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8-1 條(不得提起再審之事由)
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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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再審被法院以無理由駁回後,不得再用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以維持確定判決的終局性。
Q · 再審被駁回後,還能用同一個理由再提一次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再審之訴一旦被法院認定無理由而判決駁回,當事人就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對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確定判決重複提起再審。法院認定「同一事由」採事實基礎與法律性質雙重標準,換個論述包裝仍屬同一事由。但不同款項的事由(只要符合第500條期間)仍可另行主張。
白話解讀
你打再審輸了,不甘心,想用同一個理由再提一次。本條說不行。它把那扇門永遠關上:再審被法院以無理由駁回之後,你不能再用同一事由,無論是對原本的確定判決還是對駁回你再審的那個確定判決,再提起再審之訴。這是民國92年增訂的條文,立法理由寫得很直白:避免當事人一再用同一事由提再審,浪費司法資源。表面上這是在限制你的武器,實際上是在逼你第一次提再審時就把彈藥一次用足。因為每個再審事由都是一次性子彈:用掉了,就算你後來想到更完整的論述,這個事由本身不能再開槍。這條對你和對造都一樣:維持確定判決應有的終局性,也讓你面對對方的再審攻勢時,贏一次就永遠關上那個門。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為再審程序的禁止性規範,規定再審之訴經法院認無理由判決駁回後,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針對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確定判決重複提起再審。其核心在於將既判力延伸到再審程序本身,確保確定判決的終局性,避免同一爭點被無限次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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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498條之1是什麼?▾
92年增訂的禁止性規定:再審被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提起,把既判力延伸到再審程序本身。
Q2什麼叫「同一事由」?▾
法院採事實基礎與法律性質雙重標準,只要瑕疵事實與主張款項相同,換個論述仍算同一事由。
Q3駁回再審的判決本身可以再審嗎?▾
可以,它也是確定判決,但不能用原本被駁回的同一事由。
Q4自己沒請律師遞的再審狀算正式提起嗎?▾
算。自己遞訴狀一樣觸發本條,該事由一樣會被視為已用過。
Q5再審被駁回後還有其他路嗎?▾
可改用不同款項事由(如從證物偽造改為證人虛偽陳述),但須符合第500條期間且各有要件。
Q6提再審前該做什麼?▾
先把第496條13款、第497、498條每一款逐一盤點,所有可用事由盡量一次寫進同一份訴狀。
Q7本條對被告(對造)有什麼好處?▾
對方再審被駁回後,不能再用同一事由攻擊同一判決,駁回判決書可作為免疫憑證。
Q8本條有獨立時效嗎?▾
沒有。它是禁止性規定,對原案的再審仍受第500條30日不變期間與5年最長期間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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