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判決羈束力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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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做出判決的法院即受羈束不得自行改判,當事人並得不待送達即本於判決為訴訟行為。
Q · 法院判決宣判後可以反悔改判嗎?我要等判決書才能上訴嗎?
不能改判;也不必等判決書即可行動
依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一項,判決經宣示後做出判決的法院即受羈束,不得自行變更內容(錯字另循第232條更正)。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於宣示或公告後,得不待送達即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例如著手準備上訴、聲請保全。但正式上訴期間仍自收到判決正本起算20日(第440條)。
深度解讀
法官在法庭上唸完「原告之訴駁回」或「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的那一秒,這個判決就變成了一塊刻在石頭上的字。做出這個判決的法院,從這一刻起不能再回頭改它的內容(除非走更正程序修錯字)。這叫「羈束力」。但更多人不知道的是第二項:判決宣示或公告之後,你不需要等到紙本判決書寄到你手上,就可以立刻根據這個判決去做訴訟行為。什麼意思?如果你在法庭上聽到自己敗訴了,你可以當天就開始準備上訴,不用等判決書。如果法官當庭宣判你勝訴,你甚至可以在判決書還沒印出來的時候就開始佈局下一步。這條賦予你的是時間優勢。在法律戰場上,時間就是一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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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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