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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府訴委字第 0940100828 號
要旨
行政訴訟案件尚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者,若於訴訟繫屬後有代表人變更之情形,請儘速以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
主旨
貴機關 (單位) 有行政訴訟案件尚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者,若於訴訟繫屬後有代表人變更之情形,請儘速以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俾利案件進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4年4月13日院登審四字第0940001600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三、貴機關 (單位) 若有行政訴訟案件尚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而有主旨所示代表人變更之情形,自應類推適用前述規定,即由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
四、聲明承受訴訟,若無法具體最明最高行政法院所編之訴訟案號,則請表明就所有尚在該院繫屬中之案件為概括 (全部) 承受之旨。
正本
本府各局室、臺中縣警察局、臺中縣消防局、臺中縣衛生局、臺中縣環境保護局、臺中縣稅捐稽徵處、臺中縣文化局、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
本府法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