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9 條(合意停止)
- 1.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 2.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 3.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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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當事人得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照跑,停止後四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起訴。
Q · 打官司打到一半想暫停去談和解,法律上能停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即生效,不需書面契約。停止後準用第188條,一般期間凍結、不能進行本案訴訟行為。但但書明定「不變期間」(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不受影響照常進行。另須注意第190條:合意停止後四個月內不續行,起訴視為撤回,且續行後再停止以一次為限。
白話解讀
打官司打到一半,雙方都覺得繼續打下去不如先談談?法律允許你們按暫停。這就是合意停止:原告和被告達成共識,一起向法院或受命法官說「我們想暫停」,訴訟程序就真的凍住了。但這裡埋著一個很多人踩過的陷阱:不變期間不跟著凍。不變期間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期限,像上訴期間 20 天,它不管你停不停,照樣在跑。你以為案子停了就萬事大吉,結果上訴期限在你跟對方聊和解的時候悄悄過了。第三項準用第 188 條的規定,所以停止期間不能做本案訴訟行為、一般期間凍結,這些效果都有。但不變期間的例外,是合意停止獨有的陷阱。
法律定性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指民事訴訟繫屬中,兩造當事人基於共同意願,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後使訴訟程序暫時停止之制度。其特徵在於尊重當事人程序自主,惟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停止而受影響,且受四個月續行期間與停止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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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意停止訴訟要寫書面嗎?▾
不用正式書面契約,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即可,建議用書狀陳明留下紀錄。
Q2合意停止後上訴期間會暫停嗎?▾
不會。第189條但書明定不變期間不受影響,上訴期間、抗告期間照常進行。
Q3合意停止後多久要續行訴訟?▾
四個月內必須續行,否則依第190條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之前訴訟全部歸零。
Q4合意停止可以停幾次?▾
續行後再合意停止以一次為限,第二次陳明合意停止不生效力。
Q5對方提議合意停止我一定要答應嗎?▾
不用。合意停止需兩造同意,你不點頭就不成立,可評估利弊後拒絕。
Q6怎麼續行已合意停止的訴訟?▾
一造向法院聲明續行即可,不需對方同意,準用相關規定後程序重新進行。
Q7合意停止和裁定停止有什麼不同?▾
合意停止由當事人合意發動並有次數限制,裁定停止由法院依法定事由裁定。
Q8離婚訴訟可以合意停止嗎?▾
可以,夫妻想再試復合常用,但要記得四個月續行限制,否則視為撤回需重新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合意停止(第189條) | 擬制合意停止(雙方不到場) | 裁定停止 |
|---|---|---|---|
| 發動主體 | 兩造合意 | 雙方遲誤言詞辯論期日 | 法院依法定事由裁定 |
| 不變期間是否凍結 | 不凍結(照跑) | 不凍結(照跑) | 原則凍結 |
| 次數限制 | 續行後再停以一次為限 | 同受四個月與次數限制 | 無次數限制 |
| 未續行效果 | 四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第190條) | 視為撤回 | 停止原因消滅即續行,不生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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