詞
  • 催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或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呈請登記者,應隨文繳執照費五百元。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後,分別循左列程序行之:   一、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其有變更章程必要者,並為變更章程。   二、新設公司,應即召集創立會,訂立章程。   前項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之規定。

(0901025 修正)

按創立會允屬公司募集設立,始有適用,而有關合併後發起人係召開發起人會議方式為之,爰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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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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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18 條規定:「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