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70 條(當然停止(三)-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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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時,訴訟程序在有人合法承受前當然停止。
Q · 對方的監護人死了,我的官司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當對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消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不需要聲請、不待法院裁定,停止效力立即發生。程序會一直停到出現新的法定代理人,或當事人本人恢復訴訟能力並承受訴訟為止。停止前已完成的攻防全部保留,停止期間進行的程序則無效。
白話解讀
一場官司打了兩年,你的對手是一個受監護宣告的人,由他的監護人代理出庭。某天你收到法院通知:監護人過世了。你的案子瞬間被按了暫停鍵。這不是法院的選擇,是法律自動發動的機制。原因很直接:那個受監護的人自己沒有訴訟能力,監護人又死了,現在沒有人可以合法地替他做訴訟上的決定。如果案子繼續跑,等於是在沒有人替他把關的情況下做出影響他權益的判決,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同樣的邏輯適用於另外兩種情況:當事人自己喪失訴訟能力(例如成年人被法院裁定監護宣告),以及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消滅(例如離婚後失去親權的那一方不再能代理小孩出庭)。案子會一直停到有新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當事人自己恢復訴訟能力為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範「當然停止」的三種事由: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中每一造都有人能合法為其作訴訟上之決定,於此前提斷裂時,程序即依法自動停止,以保障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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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170條的當然停止是什麼意思?▾
指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一發生,訴訟程序立即自動停止,不需要聲請也不待法院裁定。
Q2對方失去訴訟能力官司要停多久?▾
停到有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或本人恢復能力為止;你可聲請法院命限期承受加速重啟。
Q3當然停止跟裁定停止差在哪?▾
當然停止是法律自動發動,裁定停止與合意停止則須法院裁定或兩造合意。
Q4停止期間做的程序有效嗎?▾
原則無效;但停止前已進行的程序全部保留,不會作廢。
Q5有訴訟代理人(律師)也會當然停止嗎?▾
不會。依第173條,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當然停止,由律師續行。
Q6我可以做什麼讓案子趕快繼續?▾
向法院陳報事由並依第175條聲請裁定命新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限期承受訴訟。
Q7公司董事長辭職,公司的官司會停嗎?▾
若公司未選出新代表人且無其他有權代表者,可能當然停止;有副董等有權代理人則不停。
Q8怎麼證明對方喪失訴訟能力?▾
以法院監護宣告裁定為準,可查家事事件裁定或主張對方有受監護宣告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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