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79 條(裁定之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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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法院依第177條、178條所為承受訴訟之裁定,當事人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救濟。
Q · 法院裁定叫我承受別人的官司,我能反抗嗎?
能,10日內提抗告交上級法院複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法院依第177條(裁定承受訴訟)或第178條(依職權命續行)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得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第487條),由上級法院重新審查承受資格是否正確。逾期裁定確定即不能再爭執。
深度解讀
訴訟打到一半,有一方當事人死了、公司被合併了、或法定代理人換人了,法院會裁定由繼承人或新的當事人接手(第177條),甚至在沒人主動聲明要接手的時候,法院會直接下裁定叫相關的人繼續打(第178條)。問題來了:如果法院裁定叫你接手一場你根本不想碰的官司,或者你認為自己根本不是該接手的人,你能反抗嗎?這條就是你的反抗權。短短一句話,卻是你不被法院程序綁架的最後一道閘門。沒有這條,法院說你要接就是你要接,你連說「不」的機會都沒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14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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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