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25 條(宣示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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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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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25 條規定,法院宣示判決時,不論當事人是否在場,判決一律發生效力,缺席不影響判決之成立與效力。
Q · 宣判那天我沒到場,判決還算數嗎?
算數。判決一宣示就生效,跟你在不在場無關。
依民事訴訟法第 225 條,法院宣示判決時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判決一律有效力。法官宣判念的是已經寫好的主文,當事人到場與否不影響判決內容或效力。你真正要盯的不是宣判日到不到場,而是判決書「送達」後的 20 日上訴期間(第 440 條),上訴期自送達起算,不因缺席而延後。
深度解讀
整條只有一句話,卻打碎了一個非常危險的幻想:「我不去聽判決,判決就拿我沒辦法。」不是這樣的。法官宣判的那一刻,不管你坐在法庭裡、在家裡滑手機、還是在國外旅遊,判決對你的效力完全相同。你不到場,法官照判,判決照生效。這條存在的意義是防止有人用「我沒到所以不算數」來拖延或規避判決。訴訟制度的運作不能被任何一方當事人用缺席來癱瘓。92年修法前,本條還有第二項規定判決宣示後應在法院公告主文,以及當事人可以不等送達就本於判決為訴訟行為。修法後這些分別被納入第224條公告制度和第231條羈束力規定,本條精簡為只剩這一句核心宣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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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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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