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當事人告知訴訟後,法院若認受告知人能參加,得在其參加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屬法院裁量而非強制。
Q · 對方聲請告知訴訟,法院為什麼把我的案子停掉?
因法院認關鍵第三人應參加,依民訴185條裁定暫停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 185 條,當事人依第 65 條對第三人為訴訟告知後,法院若認該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與本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具備參加資格),得在其決定是否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重點是「得」停止而非「應」停止:法院有裁量空間,認為受告知人與案件無關時,告知了也不會停。停止後若受告知人遲未參加,任一方可依第 186 條聲請撤銷停止裁定恢復訴訟。
一場官司表面上是你和被告在對打,但有時候真正掌握勝負關鍵的人根本不在場。你依照第 65 條把這個「關鍵第三人」拉進訴訟(告知訴訟),法院看了覺得他確實有資格參加,就可以裁定暫停整個訴訟程序,等他決定要不要進場。這個暫停不是法院偷懶,是法院判斷:如果這個人不進來,判決結果可能不完整,甚至對你不利。比方說你告了總包商,但問題出在分包商,法院可能暫停等分包商加入。這個暫停是「得」不是「應」,法院有裁量空間,不是你告知了就一定會停。
民事訴訟法第 185 條規定,當事人依第 65 條對第三人為訴訟告知後,法院若認該受告知人具有參加訴訟的資格與法律上利害關係,得在其決定是否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法定事由之一,採「得」停止的裁量設計,並非一經告知即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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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裁量權,如果認為受告知人跟案子沒有利害關係,可以不裁定停止。就算已經停了,你也可以依第186條聲請撤銷停止裁定,法院撤銷後訴訟繼續走。實務上聲請撤銷時附上受告知人遲遲未參加的事實說明,法院通常會很快撤銷,拖延型的告知訴訟很難得逞。
不一定。告知訴訟只是通知你有這場官司,要不要參加是你的自由。但重點是:不參加不代表判決跟你無關,依第67條判決效力會及於你,將來相關訴訟中你不能再爭執已被判定的事實。如果你有利害關係卻不參加,等於放棄在法庭為自己說話的機會卻仍要承受結果,多數律師會建議至少參加或提出書狀。
規定當事人告知訴訟後,法院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是裁定停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指受告知人就本案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具備依第58條參加訴訟的資格,法院據此判斷是否停止。
裁量的。條文用「得」不是「應」,法院認受告知人與案件無關時可不停止。
依第67條,受告知人縱未參加,本訴對相關法律關係的判斷對其仍有拘束力,以達紛爭一次解決。
依第65條提出告知訴訟書狀,載明受告知人身分與利害關係,並釋明其能為參加者,供法院裁定停止。
依第186條聲請撤銷停止裁定,附上受告知人遲未參加的事實說明,法院通常會儘速撤銷恢復訴訟。
先評估訴訟結果是否影響你的權益;若會,主動參加比被動等判決有利,可在法庭提出主張。
依第187條對停止或撤銷停止的裁定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
告知訴訟只通知第三人、由他自己決定參加;追加被告是直接列其為被告必須應訴。程序與效力完全不同。
告知訴訟是通知行為(第65條),訴訟參加是第三人主動加入(第58條)。告知是前置,參加是結果。
| 項目 | 告知訴訟(第185條) | 追加被告 |
|---|---|---|
| 性質 | 通知第三人有訴訟,由其自行決定是否參加 | 直接將第三人列為被告拉入訴訟 |
| 第三人地位 | 受告知人、得選擇參加或不參加 | 成為當事人,必須應訴 |
| 對訴訟的影響 | 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等其決定 | 訴訟標的擴張,續行審理 |
| 對第三人的拘束 | 不參加判決效力仍及於其(第67條) | 直接受判決既判力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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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休止訴訟程序。
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命其在參加以前,中止訴訟程序。
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休止訴訟程序。
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命其在參加以前,中止訴訟程序。
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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