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8-1 條(不得提起再審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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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再審被法院以無理由駁回後,不得再用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以維持確定判決的終局性。
Q · 再審被駁回後,還能用同一個理由再提一次嗎?
不行,同一事由的再審只能提一次
依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再審之訴一旦被法院認定無理由而判決駁回,當事人就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對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確定判決重複提起再審。法院認定「同一事由」採事實基礎與法律性質雙重標準,換個論述包裝仍屬同一事由。但不同款項的事由(只要符合第500條期間)仍可另行主張。
深度解讀
你打再審輸了,不甘心,想用同一個理由再提一次。本條說不行。它把那扇門永遠關上:再審被法院以無理由駁回之後,你不能再用同一事由,無論是對原本的確定判決還是對駁回你再審的那個確定判決,再提起再審之訴。這是民國92年增訂的條文,立法理由寫得很直白:避免當事人一再用同一事由提再審,浪費司法資源。表面上這是在限制你的武器,實際上是在逼你第一次提再審時就把彈藥一次用足。因為每個再審事由都是一次性子彈:用掉了,就算你後來想到更完整的論述,這個事由本身不能再開槍。這條對你和對造都一樣:維持確定判決應有的終局性,也讓你面對對方的再審攻勢時,贏一次就永遠關上那個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再審之訴名詞
- 再審名詞
- 駁回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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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