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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18 條(合併後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後,分別循左列程序行之: 一、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其有變更章程必要者,並為變更章程。 二、新設公司,應即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
  2. 前項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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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1999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合併後合併事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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