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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判決羈束力之發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
  2.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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