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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2 條(法定代理規定之準用)

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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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及機關代表人,於訴訟上準用法定代理之規定,包含追認、補正與特別代理人之選任。

Q · 告公司、告管委會,狀紙上的被告代表人怎麼寫?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機關之代表人,在訴訟上準用「法定代理」的全套規定。被告欄寫組織全名,法定代理人欄寫現任代表人。代表人出缺或不明時,可準用第 51 條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讓訴訟繼續;代表人逾越權限所為之訴訟行為,也可依準用第 48 條由有權機關追認。

白話解讀

公司被告了,誰去法院應訴?不是股東,不是員工,是「代表人」。管委會被告了,誰出面?管理人。政府機關被告了?機關首長。第52條做的事情很簡單但影響深遠:它說,這些「代表人」在法庭上的地位,比照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處理。這意味著什麼?所有關於法定代理的規定,包括追認(第48條)、補正(第49條)、特別代理人的選任(第51條),全部適用。公司代表人超越授權範圍提告?董事會可以追認。公司代表人不明或無法行使職權?可以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這條把一整套為保護自然人設計的程序安全網,一次性搬到了法人和其他組織體身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為訴訟代表之準用規範,將原為自然人法定代理所設計的程序機制(追認、補正、特別代理人選任),一體適用於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以及政府機關之代表人,建立組織體在訴訟上統一的代表認定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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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52 條在規範什麼?

法人與組織體的代表人在訴訟上準用法定代理規定,建立統一的訴訟代表框架。

Q2告公司要寫董事長還是公司名字?

被告欄寫公司全名,法定代理人欄寫現任董事長,依 52 條董事長準用法定代理人。

Q3管委會主委出缺還能告嗎?

可以,準用第 51 條聲請法院為管委會選任特別代理人讓訴訟進行。

Q4代表人和公司律師有什麼不同?

代表人準用法定代理人,是組織的訴訟身分;律師是訴訟代理人,權限取決於委任。

Q5政府機關被告適用 52 條嗎?

適用。機關代表人(首長)在訴訟上同樣準用法定代理規定。

Q6代表人寫錯會怎樣?

法院可命補正,準用第 49 條;不補正可能影響訴訟合法性。

Q7非法人團體是什麼?

如管委會、未登記之社團,依第 40 條第 3 項有當事人能力,其管理人準用法定代理。

Q8代表人逾越權限提告有效嗎?

可由有權機關準用第 48 條追認補正瑕疵,並非當然無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7条(法人の代表者等への法定代理規定の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64조(법인 등 단체의 대표자의 지위 — 법정대리 규정 준용)
🇩🇪 德國ZPO § 51(juristische Personen werden durch ihre Organe vertreten;採機關代表制而非『準用法定代理』之立法技術)
🇺🇸 美國FRCP Rule 17(b)(capacity to sue or be sued of corporations and associ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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