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再審事由)
-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 2.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 3.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確定判決得再審的13款事由,並以禁反言但書限制:上訴已主張或明知不主張者不得再審。
Q · 判決都確定了,還有沒有辦法翻盤?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確定終局判決原則上不能再爭執,但有13款法定事由(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基礎證物偽造、證人虛偽陳述經判刑確定、發現未經斟酌之新證物等)時,可提再審之訴。關鍵限制是但書的禁反言:若你在上訴階段已主張、或明知該事由卻不主張,這扇門就永遠關上。
白話解讀
判決確定這四個字聽起來冷冷的,但對輸的那一方來說,它的意思是「結束了」。你還能上訴嗎?不行。你還能要求法院再開一次嗎?原則上也不行。這是司法制度的穩定性:既判力(判決一旦確定就有一錘定音的效力)擋住了翻案的路。但本條在那扇門上開了十三個小洞。每一款都是一張入場券:法官用錯了法條(第1款)、判決理由自相矛盾(第2款)、本該迴避的法官卻參與了(第4款)、證物是偽造的(第9款)、證人說謊而且被判偽證確定(第10款)、後來發現關鍵新證物(第13款)。每一款都是法律承認的「異常狀態」。但本條本文後半段藏著一個殺手條款:如果你在上訴階段已經主張過這個事由,或者明明知道卻沒主張,門就永遠關上了。很多人因為不知道這個限制,在二審時策略性地「留一手」,結果到再審階段發現最強的武器已經失效。
法律定性
再審之訴,是針對已確定終局判決的非常救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96條以13款列舉方式,窮盡規定得提再審的法定事由,並以但書設下禁反言限制,在判決既判力的安定性與重大瑕疵的個案救濟之間劃定邊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確定後還能再審嗎?▾
可以,但僅限第496條13款事由之一存在時,且未受禁反言但書封鎖。
Q2再審的13款事由有哪些?▾
含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應迴避法官參與、未經合法代理、證物偽造、虛偽陳述、新發現證物等。
Q3什麼是再審的禁反言限制?▾
上訴階段已主張、或明知事由卻不主張者,該事由永久不得作為再審依據。
Q4第7到10款為什麼比較難?▾
須先取得有罪判決或罰鍰裁定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原因不能定罪,才能作為再審事由。
Q5再審要在多久內提起?▾
依第500條,知悉事由起30日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起最長5年(偽造、虛偽陳述等特殊事由不受5年限制)。
Q6再審和上訴差在哪?▾
上訴是判決確定前的通常救濟;再審是判決確定後的非常救濟,門檻高、事由法定。
Q7再審需要請律師嗎?▾
強烈建議。事由定性、訴狀程式、時效計算任一出錯即遭駁回,且同一事由駁回後不得再提。
Q8再審成功率高嗎?▾
實務駁回率遠高於受理率,多數案件倒在禁反言與舉證門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再審 | 上訴 | 抗告 |
|---|---|---|---|
| 救濟時點 | 判決確定後 | 判決確定前 | 對裁定,確定前 |
| 事由限制 | 13款法定事由 | 原則上不受事由限制 | 對特定裁定 |
| 期間 | 知悉起30日/確定起5年 | 送達後20日 | 送達後10日 |
| 成功門檻 | 極高,禁反言+前置確定裁判 | 中等 | 中等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