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8-1 條(不得提起再審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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