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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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屬「刑法分則加重」
ericaston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借罪借刑的犯罪
nickyu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不純正瀆職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