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179裁定之抗告

快速跳轉

前二條之裁定,得為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法院依第177條、178條所為承受訴訟之裁定,當事人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救濟。

Q · 法院裁定叫我承受別人的官司,我能反抗嗎?

能,10日內提抗告交上級法院複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法院依第177條(裁定承受訴訟)或第178條(依職權命續行)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得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第487條),由上級法院重新審查承受資格是否正確。逾期裁定確定即不能再爭執。

白話解讀

訴訟打到一半,有一方當事人死了、公司被合併了、或法定代理人換人了,法院會裁定由繼承人或新的當事人接手(第177條),甚至在沒人主動聲明要接手的時候,法院會直接下裁定叫相關的人繼續打(第178條)。問題來了:如果法院裁定叫你接手一場你根本不想碰的官司,或者你認為自己根本不是該接手的人,你能反抗嗎?這條就是你的反抗權。短短一句話,卻是你不被法院程序綁架的最後一道閘門。沒有這條,法院說你要接就是你要接,你連說「不」的機會都沒有。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為程序救濟性規範,明定法院依第177條、第178條就「承受訴訟」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賦予被指定承受訴訟之當事人向上級法院請求複查的權利,是訴訟程序變動時保障當事人程序主體權的閘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抗告要請律師嗎?自己寫可以嗎?

抗告狀可以自己寫,法律沒有強制委任律師。格式單純:寫明原裁定案號、你的身分、抗告理由。但理由的法律論述強度決定成敗,涉及繼承資格或法人地位爭議建議先諮詢律師。抗告原則不繳裁判費,成本幾乎為零。

Q2提了抗告,原本的訴訟會暫停嗎?

提抗告本身不會自動停止訴訟程序,必須另外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第491條)。聲請停止執行要跟抗告狀一起遞,分開遞中間可能已被排庭。

Q3抗告和上訴差在哪?

裁定用抗告、期間10日;判決用上訴、期間20日。兩者期間與救濟方法都不同,搞混時間窗口權利就會溜走。

Q4民事訴訟法179條在規定什麼?

法院依177、178條所作的承受訴訟裁定,當事人可以提抗告,是被指定承受訴訟者唯一的程序救濟入口。

Q5什麼是承受訴訟?

當事人死亡、公司合併或法定代理權變動時,由繼承人或新當事人接續進行未了訴訟。

Q6抗告是什麼?

對法院裁定不服時,向上級法院請求廢棄或變更的救濟方法,與對判決的上訴不同。

Q7哪些承受訴訟裁定可以抗告?

第177條法院裁定承受、第178條依職權命續行這兩種裁定,依179條都得抗告。

Q8承受訴訟裁定怎麼抗告?

記送達日→聲請閱卷→撰寫抗告狀載明案號與理由→併聲請停止執行,10日內遞出。

Q9抗告狀要怎麼寫?

載明原裁定案號、抗告人身分、抗告理由(非合法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法人已清算)。

Q10抗告要花多少錢?

對訴訟程序進行中裁定的抗告原則免徵裁判費(第483條),自寫抗告狀成本幾乎為零。

Q11怎麼讓抗告期間訴訟先暫停?

與抗告狀一併具狀聲請停止執行(第491條),由法院審酌是否停止程序進行。

Q12抗告 vs 上訴差在哪?

裁定用抗告、期間10日;判決用上訴、期間20日。救濟方法與期間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抗告(裁定)上訴(判決)
救濟方法抗告上訴
期間送達後10日送達後20日
裁判費程序中裁定原則免徵依訴訟標的金額計徵
停止效力不當然停止,須聲請原則阻斷確定

抗告(裁定)

救濟方法
抗告
期間
送達後10日
裁判費
程序中裁定原則免徵
停止效力
不當然停止,須聲請

上訴(判決)

救濟方法
上訴
期間
送達後20日
裁判費
依訴訟標的金額計徵
停止效力
原則阻斷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28条(抗告の一般規定)/受継は第124条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39조(항고)
德國ZPO § 567(sofortige Beschwerde gegen Beschlüsse)
美國28 U.S.C. § 1292(interlocutory appeal,概念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依第十八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者,法院得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中止本訴訟之程序。   前項規定,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告知訴訟者,在受告知人能為參加以前,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前二條之裁定,得為抗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裁定,得為抗告。

(0190913 制定)

依第十八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者,法院得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中止本訴訟之程序。   前項規定,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告知訴訟者,在受告知人能為參加以前,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前二條之裁定,得為抗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裁定,得為抗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79 條規定:「前二條之裁定,得為抗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