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時,訴訟程序在有人合法承受前當然停止。
Q · 對方的監護人死了,我的官司會怎樣?
會自動停止,到有人能合法承受訴訟為止
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當對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消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不需要聲請、不待法院裁定,停止效力立即發生。程序會一直停到出現新的法定代理人,或當事人本人恢復訴訟能力並承受訴訟為止。停止前已完成的攻防全部保留,停止期間進行的程序則無效。
一場官司打了兩年,你的對手是一個受監護宣告的人,由他的監護人代理出庭。某天你收到法院通知:監護人過世了。你的案子瞬間被按了暫停鍵。這不是法院的選擇,是法律自動發動的機制。原因很直接:那個受監護的人自己沒有訴訟能力,監護人又死了,現在沒有人可以合法地替他做訴訟上的決定。如果案子繼續跑,等於是在沒有人替他把關的情況下做出影響他權益的判決,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同樣的邏輯適用於另外兩種情況:當事人自己喪失訴訟能力(例如成年人被法院裁定監護宣告),以及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消滅(例如離婚後失去親權的那一方不再能代理小孩出庭)。案子會一直停到有新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當事人自己恢復訴訟能力為止。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範「當然停止」的三種事由: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中每一造都有人能合法為其作訴訟上之決定,於此前提斷裂時,程序即依法自動停止,以保障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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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決於新監護人多快被選出來。你不需要被動等待:可向法院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命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聲請選定監護人並承受訴訟。若真的找不到人,可聲請法院依第51條選任特別代理人讓案子重啟。內行人提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的費用通常由聲請人預繳,但最終由敗訴方負擔,不要因為怕花錢就不聲請。
如果公司未選出新的法定代理人(即代理權出現空白),涉及該公司的訴訟確實可能當然停止。但若公司有其他有權代表的人(如副董事長依章程有代理權),案子不受影響。內行人提示:查公司登記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系統)確認現任代表人是誰,是你判斷案子會不會停的最快方法。
指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喪失訴訟能力、法代死亡、代理權消滅)一發生,訴訟程序即自動停止,不需聲請也不待法院裁定。
成年人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即喪失訴訟能力;失智、腦中風、重度精神疾病經宣告都可能觸發,比想像更貼近生活。
指由新法定代理人或恢復訴訟能力的本人,接續進行原本已停止的訴訟程序,讓案子重新啟動。
當然停止由法律自動發動;裁定停止須法院裁定;合意停止則須兩造同意。三者重啟方式也不同。
向法院陳報事由,依第175條聲請裁定命新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限期承受訴訟;無人承受可依第51條聲請特別代理人。
依事由附監護宣告裁定、死亡證明或公司變更登記等文件,向受訴法院以書狀提出。
費用通常由聲請人預繳,最終由敗訴方負擔,不應因怕花錢而不聲請,否則案子持續停擺。
查受訴法院是否已裁定承受訴訟、新法定代理人是否到位;可向書記官查詢卷證進度。
170是當然停止的事由;173是例外——若該造已委任訴訟代理人,程序不當然停止,由律師續行。
168處理當事人本人死亡;170處理當事人喪失能力或其法定代理人變動,兩者是同系列不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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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失訴訟能力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失代理權時,訴訟程序,在本人訴訟能力回復或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前項規定,於受託人信託任務終了而未有新受託人時,準用之。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失訴訟能力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失代理權時,訴訟程序,在本人訴訟能力回復或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前項規定,於受託人信託任務終了而未有新受託人時,準用之。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中斷。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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