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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89 條(合意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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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2. 2.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3. 3.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當事人得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照跑,停止後四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起訴。

Q · 打官司打到一半想暫停去談和解,法律上能停嗎?

能,雙方合意向法院陳明即可停,但上訴期照跑

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即生效,不需書面契約。停止後準用第188條,一般期間凍結、不能進行本案訴訟行為。但但書明定「不變期間」(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不受影響照常進行。另須注意第190條:合意停止後四個月內不續行,起訴視為撤回,且續行後再停止以一次為限。

深度解讀

打官司打到一半,雙方都覺得繼續打下去不如先談談?法律允許你們按暫停。這就是合意停止:原告和被告達成共識,一起向法院或受命法官說「我們想暫停」,訴訟程序就真的凍住了。但這裡埋著一個很多人踩過的陷阱:不變期間不跟著凍。不變期間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期限,像上訴期間 20 天,它不管你停不停,照樣在跑。你以為案子停了就萬事大吉,結果上訴期限在你跟對方聊和解的時候悄悄過了。第三項準用第 188 條的規定,所以停止期間不能做本案訴訟行為、一般期間凍結,這些效果都有。但不變期間的例外,是合意停止獨有的陷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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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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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89 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8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