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判決羈束力之發生)
- 1.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
- 2.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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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做出判決的法院即受羈束不得自行改判,當事人並得不待送達即本於判決為訴訟行為。
Q · 法院判決宣判後可以反悔改判嗎?我要等判決書才能上訴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一項,判決經宣示後做出判決的法院即受羈束,不得自行變更內容(錯字另循第232條更正)。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於宣示或公告後,得不待送達即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例如著手準備上訴、聲請保全。但正式上訴期間仍自收到判決正本起算20日(第440條)。
白話解讀
法官在法庭上唸完「原告之訴駁回」或「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的那一秒,這個判決就變成了一塊刻在石頭上的字。做出這個判決的法院,從這一刻起不能再回頭改它的內容(除非走更正程序修錯字)。這叫「羈束力」。但更多人不知道的是第二項:判決宣示或公告之後,你不需要等到紙本判決書寄到你手上,就可以立刻根據這個判決去做訴訟行為。什麼意思?如果你在法庭上聽到自己敗訴了,你可以當天就開始準備上訴,不用等判決書。如果法官當庭宣判你勝訴,你甚至可以在判決書還沒印出來的時候就開始佈局下一步。這條賦予你的是時間優勢。在法律戰場上,時間就是一切。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範判決的「羈束力」(自己拘束力):判決經宣示後(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做出判決的法院即受其拘束,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判決內容;同時當事人自宣示或公告時起,毋須等待判決書送達,即可本於該判決進行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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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自己判錯了可以改嗎?▾
原則上不行,這就是羈束力。法院一旦宣示判決就被綁住了。但有三個例外管道:第一,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可以用第232條裁定更正;第二,漏判的部分可以用第233條補充判決;第三,法律適用有問題,要靠當事人上訴由上級法院處理。法院不能悄悄改判。
Q2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我怎麼知道什麼時候公告?▾
法院會把判決公告在法院公告欄,同時上傳到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law.judicial.gov.tw)。公告後法院就受羈束,你也可以本於判決為訴訟行為。但實務上多數當事人是透過收到判決正本才知道結果,定期以案號搜尋能搶到先機。
Q3判決宣判後要等判決書才能上訴嗎?▾
準備工作不必等。第231條第二項允許當事人不待送達即本於判決為訴訟行為,宣判後當天即可著手準備上訴。但正式上訴期間20日仍自收到判決正本起算(第440條)。
Q4判決羈束力是什麼?▾
判決一經宣示或公告,做出判決的法院就被自己的判決綁住,不能再自行撤銷或變更內容,這就是羈束力。
Q5羈束力和既判力差在哪?▾
羈束力拘束做出判決的法院自身、自宣示起發生;既判力拘束當事人與後訴法院、須待判決確定才發生。
Q6什麼叫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指當事人於宣示或公告後,不必等判決書送達,即可依該判決準備上訴、聲請保全等訴訟行為。
Q7羈束力跟執行力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羈束力是法院不得自行改判,自宣示起發生;執行力是據判決強制執行,原則上須待判決確定或假執行宣告。
Q8判決宣判後我該怎麼做?▾
當庭記下主文 → 不待送達即與律師研商上訴或執行 → 追蹤公告或正本 → 規劃保全程序。
Q9判決有錯字怎麼讓法院改?▾
聲請第232條更正裁定處理顯然錯誤(誤寫、誤算),但不能藉此變更判決的實質結論。
Q10怎麼知道不宣示判決何時公告?▾
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law.judicial.gov.tw)以案號搜尋,主動追蹤公告時點。
Q11上訴期間怎麼算?▾
正式上訴期間20日自收到判決正本起算(第440條),但準備工作宣判後即可開始,不受此限。
Q12羈束力 vs 更正程序,界線在哪?▾
羈束力禁止法院變更判決內容;更正僅限顯然錯誤(誤寫、誤算),不得藉更正改變實質結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羈束力(本條) | 既判力 | 執行力 |
|---|---|---|---|
| 拘束對象 | 做出判決的法院自身 | 當事人與後訴法院 | 義務人,得據以強制執行 |
| 發生時點 | 判決宣示時/不宣示者公告時 | 判決確定時 | 判決確定或取得假執行宣告時 |
| 功能 | 禁止法院自行改判,維護裁判安定 | 禁止就同一事件重複爭訟 | 實現判決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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