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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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34 條規範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瀆職罪以外各罪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已特別規定刑度者除外。
Q · 公務員用職務犯罪,刑度真的會加重嗎?
依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假借職務」是關鍵連結,必須證明若無公務員身分,該犯罪行為根本接近不到被害人或物。但書排除已特別規定刑度的情形(如貪污治罪條例),避免雙重評價。法官會依情節決定加重幅度,從零到頂上不等。
白話解讀
這條是一把「放大器」。它自己不處罰任何具體行為,但它會把公務員犯其他罪的刑度,統統加重一半。為什麼?因為當一個人用他的職權、機會或方法去犯罪,傷害的不只是被害人,還有整個公權力的信用。一個流氓打你跟一個警察用警棍打你,法律上的嚴重程度完全不同。後者背叛的是人民把權力交給他的那份信任。這條的運作方式很特殊:它必須「寄生」在另一條罪上才能啟動。單獨說「某公務員犯第 134 條」是錯的,必須是「某公務員利用職務犯竊盜罪,依第 134 條加重」。但注意那個但書:如果某條罪本身已經是專門針對公務員設計的(例如貪污治罪條例),就不能再加重一次,避免雙重評價。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34 條為公務員犯罪加重總則,規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本章(瀆職罪)以外各罪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條為刑度修正條款,須寄生於其他罪名啟動,並設但書排除已特別規定刑度之情形,以避免雙重評價。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34 條是什麼?▾
公務員犯罪加重總則,假借職務權力犯罪時刑度加重二分之一,寄生於其他罪名啟動。
Q2什麼叫假借職務?▾
利用職權賦予的權力、機會或方法。關鍵是若無公務員身分,該行為根本接近不到被害人或物。
Q3加重二分之一怎麼計算?▾
是上限不是固定值。法官依情節決定加重幅度,可零、可頂、可中間。
Q4134 條的但書什麼意思?▾
已有特別規定公務員刑度的罪(如貪污治罪條例)不再用本條加重,避免雙重評價。
Q5公務員下班犯罪適用 134 嗎?▾
不適用。公務員身分與假借職務是兩件事,純私人時間且未用職務管道的犯罪不啟動本條。
Q6怎麼舉證對方是假借職務?▾
留下對方制服、警徽編號、職務動作的影像錄音與目擊證人,缺一細節加重就難啟動。
Q7134 vs 貪污治罪條例哪個重?▾
通常貪污治罪條例重,且因但書排除 134 加重。檢察官選最有利定罪條文起訴。
Q8134 條加重後追訴時效會變嗎?▾
依加重後刑度計算。本罪最重五年的竊盜加重後可能變七年半,時效跟著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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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cet | item_a | item_b | item_c |
|---|---|---|---|
| 啟動條件 | { "name": "刑法 134", "value": "假借職務犯本章外各罪" } | { "name": "貪污治罪條例", "value": "公務員圖利或收賄" } | { "name": "公務員懲戒法", "value": "違法或廢弛職務" } |
| 刑度加重 | { "name": "刑法 134", "value": "加重至二分之一(上限)" } | { "name": "貪污治罪條例", "value": "特別重刑(如無期、十年起跳)" } | { "name": "公務員懲戒法", "value": "無刑度,僅行政處分" } |
| 是否寄生 | { "name": "刑法 134", "value": "必須寄生於其他罪" } | { "name": "貪污治罪條例", "value": "獨立罪名" } | { "name": "公務員懲戒法", "value": "獨立行政處分" } |
| 與本條關係 | { "name": "刑法 134", "value": "基準" } | { "name": "貪污治罪條例", "value": "觸發 134 但書排除" } | { "name": "公務員懲戒法", "value": "獨立並行,不互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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