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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85裁定停止(五)-告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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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當事人告知訴訟後,法院若認受告知人能參加,得在其參加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屬法院裁量而非強制。

Q · 對方聲請告知訴訟,法院為什麼把我的案子停掉?

因法院認關鍵第三人應參加,依民訴185條裁定暫停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 185 條,當事人依第 65 條對第三人為訴訟告知後,法院若認該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與本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具備參加資格),得在其決定是否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重點是「得」停止而非「應」停止:法院有裁量空間,認為受告知人與案件無關時,告知了也不會停。停止後若受告知人遲未參加,任一方可依第 186 條聲請撤銷停止裁定恢復訴訟。

白話解讀

一場官司表面上是你和被告在對打,但有時候真正掌握勝負關鍵的人根本不在場。你依照第 65 條把這個「關鍵第三人」拉進訴訟(告知訴訟),法院看了覺得他確實有資格參加,就可以裁定暫停整個訴訟程序,等他決定要不要進場。這個暫停不是法院偷懶,是法院判斷:如果這個人不進來,判決結果可能不完整,甚至對你不利。比方說你告了總包商,但問題出在分包商,法院可能暫停等分包商加入。這個暫停是「得」不是「應」,法院有裁量空間,不是你告知了就一定會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85 條規定,當事人依第 65 條對第三人為訴訟告知後,法院若認該受告知人具有參加訴訟的資格與法律上利害關係,得在其決定是否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法定事由之一,採「得」停止的裁量設計,並非一經告知即當然停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告知訴訟拖時間怎麼辦?

法院有裁量權,如果認為受告知人跟案子沒有利害關係,可以不裁定停止。就算已經停了,你也可以依第186條聲請撤銷停止裁定,法院撤銷後訴訟繼續走。實務上聲請撤銷時附上受告知人遲遲未參加的事實說明,法院通常會很快撤銷,拖延型的告知訴訟很難得逞。

Q2被告知訴訟一定要參加嗎?

不一定。告知訴訟只是通知你有這場官司,要不要參加是你的自由。但重點是:不參加不代表判決跟你無關,依第67條判決效力會及於你,將來相關訴訟中你不能再爭執已被判定的事實。如果你有利害關係卻不參加,等於放棄在法庭為自己說話的機會卻仍要承受結果,多數律師會建議至少參加或提出書狀。

Q3民事訴訟法185條是什麼?

規定當事人告知訴訟後,法院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是裁定停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Q4什麼叫『能為參加者』?

指受告知人就本案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具備依第58條參加訴訟的資格,法院據此判斷是否停止。

Q5告知訴訟的停止是強制的還是裁量的?

裁量的。條文用「得」不是「應」,法院認受告知人與案件無關時可不停止。

Q6不參加為什麼判決效力還是會及於我?

依第67條,受告知人縱未參加,本訴對相關法律關係的判斷對其仍有拘束力,以達紛爭一次解決。

Q7告知訴訟怎麼提出讓法院裁定停止?

依第65條提出告知訴訟書狀,載明受告知人身分與利害關係,並釋明其能為參加者,供法院裁定停止。

Q8對方用告知訴訟拖時間怎麼處理?

依第186條聲請撤銷停止裁定,附上受告知人遲未參加的事實說明,法院通常會儘速撤銷恢復訴訟。

Q9收到告知訴訟通知後該怎麼做?

先評估訴訟結果是否影響你的權益;若會,主動參加比被動等判決有利,可在法庭提出主張。

Q10不服停止訴訟的裁定怎麼救濟?

依第187條對停止或撤銷停止的裁定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

Q11告知訴訟 vs 追加被告差在哪?

告知訴訟只通知第三人、由他自己決定參加;追加被告是直接列其為被告必須應訴。程序與效力完全不同。

Q12告知訴訟 vs 訴訟參加差在哪?

告知訴訟是通知行為(第65條),訴訟參加是第三人主動加入(第58條)。告知是前置,參加是結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告知訴訟(第185條)追加被告
性質通知第三人有訴訟,由其自行決定是否參加直接將第三人列為被告拉入訴訟
第三人地位受告知人、得選擇參加或不參加成為當事人,必須應訴
對訴訟的影響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等其決定訴訟標的擴張,續行審理
對第三人的拘束不參加判決效力仍及於其(第67條)直接受判決既判力拘束

告知訴訟(第185條)

性質
通知第三人有訴訟,由其自行決定是否參加
第三人地位
受告知人、得選擇參加或不參加
對訴訟的影響
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等其決定
對第三人的拘束
不參加判決效力仍及於其(第67條)

追加被告

性質
直接將第三人列為被告拉入訴訟
第三人地位
成為當事人,必須應訴
對訴訟的影響
訴訟標的擴張,續行審理
對第三人的拘束
直接受判決既判力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53 条(訴訟告知)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84조~제86조(소송고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59条(第三人参加诉讼)
德國ZPO §§ 72-74(Streitverkündung)+ § 148(Aussetz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331 et s.(intervention forcé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14(third-party practice / implead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休止訴訟程序。

(0231219 制定)

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命其在參加以前,中止訴訟程序。

(0570109 全文修正)

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休止訴訟程序。

(0231219 制定)

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命其在參加以前,中止訴訟程序。

(0570109 全文修正)

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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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85 條規定:「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8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