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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2 條(法定代理規定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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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及機關代表人,於訴訟上準用法定代理之規定,包含追認、補正與特別代理人之選任。

Q · 告公司、告管委會,狀紙上的被告代表人怎麼寫?

依民訴 52 條,代表人比照法定代理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機關之代表人,在訴訟上準用「法定代理」的全套規定。被告欄寫組織全名,法定代理人欄寫現任代表人。代表人出缺或不明時,可準用第 51 條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讓訴訟繼續;代表人逾越權限所為之訴訟行為,也可依準用第 48 條由有權機關追認。

深度解讀

公司被告了,誰去法院應訴?不是股東,不是員工,是「代表人」。管委會被告了,誰出面?管理人。政府機關被告了?機關首長。第52條做的事情很簡單但影響深遠:它說,這些「代表人」在法庭上的地位,比照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處理。這意味著什麼?所有關於法定代理的規定,包括追認(第48條)、補正(第49條)、特別代理人的選任(第51條),全部適用。公司代表人超越授權範圍提告?董事會可以追認。公司代表人不明或無法行使職權?可以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這條把一整套為保護自然人設計的程序安全網,一次性搬到了法人和其他組織體身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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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規定:「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