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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80當然停止-法院不能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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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
  2. 2.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停止終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法院因天災等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期限暫停,至法院公告恢復執行職務後重新起算。

Q · 法院因天災停擺,我的訴訟期限會不會照跑?

不會。程序當然停止,期限暫停到法院公告恢復

依民事訴訟法第180條,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無須聲請也無須裁定,所有未屆滿的期間一律暫停計算,至法院公告恢復執行職務之日重新起算。若是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停止延長至公告後屆滿六個月前;但雙方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停止提前終竣。

白話解讀

你正在打官司,法院排好了下次開庭日期,結果一場地震把法院震垮了。你的案子怎麼辦?會不會因為沒人處理就過期?這條給你一顆定心丸:法院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故沒辦法運作時,你的訴訟自動凍結,所有期限全部暫停,不會因為法院自己出了事而害你喪失權利。戰爭的情況更特殊:就算法院恢復運作了,你的案子還會再多凍結六個月,因為戰時通訊混亂,怕你根本不知道法院已經復工。但如果雙方當事人都主動跑去法院繼續打,凍結就提前解除。這條的設計邏輯是:法院自己的問題,不能變成你的損失。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範訴訟程序之「當然停止」: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訴訟程序自動停止,毋庸聲請或裁定,期間停止進行;戰事情形另設公告後六個月之緩衝。其特徵在於停止效力源於法定事由本身,而非法院之裁量裁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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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因為地震停擺,我的上訴期限快到了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180條,法院不能執行職務期間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所有期限自動暫停,會在法院公告恢復後才重新起算,不會在停擺期間跑完。依第188條停止期間內期間停止進行。內行人提示:法院恢復後的公告日期才是關鍵,但公告不一定主動通知你,養成上司法院網站查公告的習慣。

Q2法院停擺期間我能不能去別的法院告?

已繫屬的案子不能隨便換法院,只是凍結等恢復;但若有新的急迫聲請(例如假扣押),可依管轄規則向其他有權管轄的法院提出。內行人提示:若停擺的是地方法院,你在高等法院的上訴案件不受影響,因為是不同法院,先搞清楚你的案子在哪一級。

Q3民事訴訟法180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因天災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的制度,期限自動凍結至公告恢復。

Q4什麼叫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因法定事由發生,程序毋庸聲請或裁定即自動停止,與法院裁量裁定的裁定停止不同。

Q5什麼是不可避之事故?

天災、戰事,或大規模停電、嚴重水災等致法院實質無法運作的功能性障礙。

Q6公告執行職務指什麼?

法院於事故消滅後對外公告恢復辦案,是所有期限重新起算的基準時點。

Q7法院停擺時當事人該怎麼做?

確認繫屬法院是否公告停止 → 保存停止與恢復公告 → 恢復後第一時間確認公告日 → 急迫保全向他院聲請。

Q8停止期間怎麼計算我的期限?

未屆滿期間一律暫停,自法院公告恢復執行職務之日重新起算,不是你知悉之日。

Q9怎麼確認法院已經恢復辦案?

查司法院或該院網站的恢復公告,截圖保存日期作為重新起算的證據。

Q10停止期間有急迫保全需求怎麼辦?

已繫屬案件凍結,但假扣押、假處分等新聲請可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Q11當然停止 vs 裁定停止差在哪?

當然停止依法定事由自動發生(§180);裁定停止由法院斟酌情形裁定(§181),啟動方式不同。

Q12天災停止 vs 戰事停止差在哪?

天災停止至公告恢復止;戰事停止延長至公告後屆滿六個月前,且雙方均為訴訟行為可提前終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當然停止(§180)裁定停止(§181)
啟動方式法定事由發生即自動停止由法院斟酌情形以裁定停止
典型事由天災、不可避之事故、戰事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妨礙進行
期間效力期間停止進行(§188)期間停止進行(§188)
恢復基準法院公告執行職務之日法院撤銷停止裁定

當然停止(§180)

啟動方式
法定事由發生即自動停止
典型事由
天災、不可避之事故、戰事
期間效力
期間停止進行(§188)
恢復基準
法院公告執行職務之日

裁定停止(§181)

啟動方式
由法院斟酌情形以裁定停止
典型事由
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妨礙進行
期間效力
期間停止進行(§188)
恢復基準
法院撤銷停止裁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30条(天災その他の事由による訴訟手続の中止)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45조(법원의 직무집행 불능으로 인한 중지)
德國ZPO § 245(Unterbrechung durch Stillstand der Rechtspfle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訴訟程序中斷或中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中斷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訴訟程序中斷或中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通知承受訴訟或續行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0231219 制定)

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該事故終竣以前,中斷。   前項事故終竣時,法院應布告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

(0920114 修正)

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   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停止終竣。

立法理由一、法院不能執行職務乃多因天災或其他類似不可避免之事故所致,為期明確,爰於本條原條文前段增加「不可避之」四字,並改列為第一項。   二、原條但書所規定當然停止之情形,原為方便當事人而設,故當事人如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即無需再停止訴訟程序,爰將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三項修正,移列為本條第二項。

(0190913 制定)

訴訟程序中斷或中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中斷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訴訟程序中斷或中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通知承受訴訟或續行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0231219 制定)

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該事故終竣以前,中斷。   前項事故終竣時,法院應布告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

(0920114 修正)

一、法院不能執行職務乃多因天災或其他類似不可避免之事故所致,為期明確,爰於本條原條文前段增加「不可避之」四字,並改列為第一項。   二、原條但書所規定當然停止之情形,原為方便當事人而設,故當事人如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即無需再停止訴訟程序,爰將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三項修正,移列為本條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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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80 條規定:「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但因戰事不能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8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