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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00 條(提起再審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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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2. 2.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3. 3.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規定再審須於 3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自判決確定逾 5 年原則上不得再審。

Q · 再審有時間限制嗎?過幾年就不能提了?

有。30 天不變期間+5 年大門

依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再審之訴須在三十日不變期間內提起,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事後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另設五年除斥期間,判決確定逾五年原則上不得再審,但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6、12 款情形不受五年限制。

深度解讀

時間是再審訴訟最冷酷的敵人。30 天。這就是你擁有的全部。從判決確定那一刻倒數;如果判決在送達給你之前就已經確定(例如不得上訴的判決),就從送達日起算。如果你的再審理由是事後才發生,或你是事後才知道的(例如幾個月後才發現證人其實是偽證),30 天從你知悉的那天才開始跑。但這還沒完,頭頂上還懸著第二把刀:判決確定後超過 5 年,大門永遠關上,就算那時候才發現再審理由也無濟於事。唯一的例外是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6、12 款(當事人未經合法代理、判決已變更、為判決基礎之判決經變更),這些情形不受 5 年限制。大多數再審案件根本不是死在理由不成立,是死在這條期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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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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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