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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再審事由)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2. 2.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3. 3.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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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確定判決得再審的13款事由,並以禁反言但書限制:上訴已主張或明知不主張者不得再審。

Q · 判決都確定了,還有沒有辦法翻盤?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確定終局判決原則上不能再爭執,但有13款法定事由(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基礎證物偽造、證人虛偽陳述經判刑確定、發現未經斟酌之新證物等)時,可提再審之訴。關鍵限制是但書的禁反言:若你在上訴階段已主張、或明知該事由卻不主張,這扇門就永遠關上。

白話解讀

判決確定這四個字聽起來冷冷的,但對輸的那一方來說,它的意思是「結束了」。你還能上訴嗎?不行。你還能要求法院再開一次嗎?原則上也不行。這是司法制度的穩定性:既判力(判決一旦確定就有一錘定音的效力)擋住了翻案的路。但本條在那扇門上開了十三個小洞。每一款都是一張入場券:法官用錯了法條(第1款)、判決理由自相矛盾(第2款)、本該迴避的法官卻參與了(第4款)、證物是偽造的(第9款)、證人說謊而且被判偽證確定(第10款)、後來發現關鍵新證物(第13款)。每一款都是法律承認的「異常狀態」。但本條本文後半段藏著一個殺手條款:如果你在上訴階段已經主張過這個事由,或者明明知道卻沒主張,門就永遠關上了。很多人因為不知道這個限制,在二審時策略性地「留一手」,結果到再審階段發現最強的武器已經失效。

法律定性

再審之訴,是針對已確定終局判決的非常救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96條以13款列舉方式,窮盡規定得提再審的法定事由,並以但書設下禁反言限制,在判決既判力的安定性與重大瑕疵的個案救濟之間劃定邊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確定後還能再審嗎?

可以,但僅限第496條13款事由之一存在時,且未受禁反言但書封鎖。

Q2再審的13款事由有哪些?

含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應迴避法官參與、未經合法代理、證物偽造、虛偽陳述、新發現證物等。

Q3什麼是再審的禁反言限制?

上訴階段已主張、或明知事由卻不主張者,該事由永久不得作為再審依據。

Q4第7到10款為什麼比較難?

須先取得有罪判決或罰鍰裁定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原因不能定罪,才能作為再審事由。

Q5再審要在多久內提起?

依第500條,知悉事由起30日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起最長5年(偽造、虛偽陳述等特殊事由不受5年限制)。

Q6再審和上訴差在哪?

上訴是判決確定前的通常救濟;再審是判決確定後的非常救濟,門檻高、事由法定。

Q7再審需要請律師嗎?

強烈建議。事由定性、訴狀程式、時效計算任一出錯即遭駁回,且同一事由駁回後不得再提。

Q8再審成功率高嗎?

實務駁回率遠高於受理率,多數案件倒在禁反言與舉證門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再審上訴抗告
救濟時點判決確定後判決確定前對裁定,確定前
事由限制13款法定事由原則上不受事由限制對特定裁定
期間知悉起30日/確定起5年送達後20日送達後10日
成功門檻極高,禁反言+前置確定裁判中等中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38条(再審の事由)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51조(재심사유)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07条(再審事由/審判監督程序)
🇩🇪 德國ZPO §§ 579, 580(Nichtigkeits- und Restitutionsklag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95(recours en révision)
🇺🇸 美國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60(b)(relief from final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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