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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80 條(當然停止-法院不能執行職務)

  1. 1.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
  2. 2.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停止終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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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法院因天災等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期限暫停,至法院公告恢復執行職務後重新起算。

Q · 法院因天災停擺,我的訴訟期限會不會照跑?

依民事訴訟法第180條,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無須聲請也無須裁定,所有未屆滿的期間一律暫停計算,至法院公告恢復執行職務之日重新起算。若是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停止延長至公告後屆滿六個月前;但雙方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停止提前終竣。

白話解讀

你正在打官司,法院排好了下次開庭日期,結果一場地震把法院震垮了。你的案子怎麼辦?會不會因為沒人處理就過期?這條給你一顆定心丸:法院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故沒辦法運作時,你的訴訟自動凍結,所有期限全部暫停,不會因為法院自己出了事而害你喪失權利。戰爭的情況更特殊:就算法院恢復運作了,你的案子還會再多凍結六個月,因為戰時通訊混亂,怕你根本不知道法院已經復工。但如果雙方當事人都主動跑去法院繼續打,凍結就提前解除。這條的設計邏輯是:法院自己的問題,不能變成你的損失。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範訴訟程序之「當然停止」: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訴訟程序自動停止,毋庸聲請或裁定,期間停止進行;戰事情形另設公告後六個月之緩衝。其特徵在於停止效力源於法定事由本身,而非法院之裁量裁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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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停擺我的案子會被撤銷嗎?

不會。是「停止」不是「終結」,案件凍結保留,恢復後從原進度繼續。

Q2當然停止要不要聲請?

不用。事由發生即自動停止,毋庸聲請或法院裁定,與第181條裁定停止不同。

Q3期限從哪一天重新起算?

從法院公告恢復執行職務之日重新起算,不是當事人知悉之日。

Q4戰事停止為什麼多六個月?

戰時通訊混亂,怕當事人不知法院已復工,故多給六個月緩衝。

Q5停止期間對方寄書狀來要回應嗎?

不用。法院未公告恢復前任何期間都不進行,對方無法藉此製造程序壓力。

Q6當然停止和裁定停止差在哪?

當然停止依法定事由自動發生(§180);裁定停止由法院斟酌情形裁定(§181)。

Q7停止期間我能去別的法院聲請假扣押嗎?

可以。已繫屬案件凍結,但新的急迫保全聲請可向有管轄權的其他法院提出。

Q8停止期間能提前結束嗎?

戰事情形下,雙方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時,停止提前終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當然停止(§180)裁定停止(§181)
啟動方式法定事由發生即自動停止由法院斟酌情形以裁定停止
典型事由天災、不可避之事故、戰事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妨礙進行
期間效力期間停止進行(§188)期間停止進行(§188)
恢復基準法院公告執行職務之日法院撤銷停止裁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30条(天災その他の事由による訴訟手続の中止)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45조(법원의 직무집행 불능으로 인한 중지)
🇩🇪 德國ZPO § 245(Unterbrechung durch Stillstand der Rechtspf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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