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0 條(當然停止-法院不能執行職務)
- 1.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
- 2.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停止終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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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法院因天災等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期限暫停,至法院公告恢復執行職務後重新起算。
Q · 法院因天災停擺,我的訴訟期限會不會照跑?
依民事訴訟法第180條,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無須聲請也無須裁定,所有未屆滿的期間一律暫停計算,至法院公告恢復執行職務之日重新起算。若是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停止延長至公告後屆滿六個月前;但雙方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停止提前終竣。
白話解讀
你正在打官司,法院排好了下次開庭日期,結果一場地震把法院震垮了。你的案子怎麼辦?會不會因為沒人處理就過期?這條給你一顆定心丸:法院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故沒辦法運作時,你的訴訟自動凍結,所有期限全部暫停,不會因為法院自己出了事而害你喪失權利。戰爭的情況更特殊:就算法院恢復運作了,你的案子還會再多凍結六個月,因為戰時通訊混亂,怕你根本不知道法院已經復工。但如果雙方當事人都主動跑去法院繼續打,凍結就提前解除。這條的設計邏輯是:法院自己的問題,不能變成你的損失。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範訴訟程序之「當然停止」: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訴訟程序自動停止,毋庸聲請或裁定,期間停止進行;戰事情形另設公告後六個月之緩衝。其特徵在於停止效力源於法定事由本身,而非法院之裁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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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停擺我的案子會被撤銷嗎?▾
不會。是「停止」不是「終結」,案件凍結保留,恢復後從原進度繼續。
Q2當然停止要不要聲請?▾
不用。事由發生即自動停止,毋庸聲請或法院裁定,與第181條裁定停止不同。
Q3期限從哪一天重新起算?▾
從法院公告恢復執行職務之日重新起算,不是當事人知悉之日。
Q4戰事停止為什麼多六個月?▾
戰時通訊混亂,怕當事人不知法院已復工,故多給六個月緩衝。
Q5停止期間對方寄書狀來要回應嗎?▾
不用。法院未公告恢復前任何期間都不進行,對方無法藉此製造程序壓力。
Q6當然停止和裁定停止差在哪?▾
當然停止依法定事由自動發生(§180);裁定停止由法院斟酌情形裁定(§181)。
Q7停止期間我能去別的法院聲請假扣押嗎?▾
可以。已繫屬案件凍結,但新的急迫保全聲請可向有管轄權的其他法院提出。
Q8停止期間能提前結束嗎?▾
戰事情形下,雙方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時,停止提前終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當然停止(§180) | 裁定停止(§181) |
|---|---|---|
| 啟動方式 | 法定事由發生即自動停止 | 由法院斟酌情形以裁定停止 |
| 典型事由 | 天災、不可避之事故、戰事 | 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妨礙進行 |
| 期間效力 | 期間停止進行(§188) | 期間停止進行(§188) |
| 恢復基準 | 法院公告執行職務之日 | 法院撤銷停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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