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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487抗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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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期間不得延長,但送達前提出的抗告仍有效力。

Q · 收到裁定後多久內要提抗告?

十日,不變期間,送達前抗告也算數

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期間從送達次日起算,週末與國定假日原則計入,僅末日適逢假日才順延。期間不能延長協商,逾期抗告權消滅,僅得依第164條聲請回復原狀。但書另規定送達前提出的抗告仍有效力,可搶時效提前啟動救濟。

白話解讀

10 天。這是你對一份裁定不服、想提抗告的全部時間。從送達給你的那天起算,第 11 天,大門關閉,永遠不會再為你打開。這不是普通的期間,是「不變期間」,意思就是:不能延長、不能協商、不能以「我去國外出差」為理由豁免。就算遇到天災、人禍、生病住院,原則上也只能另外走一道「回復原狀」的程序補救(民法般的例外處理),而不是這 10 天本身可以彈性化。但這條有一個反直覺的設計:「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意思是如果你早就知道裁定內容(例如法官當庭宣示),你可以「提前」抗告,不用等紙本裁定寄到手上。這對搶時效的商業訴訟很關鍵,可以搶先一步凍結對方的下一步動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為抗告期間之程序性規範,明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不變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逾期將喪失抗告權,並以但書承認送達前提出之抗告亦生效力,構成裁定救濟時效的核心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10 天到底怎麼算?週末要不要扣?

原則上週末、國定假日都算在 10 天內。例外是最後一天剛好遇到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才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起算日從送達的次日開始算第 1 天,送達當天不算。內行人提示:不要賭最後一天,實務上至少提前 3 天送出,避免郵寄或法院收件意外。

Q2我在國外出差收不到裁定怎麼辦?

原則上寄存送達或補充送達都視為合法送達,期間照算。若真因不可抗力無法在期間內抗告,可在障礙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並補提抗告狀(第 164 條),但門檻很高,須證明無過失。內行人提示:出國前最好授權親友拆信或指定律師為送達代收人。

Q3抗告期間是幾天?

十日,自裁定送達次日起算,是不能延長的不變期間,逾期抗告權即消滅。

Q4什麼是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或縮短的期間,逾期權利消滅,只能循回復原狀程序例外補救。

Q5送達前之抗告為什麼也有效?

但書設計讓已知裁定內容者可提前抗告,不必等紙本送達,便於搶商業訴訟時效。

Q6抗告期間和上訴期間哪裡不同?

抗告針對裁定為十日,上訴針對判決為二十日,兩者都是不變期間但天數不同。

Q7抗告期間怎麼算?

送達當天不算,從次日起算第一天,第十日為截止日,末日遇假日才順延。

Q8抗告要怎麼提?

確認送達日→標註第十日→依第488條向原法院遞抗告狀,建議提前三天送出。

Q9錯過十日還能補救嗎?

可於障礙消滅後十日內依第164條聲請回復原狀並補提抗告狀,但須證明非因過失。

Q10怎麼證明送達日期?

收到當天拍下送達證書或信封郵戳,作為起算與爭議時的鐵證。

Q11抗告期間 vs 上訴期間差在哪?

抗告對裁定十日,上訴對第一審判決二十日,再審之訴三十日,性質都是不變期間。

Q12週末算在十日內嗎?

原則計入,只有第十日剛好是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才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期間性質依據
對裁定抗告10 日不變期間民訴第487條
對第一審判決上訴20 日不變期間民訴第440條
再審之訴30 日不變期間民訴第500條

期間

對裁定抗告
10 日
對第一審判決上訴
20 日
再審之訴
30 日

性質

對裁定抗告
不變期間
對第一審判決上訴
不變期間
再審之訴
不變期間

依據

對裁定抗告
民訴第487條
對第一審判決上訴
民訴第440條
再審之訴
民訴第500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32条(即時抗告は裁判の告知を受けた日から1週間の不変期間内)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44조(즉시항고는 재판이 고지된 날부터 1주 이내)
中國民事訴訟法 對裁定不服之上訴期間 10 日(送達次日起算)
德國ZPO § 569 Abs. 1(sofortige Beschwerde, Notfrist von zwei Woch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38(délai d'appel de droit commun: un mois)
美國FRAP Rule 4 / 28 U.S.C. § 1292(interlocutory appea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假執行之裁定,於第四百八十三條所定期間內未經提出異議,或已提出異議而被駁回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0231219 制定)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但以不受該裁定之羈束,或該裁定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者為限。   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   原法院或審判長不為前二項裁定者,應添具意見書,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並應送交訴訟卷宗。   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應自備繕本或節本。

(0341130 修正)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   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   原法院或審判長不為前二項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   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應自備繕本或節本。

(0570109 全文修正)

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本法定為應於五日內抗告者,亦為不變期間,自該裁定送達時起算。

(0920114 修正)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立法理由本法修正將抗告期間統一規定為十日(理由如第三十六條說明),爰配合修正第一項及刪除第二項規定。

(0190913 制定)

假執行之裁定,於第四百八十三條所定期間內未經提出異議,或已提出異議而被駁回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0231219 制定)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但以不受該裁定之羈束,或該裁定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者為限。   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   原法院或審判長不為前二項裁定者,應添具意見書,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並應送交訴訟卷宗。   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應自備繕本或節本。

(0341130 修正)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   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   原法院或審判長不為前二項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   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應自備繕本或節本。

(0570109 全文修正)

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本法定為應於五日內抗告者,亦為不變期間,自該裁定送達時起算。

(0920114 修正)

本法修正將抗告期間統一規定為十日(理由如第三十六條說明),爰配合修正第一項及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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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