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5 條(裁定停止(五)-告知訴訟)
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當事人告知訴訟後,法院若認受告知人能參加,得在其參加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屬法院裁量而非強制。
Q · 對方聲請告知訴訟,法院為什麼把我的案子停掉?
依民事訴訟法第 185 條,當事人依第 65 條對第三人為訴訟告知後,法院若認該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與本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具備參加資格),得在其決定是否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重點是「得」停止而非「應」停止:法院有裁量空間,認為受告知人與案件無關時,告知了也不會停。停止後若受告知人遲未參加,任一方可依第 186 條聲請撤銷停止裁定恢復訴訟。
白話解讀
一場官司表面上是你和被告在對打,但有時候真正掌握勝負關鍵的人根本不在場。你依照第 65 條把這個「關鍵第三人」拉進訴訟(告知訴訟),法院看了覺得他確實有資格參加,就可以裁定暫停整個訴訟程序,等他決定要不要進場。這個暫停不是法院偷懶,是法院判斷:如果這個人不進來,判決結果可能不完整,甚至對你不利。比方說你告了總包商,但問題出在分包商,法院可能暫停等分包商加入。這個暫停是「得」不是「應」,法院有裁量空間,不是你告知了就一定會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85 條規定,當事人依第 65 條對第三人為訴訟告知後,法院若認該受告知人具有參加訴訟的資格與法律上利害關係,得在其決定是否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法定事由之一,採「得」停止的裁量設計,並非一經告知即當然停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185條是什麼?▾
規定當事人告知訴訟後,法院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是裁定停止的事由之一。
Q2告知訴訟後法院一定要停止訴訟嗎?▾
不一定。條文用「得」不是「應」,法院會先判斷受告知人是否與案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認為無關就不會停。
Q3什麼是『能為參加者』?▾
指受告知人就本案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具備依第58條參加訴訟的資格。
Q4對方用告知訴訟拖時間怎麼辦?▾
可依第186條聲請撤銷停止裁定,附上受告知人遲未參加的事實說明,法院通常會儘速撤銷恢復訴訟。
Q5被告知訴訟一定要參加嗎?▾
不一定,但不參加判決效力仍及於你(第67條),你失去的是在法庭為自己說話的機會。
Q6停止訴訟的裁定可以救濟嗎?▾
可以,依第187條對停止或撤銷停止的裁定提起抗告。
Q7告知訴訟和追加被告一樣嗎?▾
不一樣。告知訴訟只通知第三人有官司、由他自己決定參加;追加被告是直接把他拉進來當被告。
Q8停止後什麼時候會恢復訴訟?▾
受告知人參加或表明不參加後,或依第186條撤銷停止裁定後,訴訟即回復進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告知訴訟(第185條) | 追加被告 |
|---|---|---|
| 性質 | 通知第三人有訴訟,由其自行決定是否參加 | 直接將第三人列為被告拉入訴訟 |
| 第三人地位 | 受告知人、得選擇參加或不參加 | 成為當事人,必須應訴 |
| 對訴訟的影響 | 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等其決定 | 訴訟標的擴張,續行審理 |
| 對第三人的拘束 | 不參加判決效力仍及於其(第67條) | 直接受判決既判力拘束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