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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再審事由)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2. 2.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3. 3.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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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確定判決得再審的13款事由,並以禁反言但書限制:上訴已主張或明知不主張者不得再審。

Q · 判決都確定了,還有沒有辦法翻盤?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確定終局判決原則上不能再爭執,但有13款法定事由(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基礎證物偽造、證人虛偽陳述經判刑確定、發現未經斟酌之新證物等)時,可提再審之訴。關鍵限制是但書的禁反言:若你在上訴階段已主張、或明知該事由卻不主張,這扇門就永遠關上。

白話解讀

判決確定這四個字聽起來冷冷的,但對輸的那一方來說,它的意思是「結束了」。你還能上訴嗎?不行。你還能要求法院再開一次嗎?原則上也不行。這是司法制度的穩定性:既判力(判決一旦確定就有一錘定音的效力)擋住了翻案的路。但本條在那扇門上開了十三個小洞。每一款都是一張入場券:法官用錯了法條(第1款)、判決理由自相矛盾(第2款)、本該迴避的法官卻參與了(第4款)、證物是偽造的(第9款)、證人說謊而且被判偽證確定(第10款)、後來發現關鍵新證物(第13款)。每一款都是法律承認的「異常狀態」。但本條本文後半段藏著一個殺手條款:如果你在上訴階段已經主張過這個事由,或者明明知道卻沒主張,門就永遠關上了。很多人因為不知道這個限制,在二審時策略性地「留一手」,結果到再審階段發現最強的武器已經失效。

法律定性

再審之訴,是針對已確定終局判決的非常救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96條以13款列舉方式,窮盡規定得提再審的法定事由,並以但書設下禁反言限制,在判決既判力的安定性與重大瑕疵的個案救濟之間劃定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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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都確定了還能翻盤嗎?機率高不高?

理論上可以翻,但實務上再審駁回率極高。第496條13款每款都要對應特定冤屈形狀,禁反言但書把在上訴中已主張或應主張而未主張的事由全部擋掉。最常成功的是第9款偽造證物、第10款虛偽陳述、第13款新發現證物,前兩款還要先有刑事有罪判決作前提。

Q2「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這款怎麼判斷夠不夠「顯」?

實務見解把門檻設得很高:必須是不待解釋就可以發現的錯誤,例如引用已廢止條文、判決違反明文規定。單純法律見解不同、對條文解釋有爭議都不算。第1款抓的是法官的疏忽,不是法官的判斷。

Q3再審我應該自己聲請還是一定要請律師?

再審是民事訴訟最專業的程序之一,訴狀寫作、事由選擇、證據附件、時效計算任一出錯都會直接被駁回。第498-1條規定同一事由駁回後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起,等於每個事由都是一次性子彈。至少先請律師看過事由定性。

Q4民事訴訟法496條是什麼?

規定確定終局判決得提再審之訴的13款法定事由與禁反言限制,是民事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總開關。

Q5再審13款事由怎麼分類?

可分程序瑕疵(組織不合法、應迴避法官、未合法代理)、證據瑕疵(證物偽造、虛偽陳述、新發現證物)、裁判矛盾(法規顯有錯誤、理由與主文矛盾)三大類。

Q6什麼叫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須是不待解釋即可發現的明顯錯誤,例如引用已廢止條文;單純法律見解分歧不算。

Q7再審跟上訴第三審差在哪?

三審是判決確定前的最後通常救濟;再審是判決已確定後、針對特定重大瑕疵的非常救濟。

Q8確定判決後怎麼提再審?

逐條比對13款事由→確認未被禁反言封鎖→第7至10款先取得刑事或罰鍰確定→於30日不變期間內向原管轄法院(第499條)提再審訴狀。

Q9再審期間怎麼算?

自知悉再審事由起30日內(第500條第1項),自判決確定起最長5年(同條第3項),特殊事由不受5年限制。

Q10再審要繳多少費用?

再審之訴的裁判費依原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與起訴同標準(約1.1%),律師費另計。

Q11怎麼證明證物偽造或證人說謊?

第9、10款須先向地檢署告發、取得偽造文書或偽證罪的有罪確定判決,作為再審入場券。

Q12再審 vs 第三審上訴哪個先用?

判決確定前一律先用上訴;再審是判決確定後才能啟動,兩者時點互斥不可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再審上訴抗告
救濟時點判決確定後判決確定前對裁定,確定前
事由限制13款法定事由原則上不受事由限制對特定裁定
期間知悉起30日/確定起5年送達後20日送達後10日
成功門檻極高,禁反言+前置確定裁判中等中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38条(再審の事由)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51조(재심사유)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07条(再審事由/審判監督程序)
🇩🇪 德國ZPO §§ 579, 580(Nichtigkeits- und Restitutionsklag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95(recours en révision)
🇺🇸 美國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60(b)(relief from final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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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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