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秘台廳一字第 008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已辦理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是否消滅非地政機關所得審認

全文內容

按抵押權因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八百八十條定有明文。惟已辦理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是否消滅,並非地政機關所得審認,當無從依抵押人一方之申請,逕予塗銷其登記,應由抵押人訴請塗銷,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憑以辦理塗銷登記。故本件日據時期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向株式會社借款辦理登記之抵押權,如其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抵押權人不行使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 (即抵押人) 對該株式會社提起塗銷抵押權之訴,俟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始得持以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至日據時期臺灣省之株式會社,光復後應向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其未為合法之登記者,雖不能認為已取得法人資格,惟如尚有一定之財產未處理,得准用合夥之例,認其為非法人之團體而有當事人能力,倘該株式會社之代表人或管理人行蹤不有或已死亡,似可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以便對之訴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秘台廳一字第 008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12 月 03 日發布,要旨:已辦理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是否消滅非地政機關所得審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