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79 條(裁定之抗告)
前二條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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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法院依第177條、178條所為承受訴訟之裁定,當事人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救濟。
Q · 法院裁定叫我承受別人的官司,我能反抗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法院依第177條(裁定承受訴訟)或第178條(依職權命續行)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得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第487條),由上級法院重新審查承受資格是否正確。逾期裁定確定即不能再爭執。
白話解讀
訴訟打到一半,有一方當事人死了、公司被合併了、或法定代理人換人了,法院會裁定由繼承人或新的當事人接手(第177條),甚至在沒人主動聲明要接手的時候,法院會直接下裁定叫相關的人繼續打(第178條)。問題來了:如果法院裁定叫你接手一場你根本不想碰的官司,或者你認為自己根本不是該接手的人,你能反抗嗎?這條就是你的反抗權。短短一句話,卻是你不被法院程序綁架的最後一道閘門。沒有這條,法院說你要接就是你要接,你連說「不」的機會都沒有。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為程序救濟性規範,明定法院依第177條、第178條就「承受訴訟」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賦予被指定承受訴訟之當事人向上級法院請求複查的權利,是訴訟程序變動時保障當事人程序主體權的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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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179條在規定什麼?▾
法院依177、178條所作的承受訴訟裁定,當事人可以提抗告。
Q2承受訴訟裁定不服怎麼辦?▾
10日內向原法院提抗告狀,由上級法院複查(第487條)。
Q3抗告和上訴差在哪?▾
裁定用抗告(10日),判決用上訴(20日),別搞混期間。
Q4抗告要繳裁判費嗎?▾
對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的抗告原則免徵裁判費(第483條)。
Q5提抗告原本的訴訟會停嗎?▾
不會自動停,要另外聲請停止執行(第491條)。
Q6誰可以對承受訴訟裁定抗告?▾
被裁定承受訴訟的人,或聲明承受被駁回的人。
Q7抗告期間過了還能救濟嗎?▾
逾10日裁定確定,原則上不能再爭執承受問題。
Q8抗告狀要寫什麼?▾
原裁定案號、抗告人身分、抗告理由(如非合法繼承人、已拋棄繼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抗告(裁定) | 上訴(判決) |
|---|---|---|
| 救濟方法 | 抗告 | 上訴 |
| 期間 | 送達後10日 | 送達後20日 |
| 裁判費 | 程序中裁定原則免徵 | 依訴訟標的金額計徵 |
| 停止效力 | 不當然停止,須聲請 | 原則阻斷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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