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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498再審事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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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8條規定,作為判決基礎之裁判若有第496、497條的再審事由,當事人得據以對該本案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Q · 我的判決所依據的另一個判決被推翻了,我能再審嗎?

可以,基礎裁判被推翻時得連動再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498條,如果你的確定判決是以另一個裁判(民事、刑事、行政裁判或行政處分)作為事實認定基礎,而該基礎裁判具有第496、497條的再審事由並已被推翻或變更,你即可據此對本案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實務關鍵在時機:須等基礎裁判確實被廢棄後再動本案,否則可能因基礎裁判狀態未定而被駁回,且依第498-1條同一事由不得重複提起。

白話解讀

判決有時候是站在另一個判決的肩膀上。你的民事判決可能引用了另一個民事判決、一個刑事判決、甚至一個行政處分作為認定事實的基礎。如果那個基礎後來崩了,你這個站在上面的判決還穩嗎?本條說:可以拆掉重來。本條是第496、497條的延伸:當你的本案判決沒有直接的再審事由,但你判決所依賴的那個「基礎裁判」有前兩條的再審事由時,你就能據此對本案判決提起再審。這條解決了「間接受害者」的問題:你不是被直接冤枉的那個人,但你輸了一個建立在別人冤案之上的官司。比較具體的例子:你和前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案件引用了某個公司股權估價判決,後來那個估價判決因為證物偽造而被再審推翻,你這個分配結果也會因此動搖。本條讓你有機會回頭修正這個連動的錯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98條為再審程序中的「連動再審」規定:當本案確定判決所依據的『基礎裁判』(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裁判,甚至行政處分)本身具有第496條或第497條所定的再審事由,當事人即得以該基礎裁判的瑕疵為由,對本案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使錯誤得以沿裁判鎖鏈回溯修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叫「判決基礎之裁判」?範圍有多廣?

指本案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時所依據的其他裁判,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甚至行政處分。關鍵是「基礎」二字:法官若直接援引其結論作為本案事實認定依據即屬之;僅順帶提及、作為背景說明者不算。

Q2基礎裁判還沒被推翻但已經被提起再審,我本案能不能先動?

實務上建議等基礎裁判的再審程序有初步結果再動本案。本條條件是基礎裁判「有」第496、497條情形,實務運作上通常要有確定結論才能判斷;太早提,本案再審可能因基礎裁判狀態未確定被駁回,且依第498-1條同一事由不得再提。基礎裁判與本案的再審時效可能脫鉤,自判決確定起5年限制要分別計算。

Q3民事訴訟法第498條是什麼?

規範連動再審:本案判決所依據的基礎裁判若有第496、497條再審事由,得據以對本案判決提起再審。

Q4什麼叫判決基礎之裁判?

本案判決直接援引、作為事實認定依據的其他裁判,含民事、刑事、行政裁判及行政處分。

Q5連動再審和一般再審差在哪?

一般再審是本案自身有瑕疵;連動再審是本案無瑕疵,但所依據的基礎裁判出問題。

Q6行政處分被撤銷算基礎裁判變更嗎?

算。若本案判決以該行政處分為事實基礎,處分嗣後經程序撤銷即屬第498條範圍。

Q7民事訴訟法第498條怎麼提再審?

盤點本案援引的基礎裁判 → 確認其已被推翻/變更且符合第496、497條 → 對本案提再審之訴。

Q8第498條再審的時效怎麼算?

依第500條,知悉事由起算點通常是基礎裁判被推翻或撤銷時,最長5年亦自該時起算,與本案確定時脫鉤。

Q9基礎裁判還沒倒,我該先做什麼?

先對基礎裁判本身提起再審或循其救濟途徑使其廢棄,再回頭動本案,順序錯會被駁回。

Q10提第498條再審要準備什麼證據?

基礎裁判已被推翻/變更的確定文件,以及本案判決理由段確以該基礎裁判為認定依據的對應段落。

Q11第498條 vs 第496條差在哪?

496是本案判決自身有再審事由;498是本案無瑕疵但其基礎裁判有496、497事由。

Q12刑事改判無罪,民事判決一定能再審嗎?

不一定。須民事判決確以該刑事有罪判決為事實基礎,且兩者有直接因果關係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irect retrial 496Chain retrial 498
瑕疵來源本案判決自身有再審事由本案無瑕疵,基礎裁判有第496/497條事由
前置條件無須先廢棄他案須基礎裁判先被推翻或變更
期間起算本案判決確定/知悉事由時通常自基礎裁判被廢棄時起算
典型情境本案漏未斟酌證物、判決理由矛盾刑事改判、估價判決經偽證再審推翻、行政處分被撤銷

Direct retrial 496

瑕疵來源
本案判決自身有再審事由
前置條件
無須先廢棄他案
期間起算
本案判決確定/知悉事由時
典型情境
本案漏未斟酌證物、判決理由矛盾

Chain retrial 498

瑕疵來源
本案無瑕疵,基礎裁判有第496/497條事由
前置條件
須基礎裁判先被推翻或變更
期間起算
通常自基礎裁判被廢棄時起算
典型情境
刑事改判、估價判決經偽證再審推翻、行政處分被撤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38条第1項第8号(判決の基礎となった裁判等の変更)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51조 제1항 제8호(판결의 기초가 된 재판의 변경)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211條(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再審事由之一)
德國ZPO § 580 Nr. 6(Restitutionsklage – Aufhebung des zugrunde liegenden Urteils)
美國FRCP Rule 60(b)(5)(relief when the judgment is based on an earlier judgment that has been reversed or vacate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因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在外國為強制執行,或其他難於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0231219 制定)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0190913 制定)

因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在外國為強制執行,或其他難於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0231219 制定)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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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98 條規定:「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