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0 條(提起再審之期間)
- 1.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2.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 3.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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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規定再審須於 3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自判決確定逾 5 年原則上不得再審。
Q · 再審有時間限制嗎?過幾年就不能提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再審之訴須在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提起,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事後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另設五年除斥期間,判決確定逾五年原則上不得再審,但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6、12 款情形不受五年限制。
白話解讀
時間是再審訴訟最冷酷的敵人。30 天。這就是你擁有的全部。從判決確定那一刻倒數;如果判決在送達給你之前就已經確定(例如不得上訴的判決),就從送達日起算。如果你的再審理由是事後才發生,或你是事後才知道的(例如幾個月後才發現證人其實是偽證),30 天從你知悉的那天才開始跑。但這還沒完,頭頂上還懸著第二把刀:判決確定後超過 5 年,大門永遠關上,就算那時候才發現再審理由也無濟於事。唯一的例外是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6、12 款(當事人未經合法代理、判決已變更、為判決基礎之判決經變更),這些情形不受 5 年限制。大多數再審案件根本不是死在理由不成立,是死在這條期間。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為再審之時效規範,建立雙層期間結構:三十日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送達或知悉時起算)確保當事人及時行動,五年除斥期間保護確定判決的法律安定性,並對未經合法代理等重大程序瑕疵保留不受五年限制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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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再審期間是多久?▾
三十日不變期間,並有判決確定後五年的除斥期間上限。
Q2再審 30 天從哪天開始算?▾
原則自判決確定時起算;送達前已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事後才知悉再審理由者自知悉時起算。
Q3判決確定超過 5 年還能再審嗎?▾
原則不行,但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6、12 款情形不受五年限制。
Q4不變期間可以聲請延長嗎?▾
不可。不變期間不得延展,回復原狀規定原則上也不適用於再審期間。
Q5怎麼證明我是事後才知道再審理由?▾
以調閱卷宗日期、收受文件日期等客觀事證釋明知悉時點,並於再審訴狀中表明。
Q6被冒名訴訟十幾年後才發現還能救嗎?▾
可。未經合法代理屬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受五年除斥期間限制。
Q7刑事再審也有 5 年限制嗎?▾
沒有。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再審不設期間限制,與民事再審的五年鐵門不同。
Q8錯過再審期間會怎樣?▾
法院應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第 502 條第 1 項),不再審查理由是否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可上訴判決 | 不得上訴且送達前確定 | 理由事後發生或知悉 |
|---|---|---|---|
| 起算點 | 判決確定時 | 送達時 | 知悉時 |
| 期間長度 | 30 日不變期間 | 30 日不變期間 | 30 日不變期間 |
| 五年除斥 | 適用(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6、12 款除外) | 適用(同左例外) | 適用(同左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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