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 條(聲請法官迴避裁定之救濟)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抗告救濟,但以聲請為正當而准許迴避者,他造不得聲明不服。
Q · 迴避聲請被駁回,還能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聲請法官迴避被裁定駁回時,可在裁定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第487條)向上級法院提抗告,由另一群法官重新審視。但若迴避聲請被裁定准許(法官確實應迴避),他造不得聲明不服,准許迴避是終局確定,目的在防止迴避制度陷入無限拉鋸。
白話解讀
迴避聲請被駁回了,你能怎麼辦?這條給了你一條退路:抗告。把案子送到上級法院再審一次。但反過來,如果迴避聲請被裁定准許(法官確實該迴避),對方不能翻案。這是一扇只往一個方向開的門:被拒絕的人可以繼續爭取,已經成功的結果不能被推翻。設計邏輯很清楚:法官已經退場了,訴訟已經交給新法官,這時候允許翻案只會讓程序倒退,浪費所有人的時間。而當事人的公正審判權太重要了,一次駁回不該就此定局。民國92年修法前,抗告有五天的期限限制。修法後取消了獨立期限,回歸一般抗告期間十天(第487條),讓當事人有更充分的時間準備抗告理由。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6條為法官迴避裁定的救濟規範,採不對稱設計:聲請迴避遭駁回者得提抗告續行爭執,聲請經准許者則不得聲明不服而告終局,藉此兼顧當事人公正審判權的救濟充分性與訴訟程序的安定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抗告期間案件會停下來嗎?▾
要看原始迴避聲請有無第37條的停止效力。若合議庭駁回時同時認定聲請係意圖延滯訴訟,停止效力自始不適用,抗告期間案件照常進行;若有停止效力,抗告期間通常維持停止,但各法院做法不全一致。希望抗告期間訴訟暫停者,可於抗告狀中併聲請停止執行。
Q2抗告被駁回還有其他救濟嗎?▾
原則上迴避聲請的抗告裁定不得再抗告。僅在抗告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時,理論上可聲請再抗告(第486條),但門檻極高。與其反覆挑戰迴避,不如將精力放在案件本身的攻防,判決結果有問題還有上訴這個更正式的救濟途徑。
Q3迴避聲請被駁回可以抗告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出(第487條),由上級法院重新審查。
Q4民事訴訟法第36條是什麼?▾
規範法官迴避裁定的救濟:聲請被駁回得抗告,被准許則不得聲明不服,是迴避制度的救濟總開關。
Q5什麼叫『不得聲明不服』?▾
對該裁定不允許以抗告或其他方法請求救濟,裁定一經作成即終局確定。
Q6迴避抗告和一般抗告差在哪?▾
民國92年前迴避抗告有五日獨立期限,修法後刪除、回歸第487條一般十日不變期間。
Q7駁回和准許的救濟差在哪?▾
駁回得抗告(可續爭)、准許不得聲明不服(終局),是一扇單向門。
Q8迴避聲請被駁回怎麼抗告?▾
記下送達日 → 拆解駁回理由 → 撰寫抗告狀逐點反駁補強 → 向原法院遞件。
Q9抗告期限怎麼算?▾
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不變期間,末日遇假日順延;起算點是送達非裁定日。
Q10抗告要花多少錢?▾
對裁定抗告之裁判費依民訴規定為新臺幣1,000元,律師費另計(視委任與否)。
Q11怎麼證明法官有偏頗之虞?▾
提出足認執行職務偏頗的客觀事證(如與一造特殊關係、不當言行紀錄),並就駁回所指釋明不足處補強。
Q12迴避抗告 vs 對判決上訴差在哪?▾
迴避抗告針對程序中的迴避裁定;上訴針對終局判決的實體當否,兩者時點與標的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