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87 條(抗告期間)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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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期間不得延長,但送達前提出的抗告仍有效力。
Q · 收到裁定後多久內要提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期間從送達次日起算,週末與國定假日原則計入,僅末日適逢假日才順延。期間不能延長協商,逾期抗告權消滅,僅得依第164條聲請回復原狀。但書另規定送達前提出的抗告仍有效力,可搶時效提前啟動救濟。
白話解讀
10 天。這是你對一份裁定不服、想提抗告的全部時間。從送達給你的那天起算,第 11 天,大門關閉,永遠不會再為你打開。這不是普通的期間,是「不變期間」,意思就是:不能延長、不能協商、不能以「我去國外出差」為理由豁免。就算遇到天災、人禍、生病住院,原則上也只能另外走一道「回復原狀」的程序補救(民法般的例外處理),而不是這 10 天本身可以彈性化。但這條有一個反直覺的設計:「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意思是如果你早就知道裁定內容(例如法官當庭宣示),你可以「提前」抗告,不用等紙本裁定寄到手上。這對搶時效的商業訴訟很關鍵,可以搶先一步凍結對方的下一步動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為抗告期間之程序性規範,明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不變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逾期將喪失抗告權,並以但書承認送達前提出之抗告亦生效力,構成裁定救濟時效的核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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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抗告期間是幾天?▾
十日,自裁定送達次日起算,性質為不變期間。
Q2抗告期間可以延長嗎?▾
不行。不變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逾期僅能聲請回復原狀。
Q3週末國定假日算在十日內嗎?▾
原則計入,只有末日適逢假日才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Q4什麼時候開始起算十日?▾
從裁定送達的次日起算第一天,送達當天不算。
Q5還沒收到裁定可以先抗告嗎?▾
可以。但書明定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Q6錯過十日怎麼辦?▾
可依第164條於障礙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但須證明非因過失。
Q7抗告要用書狀還是言詞?▾
依第488條,向原法院提出抗告狀,得以書狀為之。
Q8對方逾期才抗告,我能主張不合法嗎?▾
可以。逾不變期間提起的抗告應以不合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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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期間 | 性質 | 依據 |
|---|---|---|---|
| 對裁定抗告 | 10 日 | 不變期間 | 民訴第487條 |
| 對第一審判決上訴 | 20 日 | 不變期間 | 民訴第440條 |
| 再審之訴 | 30 日 | 不變期間 | 民訴第50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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