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8 條(當然停止裁定停止之效力)
- 1.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 2.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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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規定訴訟停止期間不得為本案訴訟行為,法定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更始進行(非歸零重算)。
Q · 官司停止了,我原本的答辯期限還算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第二項,訴訟程序停止期間,所有正在進行的法定期間一律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從凍結處更始進行。原本剩 8 天就是停止後還有 8 天,不是重新起算 20 天。停止期間法院與雙方都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裁判仍得宣示。
白話解讀
官司暫停的那一刻,時間也跟著凍結。這不是比喻,是法律效果。第一項規定:訴訟停止期間,法院和雙方當事人都不能做任何跟本案有關的訴訟行為(提書狀、舉證、辯論,通通不行)。第二項規定:所有正在跑的法定期間,在停止的那一秒凍結,等到停止結束後從凍結的地方重新開始計算。你本來有 20 天的答辯期限,跑了 12 天案子就停了,停止結束後你還有 8 天,不是重新算 20 天。唯一的例外寫在但書:如果法官已經辯論終結,在宣判之前案子因為當然停止(例如當事人死亡)而暫停了,法官仍然可以宣判。因為辯論都結束了,判決已經成形,沒必要因為停止而延後宣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規範訴訟程序停止之效力:當然或裁定停止期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裁判得宣示),且一切法定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更始進行,確保停止不致暗中消耗當事人之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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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停止期間,我的答辯期限會不會過期?▾
不會。期間在停止那一刻凍結,停止終竣後從凍結處繼續,不是歸零。
Q2停止期間我能遞書狀嗎?▾
原則不能,書狀屬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實務上法院多收下待停止結束再處理。
Q3停止期間期限是停止進行還是重新計算?▾
停止進行。剩 8 天就是停止後還有 8 天,非重算 20 天。
Q4對方在停止期間脫產怎麼辦?▾
可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保全程序不屬本案訴訟行為,不受第 188 條限制。
Q5停止期間能做證據保全嗎?▾
可以。證據保全(第 368 條)屬急迫保全程序,不受停止限制。
Q6辯論已終結但當事人死亡停止了,法院能判嗎?▾
能。但書規定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辯論之裁判得宣示。
Q7停止期間律師委任還有效嗎?▾
有效。委任關係不受停止影響,律師仍可處理非本案之程序事項。
Q8上訴期間這種不變期間也會凍結嗎?▾
會。不變期間同樣停止進行而非歸零,自停止終竣時更始進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mon_misunderstanding |
|---|---|---|
| 期間計算方式 | 停止進行:凍結後從原剩餘天數繼續 | 歸零重算:誤以為重新給足完整期間 |
| 剩餘 8 天情境 | 停止終竣後仍為 8 天 | 誤以為重新起算 20 天 |
| 不變期間(如上訴) | 同樣停止進行而非歸零 | 誤以為不變期間不受影響照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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