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之裁定,得為抗告。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法院依第177條、178條所為承受訴訟之裁定,當事人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救濟。
Q · 法院裁定叫我承受別人的官司,我能反抗嗎?
能,10日內提抗告交上級法院複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法院依第177條(裁定承受訴訟)或第178條(依職權命續行)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得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第487條),由上級法院重新審查承受資格是否正確。逾期裁定確定即不能再爭執。
訴訟打到一半,有一方當事人死了、公司被合併了、或法定代理人換人了,法院會裁定由繼承人或新的當事人接手(第177條),甚至在沒人主動聲明要接手的時候,法院會直接下裁定叫相關的人繼續打(第178條)。問題來了:如果法院裁定叫你接手一場你根本不想碰的官司,或者你認為自己根本不是該接手的人,你能反抗嗎?這條就是你的反抗權。短短一句話,卻是你不被法院程序綁架的最後一道閘門。沒有這條,法院說你要接就是你要接,你連說「不」的機會都沒有。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為程序救濟性規範,明定法院依第177條、第178條就「承受訴訟」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賦予被指定承受訴訟之當事人向上級法院請求複查的權利,是訴訟程序變動時保障當事人程序主體權的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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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狀可以自己寫,法律沒有強制委任律師。格式單純:寫明原裁定案號、你的身分、抗告理由。但理由的法律論述強度決定成敗,涉及繼承資格或法人地位爭議建議先諮詢律師。抗告原則不繳裁判費,成本幾乎為零。
提抗告本身不會自動停止訴訟程序,必須另外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第491條)。聲請停止執行要跟抗告狀一起遞,分開遞中間可能已被排庭。
裁定用抗告、期間10日;判決用上訴、期間20日。兩者期間與救濟方法都不同,搞混時間窗口權利就會溜走。
法院依177、178條所作的承受訴訟裁定,當事人可以提抗告,是被指定承受訴訟者唯一的程序救濟入口。
當事人死亡、公司合併或法定代理權變動時,由繼承人或新當事人接續進行未了訴訟。
對法院裁定不服時,向上級法院請求廢棄或變更的救濟方法,與對判決的上訴不同。
第177條法院裁定承受、第178條依職權命續行這兩種裁定,依179條都得抗告。
記送達日→聲請閱卷→撰寫抗告狀載明案號與理由→併聲請停止執行,10日內遞出。
載明原裁定案號、抗告人身分、抗告理由(非合法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法人已清算)。
對訴訟程序進行中裁定的抗告原則免徵裁判費(第483條),自寫抗告狀成本幾乎為零。
與抗告狀一併具狀聲請停止執行(第491條),由法院審酌是否停止程序進行。
裁定用抗告、期間10日;判決用上訴、期間20日。救濟方法與期間都不同。
| 項目 | 抗告(裁定) | 上訴(判決) |
|---|---|---|
| 救濟方法 | 抗告 | 上訴 |
| 期間 | 送達後10日 | 送達後20日 |
| 裁判費 | 程序中裁定原則免徵 | 依訴訟標的金額計徵 |
| 停止效力 | 不當然停止,須聲請 | 原則阻斷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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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八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者,法院得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中止本訴訟之程序。 前項規定,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告知訴訟者,在受告知人能為參加以前,準用之。
前二條之裁定,得為抗告。
前二條之裁定,得為抗告。
依第十八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者,法院得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中止本訴訟之程序。 前項規定,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告知訴訟者,在受告知人能為參加以前,準用之。
前二條之裁定,得為抗告。
前二條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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