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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87 條(抗告期間)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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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期間不得延長,但送達前提出的抗告仍有效力。

Q · 收到裁定後多久內要提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期間從送達次日起算,週末與國定假日原則計入,僅末日適逢假日才順延。期間不能延長協商,逾期抗告權消滅,僅得依第164條聲請回復原狀。但書另規定送達前提出的抗告仍有效力,可搶時效提前啟動救濟。

白話解讀

10 天。這是你對一份裁定不服、想提抗告的全部時間。從送達給你的那天起算,第 11 天,大門關閉,永遠不會再為你打開。這不是普通的期間,是「不變期間」,意思就是:不能延長、不能協商、不能以「我去國外出差」為理由豁免。就算遇到天災、人禍、生病住院,原則上也只能另外走一道「回復原狀」的程序補救(民法般的例外處理),而不是這 10 天本身可以彈性化。但這條有一個反直覺的設計:「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意思是如果你早就知道裁定內容(例如法官當庭宣示),你可以「提前」抗告,不用等紙本裁定寄到手上。這對搶時效的商業訴訟很關鍵,可以搶先一步凍結對方的下一步動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為抗告期間之程序性規範,明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不變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逾期將喪失抗告權,並以但書承認送達前提出之抗告亦生效力,構成裁定救濟時效的核心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裁定送達日
  • 抗告最後期限(不變期間)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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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0 天到底怎麼算?週末要不要扣?

原則上週末、國定假日都算在 10 天內。例外是最後一天剛好遇到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才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起算日從送達的次日開始算第 1 天,送達當天不算。內行人提示:不要賭最後一天,實務上至少提前 3 天送出,避免郵寄或法院收件意外。

Q2我在國外出差收不到裁定怎麼辦?

原則上寄存送達或補充送達都視為合法送達,期間照算。若真因不可抗力無法在期間內抗告,可在障礙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並補提抗告狀(第 164 條),但門檻很高,須證明無過失。內行人提示:出國前最好授權親友拆信或指定律師為送達代收人。

Q3抗告期間是幾天?

十日,自裁定送達次日起算,是不能延長的不變期間,逾期抗告權即消滅。

Q4什麼是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或縮短的期間,逾期權利消滅,只能循回復原狀程序例外補救。

Q5送達前之抗告為什麼也有效?

但書設計讓已知裁定內容者可提前抗告,不必等紙本送達,便於搶商業訴訟時效。

Q6抗告期間和上訴期間哪裡不同?

抗告針對裁定為十日,上訴針對判決為二十日,兩者都是不變期間但天數不同。

Q7抗告期間怎麼算?

送達當天不算,從次日起算第一天,第十日為截止日,末日遇假日才順延。

Q8抗告要怎麼提?

確認送達日→標註第十日→依第488條向原法院遞抗告狀,建議提前三天送出。

Q9錯過十日還能補救嗎?

可於障礙消滅後十日內依第164條聲請回復原狀並補提抗告狀,但須證明非因過失。

Q10怎麼證明送達日期?

收到當天拍下送達證書或信封郵戳,作為起算與爭議時的鐵證。

Q11抗告期間 vs 上訴期間差在哪?

抗告對裁定十日,上訴對第一審判決二十日,再審之訴三十日,性質都是不變期間。

Q12週末算在十日內嗎?

原則計入,只有第十日剛好是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才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期間性質依據
對裁定抗告10 日不變期間民訴第487條
對第一審判決上訴20 日不變期間民訴第440條
再審之訴30 日不變期間民訴第500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32条(即時抗告は裁判の告知を受けた日から1週間の不変期間内)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44조(즉시항고는 재판이 고지된 날부터 1주 이내)
🇨🇳 中國民事訴訟法 對裁定不服之上訴期間 10 日(送達次日起算)
🇩🇪 德國ZPO § 569 Abs. 1(sofortige Beschwerde, Notfrist von zwei Woch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38(délai d'appel de droit commun: un mois)
🇺🇸 美國FRAP Rule 4 / 28 U.S.C. § 1292(interlocutory appe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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