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 條(聲請法官迴避裁定之救濟)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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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抗告救濟,但以聲請為正當而准許迴避者,他造不得聲明不服。
Q · 迴避聲請被駁回,還能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聲請法官迴避被裁定駁回時,可在裁定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第487條)向上級法院提抗告,由另一群法官重新審視。但若迴避聲請被裁定准許(法官確實應迴避),他造不得聲明不服,准許迴避是終局確定,目的在防止迴避制度陷入無限拉鋸。
白話解讀
迴避聲請被駁回了,你能怎麼辦?這條給了你一條退路:抗告。把案子送到上級法院再審一次。但反過來,如果迴避聲請被裁定准許(法官確實該迴避),對方不能翻案。這是一扇只往一個方向開的門:被拒絕的人可以繼續爭取,已經成功的結果不能被推翻。設計邏輯很清楚:法官已經退場了,訴訟已經交給新法官,這時候允許翻案只會讓程序倒退,浪費所有人的時間。而當事人的公正審判權太重要了,一次駁回不該就此定局。民國92年修法前,抗告有五天的期限限制。修法後取消了獨立期限,回歸一般抗告期間十天(第487條),讓當事人有更充分的時間準備抗告理由。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6條為法官迴避裁定的救濟規範,採不對稱設計:聲請迴避遭駁回者得提抗告續行爭執,聲請經准許者則不得聲明不服而告終局,藉此兼顧當事人公正審判權的救濟充分性與訴訟程序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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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36條是什麼?▾
規範法官迴避裁定的救濟:駁回得抗告、准許不得聲明不服。
Q2迴避聲請被駁回可以抗告嗎?▾
可以,裁定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上級法院抗告。
Q3迴避被准許後對方能翻案嗎?▾
不能,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准許即終局。
Q4迴避抗告的期間是幾天?▾
十日不變期間,依第487條一般抗告期間,起算自裁定送達。
Q5抗告期間案子會暫停嗎?▾
視原迴避聲請有無第37條停止效力;被認定意圖延滯訴訟者不適用。
Q6抗告要向哪個法院提?▾
向原法院(原審)提出抗告狀,不是直接向上級法院遞件。
Q7抗告被駁回還有救濟嗎?▾
原則不得再抗告;僅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才可能再抗告(第486條),門檻極高。
Q8為什麼准許迴避不能抗告?▾
新法官已接手,允許翻案會讓程序倒退、犧牲訴訟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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