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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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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2. 2.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3. 3.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確定判決得再審的13款事由,並以禁反言但書限制:上訴已主張或明知不主張者不得再審。

Q · 判決都確定了,還有沒有辦法翻盤?

有。但僅限民訴496條13款事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確定終局判決原則上不能再爭執,但有13款法定事由(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基礎證物偽造、證人虛偽陳述經判刑確定、發現未經斟酌之新證物等)時,可提再審之訴。關鍵限制是但書的禁反言:若你在上訴階段已主張、或明知該事由卻不主張,這扇門就永遠關上。

深度解讀

判決確定這四個字聽起來冷冷的,但對輸的那一方來說,它的意思是「結束了」。你還能上訴嗎?不行。你還能要求法院再開一次嗎?原則上也不行。這是司法制度的穩定性:既判力(判決一旦確定就有一錘定音的效力)擋住了翻案的路。但本條在那扇門上開了十三個小洞。每一款都是一張入場券:法官用錯了法條(第1款)、判決理由自相矛盾(第2款)、本該迴避的法官卻參與了(第4款)、證物是偽造的(第9款)、證人說謊而且被判偽證確定(第10款)、後來發現關鍵新證物(第13款)。每一款都是法律承認的「異常狀態」。但本條本文後半段藏著一個殺手條款:如果你在上訴階段已經主張過這個事由,或者明明知道卻沒主張,門就永遠關上了。很多人因為不知道這個限制,在二審時策略性地「留一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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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