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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89 條(合意停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2.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受命法官陳明
  3.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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