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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10 條(再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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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發動權在法院,當事人僅得聲請。

Q · 辯論終結後才想到漏講的證據,還補得進去嗎?

能聲請再開辯論,但准否由法官裁量

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言詞辯論終結後到宣示裁判前,若出現足以影響判決的新事證或程序瑕疵,法院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當事人可以書狀聲請並說明「必要性」,但是否再開由法官裁量,聲請不等於一定准許。一旦宣示判決,本條的空間即關閉,此後只能走上訴。

深度解讀

辯論終結了。你走出法院,突然想起一件事:那份關鍵的對話紀錄忘了提出來。或者更糟,你回到家收到一封信,發現對方在辯論終結前一天偽造了一份文件,你根本來不及反駁。怎麼辦?第210條就是你的最後一道安全閥。在法官宣布辯論終結到正式宣判之間,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可以命令重新開啟言詞辯論。注意兩個關鍵字:「法院」和「如有必要」。這代表重新開啟的決定權在法官手上,不是你說了算。你可以聲請,但法官可以駁回。法官會在什麼情況下覺得有必要?發現漏掉的重要爭點、有新的關鍵證據出現、或者意識到程序上有瑕疵需要補正。這不是讓你後悔的後門,是讓法院避免做出有瑕疵判決的保險機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1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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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