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8 條(再審事由(三))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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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8條規定,作為判決基礎之裁判若有第496、497條的再審事由,當事人得據以對該本案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Q · 我的判決所依據的另一個判決被推翻了,我能再審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98條,如果你的確定判決是以另一個裁判(民事、刑事、行政裁判或行政處分)作為事實認定基礎,而該基礎裁判具有第496、497條的再審事由並已被推翻或變更,你即可據此對本案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實務關鍵在時機:須等基礎裁判確實被廢棄後再動本案,否則可能因基礎裁判狀態未定而被駁回,且依第498-1條同一事由不得重複提起。
白話解讀
判決有時候是站在另一個判決的肩膀上。你的民事判決可能引用了另一個民事判決、一個刑事判決、甚至一個行政處分作為認定事實的基礎。如果那個基礎後來崩了,你這個站在上面的判決還穩嗎?本條說:可以拆掉重來。本條是第496、497條的延伸:當你的本案判決沒有直接的再審事由,但你判決所依賴的那個「基礎裁判」有前兩條的再審事由時,你就能據此對本案判決提起再審。這條解決了「間接受害者」的問題:你不是被直接冤枉的那個人,但你輸了一個建立在別人冤案之上的官司。比較具體的例子:你和前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案件引用了某個公司股權估價判決,後來那個估價判決因為證物偽造而被再審推翻,你這個分配結果也會因此動搖。本條讓你有機會回頭修正這個連動的錯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98條為再審程序中的「連動再審」規定:當本案確定判決所依據的『基礎裁判』(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裁判,甚至行政處分)本身具有第496條或第497條所定的再審事由,當事人即得以該基礎裁判的瑕疵為由,對本案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使錯誤得以沿裁判鎖鏈回溯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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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498條是什麼?▾
規範「連動再審」:本案判決所依據的基礎裁判若有第496、497條再審事由,得據以對本案判決提起再審。
Q2什麼是判決基礎之裁判?▾
指本案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時所直接援引的其他裁判,涵蓋民事、刑事、行政裁判及行政處分。
Q3基礎裁判還沒被推翻可以先提本案再審嗎?▾
實務上不建議,基礎裁判狀態未確定時提起,本案再審多會被駁回,且第498-1條禁止同一事由重提。
Q4刑事判決被改判無罪,民事賠償判決能再審嗎?▾
若民事判決以該刑事有罪判決為事實基礎,刑事經再審改判後,得依第498條對民事判決提起再審。
Q5第498條的再審期間怎麼算?▾
依第500條,知悉事由起算的起點通常是基礎裁判被推翻或撤銷之時,而非本案判決確定之時。
Q6第498條和第496條差在哪?▾
第496條是本案判決自身有瑕疵;第498條是本案沒瑕疵,但其所依據的基礎裁判有第496、497條事由。
Q7行政處分被撤銷可以用第498條嗎?▾
可以,若本案判決以該行政處分為事實基礎,處分嗣後經程序撤銷,屬第498條所稱基礎裁判變更。
Q8提第498條再審需要什麼證據?▾
核心是證明基礎裁判已被推翻/變更的確定文件,以及本案判決確實以該基礎裁判為認定依據的判決書理由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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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direct_retrial_496 | chain_retrial_498 |
|---|---|---|
| 瑕疵來源 | 本案判決自身有再審事由 | 本案無瑕疵,基礎裁判有第496/497條事由 |
| 前置條件 | 無須先廢棄他案 | 須基礎裁判先被推翻或變更 |
| 期間起算 | 本案判決確定/知悉事由時 | 通常自基礎裁判被廢棄時起算 |
| 典型情境 | 本案漏未斟酌證物、判決理由矛盾 | 刑事改判、估價判決經偽證再審推翻、行政處分被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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