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32 條(上訴、抗告、再審程序之準用)
- 1.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2.第四百三十八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第四百四十八條至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第四百五十九條、第四百六十二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四百七十一條至第四百七十三條及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3.第四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 4.第五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規定小額事件的上訴、抗告、再審程序,分別準用第二審程序、第四編抗告與第五編再審的相關條文。
Q · 小額訴訟想上訴,但小額章節找不到程序規定,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小額事件的上訴、抗告、再審程序,並沒有在小額章節重寫,而是分別準用第二審程序(第438至475條部分條文)、第四編抗告程序、第五編再審程序。所以想查小額上訴規則,不能只看小額章節,必須循這條的準用清單跳到被準用的條文逐條核對。特別要注意小額上訴受第436條之24限制,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白話解讀
翻開六法全書看到這條,大概八成的人會直接跳過。它長得像一串條號清單,看起來一點都不像「法律」。但如果你是在 10 萬元以下的小額訴訟裡想上訴的當事人,這條就是你上訴時整套遊戲規則的地圖。小額程序是民事訴訟的簡化版,很多規定沒有寫在自己的章節裡,這條告訴你:想上訴嗎?得按照哪些條文走;想抗告嗎?第四編準用;想再審嗎?第五編準用。它本身不製造規則,它只負責把規則導流過來。實務上殘忍的地方是:多數自助打官司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小額上訴跟這串條號有關,律師不在身邊時,光是「要從哪條開始查」都會卡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為小額訴訟程序的準用導流條文,本身不創設救濟要件,而是將小額事件的上訴、抗告、再審程序,分別連結到第二審程序部分條文、第四編抗告、第五編再審,使小額程序得以共用既有規則而毋須重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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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是什麼?▾
小額訴訟上訴、抗告、再審程序的準用條文,把救濟規則導流到既有條文。
Q2小額訴訟可以上訴嗎?▾
可以,但依436條之24限制,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且向原管轄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
Q3小額訴訟上訴程序準用哪些條文?▾
準用436-14、436-19、436-21、436-22,及第438至475條部分第二審程序條文。
Q4小額訴訟可以抗告嗎?▾
可以,依本條第三項準用第四編抗告程序規定。
Q5小額訴訟可以再審嗎?▾
可以,依第四項準用第五編再審程序,但再審事由嚴苛、成功率極低。
Q6小額上訴狀要怎麼寫?▾
準用第441條上訴狀要件,並須具體指明判決違背哪一條法律或判例,不能只說判錯。
Q7為什麼小額章節找不到上訴規定?▾
因為小額程序的救濟規則用準用方式連結到其他章節,本條就是那張導引地圖。
Q8小額訴訟第二審判決還能再救濟嗎?▾
依436條之30,小額事件第二審裁判原則上不得上訴或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mall_claims | ordinary_second_instance |
|---|---|---|
| 上訴理由 | 僅限判決違背法令(436-24) | 得就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全面爭執 |
| 規則所在位置 | 分散於本條準用的各條文 | 集中於第三編第二審程序章節 |
| 第二審後再救濟 | 原則不得再上訴或抗告(436-30) | 符合要件得上訴第三審 |
| 言詞辯論 | 得不經言詞辯論(436-29) |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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