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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判決羈束力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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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
  2. 2.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做出判決的法院即受羈束不得自行改判,當事人並得不待送達即本於判決為訴訟行為。

Q · 法院判決宣判後可以反悔改判嗎?我要等判決書才能上訴嗎?

不能改判;也不必等判決書即可行動

依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一項,判決經宣示後做出判決的法院即受羈束,不得自行變更內容(錯字另循第232條更正)。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於宣示或公告後,得不待送達即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例如著手準備上訴、聲請保全。但正式上訴期間仍自收到判決正本起算20日(第440條)。

深度解讀

法官在法庭上唸完「原告之訴駁回」或「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的那一秒,這個判決就變成了一塊刻在石頭上的字。做出這個判決的法院,從這一刻起不能再回頭改它的內容(除非走更正程序修錯字)。這叫「羈束力」。但更多人不知道的是第二項:判決宣示或公告之後,你不需要等到紙本判決書寄到你手上,就可以立刻根據這個判決去做訴訟行為。什麼意思?如果你在法庭上聽到自己敗訴了,你可以當天就開始準備上訴,不用等判決書。如果法官當庭宣判你勝訴,你甚至可以在判決書還沒印出來的時候就開始佈局下一步。這條賦予你的是時間優勢。在法律戰場上,時間就是一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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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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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31 條規定:「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