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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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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34 條規範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瀆職罪以外各罪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已特別規定刑度者除外。

Q · 公務員用職務犯罪,刑度真的會加重嗎?

依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假借職務」是關鍵連結,必須證明若無公務員身分,該犯罪行為根本接近不到被害人或物。但書排除已特別規定刑度的情形(如貪污治罪條例),避免雙重評價。法官會依情節決定加重幅度,從零到頂上不等。

白話解讀

這條是一把「放大器」。它自己不處罰任何具體行為,但它會把公務員犯其他罪的刑度,統統加重一半。為什麼?因為當一個人用他的職權、機會或方法去犯罪,傷害的不只是被害人,還有整個公權力的信用。一個流氓打你跟一個警察用警棍打你,法律上的嚴重程度完全不同。後者背叛的是人民把權力交給他的那份信任。這條的運作方式很特殊:它必須「寄生」在另一條罪上才能啟動。單獨說「某公務員犯第 134 條」是錯的,必須是「某公務員利用職務犯竊盜罪,依第 134 條加重」。但注意那個但書:如果某條罪本身已經是專門針對公務員設計的(例如貪污治罪條例),就不能再加重一次,避免雙重評價。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34 條為公務員犯罪加重總則,規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本章(瀆職罪)以外各罪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條為刑度修正條款,須寄生於其他罪名啟動,並設但書排除已特別規定刑度之情形,以避免雙重評價。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34 條是什麼?

公務員犯罪加重總則,假借職務權力犯罪時刑度加重二分之一,寄生於其他罪名啟動。

Q2什麼叫假借職務?

利用職權賦予的權力、機會或方法。關鍵是若無公務員身分,該行為根本接近不到被害人或物。

Q3加重二分之一怎麼計算?

是上限不是固定值。法官依情節決定加重幅度,可零、可頂、可中間。

Q4134 條的但書什麼意思?

已有特別規定公務員刑度的罪(如貪污治罪條例)不再用本條加重,避免雙重評價。

Q5公務員下班犯罪適用 134 嗎?

不適用。公務員身分與假借職務是兩件事,純私人時間且未用職務管道的犯罪不啟動本條。

Q6怎麼舉證對方是假借職務?

留下對方制服、警徽編號、職務動作的影像錄音與目擊證人,缺一細節加重就難啟動。

Q7134 vs 貪污治罪條例哪個重?

通常貪污治罪條例重,且因但書排除 134 加重。檢察官選最有利定罪條文起訴。

Q8134 條加重後追訴時效會變嗎?

依加重後刑度計算。本罪最重五年的竊盜加重後可能變七年半,時效跟著拉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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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條件{ "name": "刑法 134", "value": "假借職務犯本章外各罪" }{ "name": "貪污治罪條例", "value": "公務員圖利或收賄" }{ "name": "公務員懲戒法", "value": "違法或廢弛職務" }
刑度加重{ "name": "刑法 134", "value": "加重至二分之一(上限)" }{ "name": "貪污治罪條例", "value": "特別重刑(如無期、十年起跳)" }{ "name": "公務員懲戒法", "value": "無刑度,僅行政處分" }
是否寄生{ "name": "刑法 134", "value": "必須寄生於其他罪" }{ "name": "貪污治罪條例", "value": "獨立罪名" }{ "name": "公務員懲戒法", "value": "獨立行政處分" }
與本條關係{ "name": "刑法 134", "value": "基準" }{ "name": "貪污治罪條例", "value": "觸發 134 但書排除" }{ "name": "公務員懲戒法", "value": "獨立並行,不互斥"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刑法第 193 条(公務員職権濫用罪)— 採分則模式無總則加重,設計差異:日本將濫權獨立成罪,台灣 134 為跨章加重總則
🇰🇷 韓國대한민국 형법 제135조(공무원의 직무상 본장 죄 가중처벌)— 設計互補:韓國針對本章內公務員瀆職罪加重,台灣 134 針對本章外其他罪加重,合計覆蓋全範圍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97 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採分則獨立成罪模式,各分則另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加重條款,無總則式加重
🇩🇪 德國StGB § 340(Körperverletzung im Amt)及各分則「im Amt」加重條款 — 採分則加重模式,每罪獨立規定職務加重情形,無總則式設計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s 432-1 à 432-17(Abus d'autorité commis par des personnes exerçant une fonction publique)— 採分則章節獨立模式,將公權力濫用單獨成章
🇺🇸 美國18 U.S.C. § 242(Deprivation of rights under color of law)— 概念對應「在職權色彩下侵害權利」,聯邦刑法分則模式,無總則加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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