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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7 條(第二審上訴之特別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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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Exc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上訴利益? 🔵形式不服說(多數說): 與當事人在原審之聲明相比較,原判決所給予當事人者,在質或量方面較少時,對於第一審之判決有不服之利益 * 移審效力 📌下級審法官職務義務確定解除,上級審法官職務義務確定發生 * 上訴不可分原則 判決確定之阻斷與移審之效力,並不限於上訴人上訴聲明之範圍,而係就於判決所判斷之全部事項,均發生該等效力;亦即原判決就數請求為判斷,上訴人僅就其中之一聲明不服,則數個請求全部之確定均被阻斷,均生移審效力,此即為上訴不可分原則
yuwen2002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例外: ㈠§88「訴訟費用」 ㈡§551「除權判決」 ㈢家事事件法§160:宣告「死亡裁定」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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