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2 條(法定代理規定之準用)
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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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及機關代表人,於訴訟上準用法定代理之規定,包含追認、補正與特別代理人之選任。
Q · 告公司、告管委會,狀紙上的被告代表人怎麼寫?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機關之代表人,在訴訟上準用「法定代理」的全套規定。被告欄寫組織全名,法定代理人欄寫現任代表人。代表人出缺或不明時,可準用第 51 條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讓訴訟繼續;代表人逾越權限所為之訴訟行為,也可依準用第 48 條由有權機關追認。
白話解讀
公司被告了,誰去法院應訴?不是股東,不是員工,是「代表人」。管委會被告了,誰出面?管理人。政府機關被告了?機關首長。第52條做的事情很簡單但影響深遠:它說,這些「代表人」在法庭上的地位,比照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處理。這意味著什麼?所有關於法定代理的規定,包括追認(第48條)、補正(第49條)、特別代理人的選任(第51條),全部適用。公司代表人超越授權範圍提告?董事會可以追認。公司代表人不明或無法行使職權?可以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這條把一整套為保護自然人設計的程序安全網,一次性搬到了法人和其他組織體身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為訴訟代表之準用規範,將原為自然人法定代理所設計的程序機制(追認、補正、特別代理人選任),一體適用於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以及政府機關之代表人,建立組織體在訴訟上統一的代表認定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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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告公司是告公司名字還是告董事長?▾
告公司。被告欄寫公司全名(如「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欄寫現任董事長姓名。依第52條,董事長作為法人代表人準用法定代理人的規定。查詢方式: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稱就能查到。如果公司登記的代表人和實際經營者不同,你告的對象還是登記的代表人,但可以另外追加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被告。
Q2管委會主委跑路了,我要告管委會怎麼辦?▾
依第52條準用第51條,你可以向法院聲請為管委會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時附上管委會的登記資料(向區公所申請)和主委出缺的證明。如果不是主委跑路而是整個管委會都沒有成立,你可能需要直接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程序完全不同,先問律師再行動。
Q3民事訴訟法 52 條是什麼?▾
規定法人與組織體的代表人在訴訟上準用法定代理規定,是組織體訴訟代表的總開關。
Q4什麼叫準用法定代理?▾
把原本為自然人法定代理設計的追認、補正、特別代理人選任等規定,比照適用到法人代表人身上。
Q5非法人團體是什麼意思?▾
未取得法人資格但有組織與代表人、依第40條第3項有當事人能力之團體,如管委會。
Q6代表人和訴訟代理人差在哪?▾
代表人準用法定代理人,是組織的訴訟身分;訴訟代理人(律師)受委任處理事務,權限依委任範圍。
Q7告公司被告欄怎麼寫?▾
被告欄寫公司全名,法定代理人欄寫現任董事長,先到經濟部商工登記系統查現任代表人。
Q8管委會代表人出缺怎麼起訴?▾
準用第51條向受訴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附管委會登記資料與主委出缺證明。
Q9代表人寫錯了怎麼辦?▾
法院會命補正(準用第49條),或由有權機關追認(準用第48條),並非當然敗訴。
Q10怎麼確認誰是法人的現任代表人?▾
公司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系統,管委會向區公所調報備資料,機關查組織法定首長。
Q11告公司 vs 告董事長個人差在哪?▾
告公司是組織為被告、董事長列法定代理人;告董事長個人是以其自然人身分為被告,責任主體完全不同。
Q12代表人 vs 律師誰能決定和解?▾
代表人(準用法定代理人)有和解的根本決定權;律師須有特別授權才能代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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