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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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瀆職罪章以外,加重1/2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⒈主體以公務員身分為限
⒉實行行為須與行為人具有關聯性
⒊故意犯,但不以行為人有直接故意為限,未必故意亦包括在內
⒋公務員瀆職罪之概括規定,故為刑法分則加重規定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屬「刑法分則加重」
ericaston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借罪借刑的犯罪
nickyu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不純正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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