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2 條(法定代理規定之準用)
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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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及機關代表人,於訴訟上準用法定代理之規定,包含追認、補正與特別代理人之選任。
Q · 告公司、告管委會,狀紙上的被告代表人怎麼寫?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機關之代表人,在訴訟上準用「法定代理」的全套規定。被告欄寫組織全名,法定代理人欄寫現任代表人。代表人出缺或不明時,可準用第 51 條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讓訴訟繼續;代表人逾越權限所為之訴訟行為,也可依準用第 48 條由有權機關追認。
白話解讀
公司被告了,誰去法院應訴?不是股東,不是員工,是「代表人」。管委會被告了,誰出面?管理人。政府機關被告了?機關首長。第52條做的事情很簡單但影響深遠:它說,這些「代表人」在法庭上的地位,比照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處理。這意味著什麼?所有關於法定代理的規定,包括追認(第48條)、補正(第49條)、特別代理人的選任(第51條),全部適用。公司代表人超越授權範圍提告?董事會可以追認。公司代表人不明或無法行使職權?可以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這條把一整套為保護自然人設計的程序安全網,一次性搬到了法人和其他組織體身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為訴訟代表之準用規範,將原為自然人法定代理所設計的程序機制(追認、補正、特別代理人選任),一體適用於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以及政府機關之代表人,建立組織體在訴訟上統一的代表認定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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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52 條在規範什麼?▾
法人與組織體的代表人在訴訟上準用法定代理規定,建立統一的訴訟代表框架。
Q2告公司要寫董事長還是公司名字?▾
被告欄寫公司全名,法定代理人欄寫現任董事長,依 52 條董事長準用法定代理人。
Q3管委會主委出缺還能告嗎?▾
可以,準用第 51 條聲請法院為管委會選任特別代理人讓訴訟進行。
Q4代表人和公司律師有什麼不同?▾
代表人準用法定代理人,是組織的訴訟身分;律師是訴訟代理人,權限取決於委任。
Q5政府機關被告適用 52 條嗎?▾
適用。機關代表人(首長)在訴訟上同樣準用法定代理規定。
Q6代表人寫錯會怎樣?▾
法院可命補正,準用第 49 條;不補正可能影響訴訟合法性。
Q7非法人團體是什麼?▾
如管委會、未登記之社團,依第 40 條第 3 項有當事人能力,其管理人準用法定代理。
Q8代表人逾越權限提告有效嗎?▾
可由有權機關準用第 48 條追認補正瑕疵,並非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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