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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7第二審上訴之特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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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7條規定,對第一審終局判決原則上得上訴第二審,但小額、簡易、飛躍上訴等情形另有限制。

Q · 一審民事判決輸了,一定可以上訴第二審嗎?

不一定。第437條留了「除別有規定外」的例外

依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對第一審終局判決原則上可上訴第二審,但「除別有規定外」是關鍵:小額訴訟(10萬以下)上訴限於違背法令、簡易訴訟(50萬以下)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終審、飛躍上訴合意後則跳過第二審。先確認案件類型,才知道你的上訴門到底開不開。

白話解讀

一審輸了的當天晚上,大多數人腦中只剩一個問題:「還能翻盤嗎?」這條就是那個問題的法律答案。台灣民事訴訟是三級三審制,原則上一審敗訴可以上第二審、第二審敗訴可以上第三審,但後面門檻愈爬愈高。關鍵是六個字:「除別有規定外」。不是所有一審判決都能上訴:小額訴訟(標的 10 萬元以下)的上訴理由被嚴格限縮、簡易訴訟(50 萬元以下)的第二審由地方法院合議庭自己審、某些裁定根本不能上訴。更冷門的是「飛躍上訴」:一審雙方如果合意跳過第二審直上第三審,那就永遠失去第二審這一關。這條設定的是入口,每一種案件的入口有不同的鎖。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7條為第二審上訴的通則性入口規範,明定對第一審終局判決原則上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法院,並以「除別有規定外」保留小額事件、簡易事件、飛躍上訴等多種例外,是台灣民事三級三審救濟制度的起點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案子是不是什麼判決都能上訴?

不是。本條寫「除別有規定外」就是在警告有很多例外:小額訴訟上訴限於違背法令、簡易訴訟原則上到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終審、某些裁定不能獨立上訴。確認可否上訴要先看案件類型再看判決種類。內行人提示:判決書最後一段的救濟教示會寫清楚能不能上訴、期限多長、向哪個法院遞狀。

Q2第二審會不會把整個案子全部重新審查?

原則上會,但受續審制與失權效限制。第二審繼承一審全部訴訟資料,一審沒提的新證據、新攻防到第二審常被第447條擋下。所以第二審更像是審查一審錯在哪,而不是從零開始審。內行人提示:一審時想「留到第二審再打」的想法多數行不通,你在一審就得把牌出完。

Q3標的200萬的案子一審輸了,可以一路打到第三審嗎?

法律上可以,但第三審有兩大門檻:上訴利益要超過150萬(現行值會修法調整),上訴理由只能是判決違背法令(第467條)不能再爭事實,且原則上書面審理不開庭。內行人提示:第三審勝訴率約一成,打到這裡的目標多半是爭取發回更審,重新回到第二審打一次。

Q4一審輸了怎麼上訴?

向原一審法院於判決送達翌日起20日內遞上訴狀,載明不服理由與請求廢棄變更之聲明。先確認案件類型決定上訴限制。

Q5民事訴訟法437條是什麼?

第二審上訴的入口條文,規定對一審終局判決原則上得上訴第二審,並以「除別有規定外」保留小額、簡易、飛躍上訴等例外。

Q6什麼是終局判決?

就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終結該審級的裁判,與中間判決相對,只有終局判決才是本條的上訴客體。

Q7飛躍上訴是什麼意思?

一審雙方合意對終局判決逕向第三審上訴,跳過第二審。一旦簽下就永遠失去第二審這一關。

Q8上訴第二審要準備什麼?

上訴狀(載明不服原因與聲明)、原判決影本、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財產權為一審1.5倍),20日內向原一審法院遞。

Q9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怎麼算?

財產權上訴按第一審裁判費的1.5倍計收,第一審約為請求金額的1.1%。

Q10上訴要花多少錢?

主要是裁判費(一審1.5倍)加律師費,律師費依案件繁簡與標的而定,通常數萬至十餘萬起。

Q11怎麼證明一審判決違背法令?

指出判決適用法規錯誤、不適用法規或理由矛盾、違背證據法則等,小額與第三審尤須以此為唯一上訴理由。

Q12簡易訴訟 vs 通常訴訟上訴差在哪?

簡易(50萬以下)上訴地院合議庭為終審原則不再上第三審;通常訴訟上訴高等法院並可能續上第三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上訴第二審管轄上訴理由限制可否上第三審
通常訴訟高等法院事實與法律均可爭上訴利益逾150萬且限違背法令
簡易訴訟(50萬以下)地方法院合議庭事實與法律均可爭原則終審,例外經許可(第436-2條)
小額訴訟(10萬以下)地方法院合議庭限判決違背法令不得上訴第三審

上訴第二審管轄

通常訴訟
高等法院
簡易訴訟(50萬以下)
地方法院合議庭
小額訴訟(10萬以下)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上訴理由限制

通常訴訟
事實與法律均可爭
簡易訴訟(50萬以下)
事實與法律均可爭
小額訴訟(10萬以下)
限判決違背法令

可否上第三審

通常訴訟
上訴利益逾150萬且限違背法令
簡易訴訟(50萬以下)
原則終審,例外經許可(第436-2條)
小額訴訟(10萬以下)
不得上訴第三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81条(控訴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判決)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90조(항소의 대상)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171條(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上訴權)
德國ZPO § 511(Statthaftigkeit der Beruf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43(droit d'appel contre les jugements de première instance)
美國28 U.S.C. § 1291(final judgment rule, appeal as of right from final decisions of district cour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或第三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二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請求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及關於上訴理由之證據。   上訴狀內,應並記明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0231219 制定)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0920114 修正)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立法理由對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終局判決,現行法規定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惟本法增訂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之規定,爰於本條增訂「除別有規定外」等字,以求周延。

(0190913 制定)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或第三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二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請求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及關於上訴理由之證據。   上訴狀內,應並記明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0231219 制定)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0920114 修正)

對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終局判決,現行法規定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惟本法增訂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之規定,爰於本條增訂「除別有規定外」等字,以求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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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7 條規定:「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