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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89 條(合意停止)

  1. 1.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2. 2.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受命法官陳明
  3. 3.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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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當事人得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照跑,停止後四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起訴。

Q · 打官司打到一半想暫停去談和解,法律上能停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即生效,不需書面契約。停止後準用第188條,一般期間凍結、不能進行本案訴訟行為。但但書明定「不變期間」(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不受影響照常進行。另須注意第190條:合意停止後四個月內不續行,起訴視為撤回,且續行後再停止以一次為限。

白話解讀

打官司打到一半,雙方都覺得繼續打下去不如先談談?法律允許你們按暫停。這就是合意停止:原告和被告達成共識,一起向法院或受命法官說「我們想暫停」,訴訟程序就真的凍住了。但這裡埋著一個很多人踩過的陷阱:不變期間不跟著凍。不變期間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期限,像上訴期間 20 天,它不管你停不停,照樣在跑。你以為案子停了就萬事大吉,結果上訴期限在你跟對方聊和解的時候悄悄過了。第三項準用第 188 條的規定,所以停止期間不能做本案訴訟行為、一般期間凍結,這些效果都有。但不變期間的例外,是合意停止獨有的陷阱。

法律定性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指民事訴訟繫屬中,兩造當事人基於共同意願,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後使訴訟程序暫時停止之制度。其特徵在於尊重當事人程序自主,惟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停止而受影響,且受四個月續行期間與停止次數之限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意停止訴訟要寫書面嗎?

不用正式書面契約,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即可,建議用書狀陳明留下紀錄。

Q2合意停止後上訴期間會暫停嗎?

不會。第189條但書明定不變期間不受影響,上訴期間、抗告期間照常進行。

Q3合意停止後多久要續行訴訟?

四個月內必須續行,否則依第190條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之前訴訟全部歸零。

Q4合意停止可以停幾次?

續行後再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第二次陳明合意停止不生效力。

Q5對方提議合意停止我一定要答應嗎?

不用。合意停止需兩造同意,你不點頭就不成立,可評估利弊後拒絕。

Q6怎麼續行已合意停止的訴訟?

一造向法院聲明續行即可,不需對方同意,準用相關規定後程序重新進行。

Q7合意停止和裁定停止有什麼不同?

合意停止由當事人合意發動並有次數限制,裁定停止由法院依法定事由裁定。

Q8離婚訴訟可以合意停止嗎?

可以,夫妻想再試復合常用,但要記得四個月續行限制,否則視為撤回需重新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合意停止(第189條)擬制合意停止(雙方不到場)裁定停止
發動主體兩造合意雙方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法院依法定事由裁定
不變期間是否凍結不凍結(照跑)不凍結(照跑)原則凍結
次數限制續行後再停以一次為限同受四個月與次數限制無次數限制
未續行效果四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第190條)視為撤回停止原因消滅即續行,不生撤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63条(双方不出頭による訴え取下げの擬制/旧法の休止に相当)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68조(양쪽 당사자 불출석에 의한 소취하 간주)
🇩🇪 德國ZPO § 251(Ruhen des Verfahrens auf Antrag beider Partei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82(retrait du rôle sur demande des parties)
🇺🇸 美國Stipulated stay of proceedings(依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固有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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