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85 條(裁定停止(五)-告知訴訟)

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當事人告知訴訟後,法院若認受告知人能參加,得在其參加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屬法院裁量而非強制。

Q · 對方聲請告知訴訟,法院為什麼把我的案子停掉?

依民事訴訟法第 185 條,當事人依第 65 條對第三人為訴訟告知後,法院若認該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與本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具備參加資格),得在其決定是否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重點是「得」停止而非「應」停止:法院有裁量空間,認為受告知人與案件無關時,告知了也不會停。停止後若受告知人遲未參加,任一方可依第 186 條聲請撤銷停止裁定恢復訴訟。

白話解讀

一場官司表面上是你和被告在對打,但有時候真正掌握勝負關鍵的人根本不在場。你依照第 65 條把這個「關鍵第三人」拉進訴訟(告知訴訟),法院看了覺得他確實有資格參加,就可以裁定暫停整個訴訟程序,等他決定要不要進場。這個暫停不是法院偷懶,是法院判斷:如果這個人不進來,判決結果可能不完整,甚至對你不利。比方說你告了總包商,但問題出在分包商,法院可能暫停等分包商加入。這個暫停是「得」不是「應」,法院有裁量空間,不是你告知了就一定會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85 條規定,當事人依第 65 條對第三人為訴訟告知後,法院若認該受告知人具有參加訴訟的資格與法律上利害關係,得在其決定是否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法定事由之一,採「得」停止的裁量設計,並非一經告知即當然停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185條是什麼?

規定當事人告知訴訟後,法院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是裁定停止的事由之一。

Q2告知訴訟後法院一定要停止訴訟嗎?

不一定。條文用「得」不是「應」,法院會先判斷受告知人是否與案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認為無關就不會停。

Q3什麼是『能為參加者』?

指受告知人就本案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具備依第58條參加訴訟的資格。

Q4對方用告知訴訟拖時間怎麼辦?

可依第186條聲請撤銷停止裁定,附上受告知人遲未參加的事實說明,法院通常會儘速撤銷恢復訴訟。

Q5被告知訴訟一定要參加嗎?

不一定,但不參加判決效力仍及於你(第67條),你失去的是在法庭為自己說話的機會。

Q6停止訴訟的裁定可以救濟嗎?

可以,依第187條對停止或撤銷停止的裁定提起抗告。

Q7告知訴訟和追加被告一樣嗎?

不一樣。告知訴訟只通知第三人有官司、由他自己決定參加;追加被告是直接把他拉進來當被告。

Q8停止後什麼時候會恢復訴訟?

受告知人參加或表明不參加後,或依第186條撤銷停止裁定後,訴訟即回復進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告知訴訟(第185條)追加被告
性質通知第三人有訴訟,由其自行決定是否參加直接將第三人列為被告拉入訴訟
第三人地位受告知人、得選擇參加或不參加成為當事人,必須應訴
對訴訟的影響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等其決定訴訟標的擴張,續行審理
對第三人的拘束不參加判決效力仍及於其(第67條)直接受判決既判力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53 条(訴訟告知)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84조~제86조(소송고지)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59条(第三人参加诉讼)
🇩🇪 德國ZPO §§ 72-74(Streitverkündung)+ § 148(Aussetz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331 et s.(intervention forcé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14(third-party practice / implead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