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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10再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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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發動權在法院,當事人僅得聲請。

Q · 辯論終結後才想到漏講的證據,還補得進去嗎?

能聲請再開辯論,但准否由法官裁量

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言詞辯論終結後到宣示裁判前,若出現足以影響判決的新事證或程序瑕疵,法院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當事人可以書狀聲請並說明「必要性」,但是否再開由法官裁量,聲請不等於一定准許。一旦宣示判決,本條的空間即關閉,此後只能走上訴。

白話解讀

辯論終結了。你走出法院,突然想起一件事:那份關鍵的對話紀錄忘了提出來。或者更糟,你回到家收到一封信,發現對方在辯論終結前一天偽造了一份文件,你根本來不及反駁。怎麼辦?第210條就是你的最後一道安全閥。在法官宣布辯論終結到正式宣判之間,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可以命令重新開啟言詞辯論。注意兩個關鍵字:「法院」和「如有必要」。這代表重新開啟的決定權在法官手上,不是你說了算。你可以聲請,但法官可以駁回。法官會在什麼情況下覺得有必要?發現漏掉的重要爭點、有新的關鍵證據出現、或者意識到程序上有瑕疵需要補正。這不是讓你後悔的後門,是讓法院避免做出有瑕疵判決的保險機制。

法律定性

再開辯論,指法院在言詞辯論終結後、裁判宣示前,認有必要時重新開啟言詞辯論程序的制度。其目的在於避免法院於形成心證後,因漏未審理的爭點或新出現的事證而作成有瑕疵之判決,是裁判安定性與正確性之間的平衡閥,發動權專屬於法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主動要求法官重新開辯論嗎?

可以聲請,但決定權在法官。你需要提出具體理由說明為什麼有「必要」,例如辯論後發現新證據、對方陳述事後被證明虛假、法院漏未審理重要爭點。單純覺得自己忘了說某些話通常不構成再開的必要性。

Q2再開辯論之後流程是什麼?

等於辯論重新開始。法院會另定期日通知雙方到庭,針對需要補充的部分進行辯論與證據調查,然後再次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再開後的辯論範圍通常被法院限縮在有必要補充的部分,不是整個案件從頭來過。

Q3再開辯論要在什麼時候聲請?

必須在判決宣示之前聲請。一旦法官宣示判決,本條的空間就關閉,此後只能走上訴程序。辯論終結到宣判的時間由法院決定,實務上通常在數週內。

Q4民事訴訟法210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在辯論終結後、宣判前,認有必要可命再開言詞辯論,是宣判前最後的補救窗口。

Q5什麼叫再開辯論?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裁判宣示前,重新開啟辯論程序以補正爭點或審酌新事證。

Q6什麼情況算「有必要」再開辯論?

漏未審理的重要爭點、新出現的關鍵證據、或程序上有瑕疵需要補正。

Q7再開辯論的決定權在誰手上?

在法院。當事人只能聲請並說明必要性,是否再開由法官裁量。

Q8辯論終結後發現新證據怎麼辦?

在判決宣示前以書狀向法院聲請再開辯論,附上新證據並說明為何辯論時無法提出。

Q9再開辯論聲請書狀怎麼寫?

重點放在必要性:為何問題辯論時無法發現、不再開會造成何種不公正結果;語氣定位為提供法院參考。

Q10對方聲請再開辯論我怎麼反對?

提出書面意見,質疑其主張是否真為新事證、是否辯論時刻意保留、是否不當拖延程序。

Q11再開辯論要繳裁判費嗎?

再開辯論在原審進行,不另徵裁判費;相對地,宣判後改走上訴則需繳上訴裁判費。

Q12再開辯論 vs 上訴差在哪?

再開辯論在原審、宣判前,由法院裁量、無額外費用;上訴在判決後向上級審救濟、須繳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再開辯論上訴再審
發動時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判決送達後20日內判決確定後30日內
發動主體法院(當事人僅得聲請)當事人當事人
審理法院原審法院上級審法院原確定判決法院
費用無額外裁判費上訴裁判費(1.5倍)再審裁判費

再開辯論

發動時點
辯論終結後、宣判前
發動主體
法院(當事人僅得聲請)
審理法院
原審法院
費用
無額外裁判費

上訴

發動時點
判決送達後20日內
發動主體
當事人
審理法院
上級審法院
費用
上訴裁判費(1.5倍)

再審

發動時點
判決確定後30日內
發動主體
當事人
審理法院
原確定判決法院
費用
再審裁判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53条(口頭弁論の再開)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42조(변론의 재개)
德國ZPO § 156(Wiedereröffnung der Verhandl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444(réouverture des déba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筆錄或與筆錄有同一效力之文件所記事項,法院應依職權審酌之。

(0231219 制定)

法院於宣示裁判前,得命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0190913 制定)

筆錄或與筆錄有同一效力之文件所記事項,法院應依職權審酌之。

(0231219 制定)

法院於宣示裁判前,得命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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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