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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88 條(當然停止裁定停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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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2. 2.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規定訴訟停止期間不得為本案訴訟行為,法定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更始進行(非歸零重算)。

Q · 官司停止了,我原本的答辯期限還算數嗎?

期限會凍結,不會被偷吃掉

依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第二項,訴訟程序停止期間,所有正在進行的法定期間一律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從凍結處更始進行。原本剩 8 天就是停止後還有 8 天,不是重新起算 20 天。停止期間法院與雙方都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裁判仍得宣示。

深度解讀

官司暫停的那一刻,時間也跟著凍結。這不是比喻,是法律效果。第一項規定:訴訟停止期間,法院和雙方當事人都不能做任何跟本案有關的訴訟行為(提書狀、舉證、辯論,通通不行)。第二項規定:所有正在跑的法定期間,在停止的那一秒凍結,等到停止結束後從凍結的地方重新開始計算。你本來有 20 天的答辯期限,跑了 12 天案子就停了,停止結束後你還有 8 天,不是重新算 20 天。唯一的例外寫在但書:如果法官已經辯論終結,在宣判之前案子因為當然停止(例如當事人死亡)而暫停了,法官仍然可以宣判。因為辯論都結束了,判決已經成形,沒必要因為停止而延後宣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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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