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再審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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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但書為「再審之訴之補充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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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但書:再審補充性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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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不會」先撤銷,進入本案程序(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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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6㊀⑺~(13)
⒈為補充§ 469「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⒉ 為「專屬」之再審理由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魏大喨師:
基於法安定性(正當性與否不是隨便說了算),欠缺「正當性」之既判力不代表該既判力無拘束力(既判力仍存在),只是既判力破除之問題(例如再審)
Exc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訴訟能力欠缺)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1~8款第三審法院管轄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9~13款專屬的二審法院管轄
II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III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joannne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1~8款第三審法院管轄
9~13款專屬的二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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