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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36-32 條(上訴、抗告、再審程序之準用)

  1. 1.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2. 2.第四百三十八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第四百四十八條至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第四百五十九條、第四百六十二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四百七十一條至第四百七十三條及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3. 3.第四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4. 4.第五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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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規定小額事件的上訴、抗告、再審程序,分別準用第二審程序、第四編抗告與第五編再審的相關條文。

Q · 小額訴訟想上訴,但小額章節找不到程序規定,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小額事件的上訴、抗告、再審程序,並沒有在小額章節重寫,而是分別準用第二審程序(第438至475條部分條文)、第四編抗告程序、第五編再審程序。所以想查小額上訴規則,不能只看小額章節,必須循這條的準用清單跳到被準用的條文逐條核對。特別要注意小額上訴受第436條之24限制,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白話解讀

翻開六法全書看到這條,大概八成的人會直接跳過。它長得像一串條號清單,看起來一點都不像「法律」。但如果你是在 10 萬元以下的小額訴訟裡想上訴的當事人,這條就是你上訴時整套遊戲規則的地圖。小額程序是民事訴訟的簡化版,很多規定沒有寫在自己的章節裡,這條告訴你:想上訴嗎?得按照哪些條文走;想抗告嗎?第四編準用;想再審嗎?第五編準用。它本身不製造規則,它只負責把規則導流過來。實務上殘忍的地方是:多數自助打官司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小額上訴跟這串條號有關,律師不在身邊時,光是「要從哪條開始查」都會卡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為小額訴訟程序的準用導流條文,本身不創設救濟要件,而是將小額事件的上訴、抗告、再審程序,分別連結到第二審程序部分條文、第四編抗告、第五編再審,使小額程序得以共用既有規則而毋須重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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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小額訴訟的上訴書狀要跟一般第二審上訴寫得一樣嗎?

格式上近似但限制更嚴。本條準用第441條的上訴狀要件,但要注意436-24的限制:小額事件上訴僅限「判決違背法令」,上訴狀必須具體指明違背哪一條法律或判例,不能只說「法官判錯了」。很多當事人自己寫上訴狀敗在沒有點出法條,法院不會幫你補,會直接以上訴理由不合法駁回。

Q2小額訴訟也可以再審嗎?程序怎麼走?

可以,依本條第四項準用第五編再審規定。但再審事由嚴苛(民訴496條),實務上通過比例極低,再審期間通常是判決確定後30日內,逾期連門都進不去。小額事件走到再審的機率極低,多數情況該關心的是上訴而非再審。

Q3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是什麼?

小額訴訟上訴、抗告、再審程序的準用導流條文,本身不製造規則,只把救濟規則連結到既有條文。

Q4什麼叫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把某條規定在性質相容範圍內比照適用到另一種事件,與直接「適用」不同,需逐條判斷是否相容。

Q5小額訴訟程序是什麼?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簡化審理的民事第一審程序,目的讓人民容易自己打官司。

Q6小額上訴的「判決違背法令」是什麼意思?

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是小額事件上訴唯一許可的理由,須在上訴狀具體指明。

Q7小額訴訟怎麼上訴?

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向原管轄地方法院合議庭提上訴狀,並具體載明判決違背哪一條法令。

Q8小額上訴狀要怎麼寫才不會被駁回?

依準用的441條要件撰寫,重點是具體指出違背的法律或判例,不能只說法官判錯,否則以理由不合法駁回。

Q9小額訴訟怎麼抗告?

依本條第三項準用第四編抗告程序,於裁定送達後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抗告。

Q10怎麼快速查到小額上訴要準用哪些條文?

直接照本條第一、二項列出的條號清單逐條比對,比通讀整本民事訴訟法更有效率。

Q11小額上訴 vs 一般第二審上訴差在哪?

小額上訴僅限判決違背法令,一般第二審可全面爭執事實與法律;小額規則分散在準用條文,一般集中在第二審章節。

Q12小額訴訟第二審判決還能再上訴嗎?

依436條之30原則不得再上訴或抗告,等於二審終結,不像通常訴訟可上訴第三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mall_claimsordinary_second_instance
上訴理由僅限判決違背法令(436-24)得就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全面爭執
規則所在位置分散於本條準用的各條文集中於第三編第二審程序章節
第二審後再救濟原則不得再上訴或抗告(436-30)符合要件得上訴第三審
言詞辯論得不經言詞辯論(436-29)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68条〜第381条(少額訴訟手続)/不服申立ては異議(第378条)
🇰🇷 韓國소액사건심판법(小額事件審判法,獨立特別法規範小額事件審理與不服)
🇨🇳 中國民事诉讼法 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低于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实行一审终审,原则上不得上訴)
🇩🇪 德國ZPO § 495a(vereinfachtes Verfahren bei geringem Streitwert, Streitwert bis 600 €)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procédure simplifiée pour les petits litiges devant le tribunal judiciaire (déclaration au greffe)
🇺🇸 美國Small claims court(各州自訂限額之簡易法院程序,上訴規則因州而異,部分州得de novo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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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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