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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00 條(提起再審之期間)

  1. 1.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2. 2.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3. 3.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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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規定再審須於 3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自判決確定逾 5 年原則上不得再審。

Q · 再審有時間限制嗎?過幾年就不能提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再審之訴須在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提起,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事後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另設五年除斥期間,判決確定逾五年原則上不得再審,但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6、12 款情形不受五年限制。

白話解讀

時間是再審訴訟最冷酷的敵人。30 天。這就是你擁有的全部。從判決確定那一刻倒數;如果判決在送達給你之前就已經確定(例如不得上訴的判決),就從送達日起算。如果你的再審理由是事後才發生,或你是事後才知道的(例如幾個月後才發現證人其實是偽證),30 天從你知悉的那天才開始跑。但這還沒完,頭頂上還懸著第二把刀:判決確定後超過 5 年,大門永遠關上,就算那時候才發現再審理由也無濟於事。唯一的例外是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6、12 款(當事人未經合法代理、判決已變更、為判決基礎之判決經變更),這些情形不受 5 年限制。大多數再審案件根本不是死在理由不成立,是死在這條期間。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為再審之時效規範,建立雙層期間結構:三十日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送達或知悉時起算)確保當事人及時行動,五年除斥期間保護確定判決的法律安定性,並對未經合法代理等重大程序瑕疵保留不受五年限制的例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再審期間是多久?

三十日不變期間,並有判決確定後五年的除斥期間上限。

Q2再審 30 天從哪天開始算?

原則自判決確定時起算;送達前已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事後才知悉再審理由者自知悉時起算。

Q3判決確定超過 5 年還能再審嗎?

原則不行,但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6、12 款情形不受五年限制。

Q4不變期間可以聲請延長嗎?

不可。不變期間不得延展,回復原狀規定原則上也不適用於再審期間。

Q5怎麼證明我是事後才知道再審理由?

以調閱卷宗日期、收受文件日期等客觀事證釋明知悉時點,並於再審訴狀中表明。

Q6被冒名訴訟十幾年後才發現還能救嗎?

可。未經合法代理屬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受五年除斥期間限制。

Q7刑事再審也有 5 年限制嗎?

沒有。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再審不設期間限制,與民事再審的五年鐵門不同。

Q8錯過再審期間會怎樣?

法院應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第 502 條第 1 項),不再審查理由是否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可上訴判決不得上訴且送達前確定理由事後發生或知悉
起算點判決確定時送達時知悉時
期間長度30 日不變期間30 日不變期間30 日不變期間
五年除斥適用(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6、12 款除外)適用(同左例外)適用(同左例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342 条(再審の訴えの提起期間:30 日不変期間・5 年除斥)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56조(재심제기의 기간:30일・판결확정 후 5년)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 212 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 德國ZPO § 586(Notfrist von einem Monat, Ausschlussfrist von fünf Jahr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96(délai de deux mois du recours en révision)
🇺🇸 美國FRCP Rule 60(c)(relief from judgment:reasonable time, 一年上限適用於特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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