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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6 條(聲請法官迴避裁定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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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抗告救濟,但以聲請為正當而准許迴避者,他造不得聲明不服。

Q · 迴避聲請被駁回,還能怎麼辦?

能,駁回可十日內抗告;准許迴避則不能翻案

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聲請法官迴避被裁定駁回時,可在裁定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第487條)向上級法院提抗告,由另一群法官重新審視。但若迴避聲請被裁定准許(法官確實應迴避),他造不得聲明不服,准許迴避是終局確定,目的在防止迴避制度陷入無限拉鋸。

深度解讀

迴避聲請被駁回了,你能怎麼辦?這條給了你一條退路:抗告。把案子送到上級法院再審一次。但反過來,如果迴避聲請被裁定准許(法官確實該迴避),對方不能翻案。這是一扇只往一個方向開的門:被拒絕的人可以繼續爭取,已經成功的結果不能被推翻。設計邏輯很清楚:法官已經退場了,訴訟已經交給新法官,這時候允許翻案只會讓程序倒退,浪費所有人的時間。而當事人的公正審判權太重要了,一次駁回不該就此定局。民國92年修法前,抗告有五天的期限限制。修法後取消了獨立期限,回歸一般抗告期間十天(第487條),讓當事人有更充分的時間準備抗告理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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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6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