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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21 條(言詞辯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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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21 條規定判決原則上應經當事人言詞辯論,未經辯論即判決屬程序違法,可上訴第三審。

Q · 法院沒讓我開口辯論就判決,可以翻盤嗎?

可以,未經辯論是上訴第三審理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1 條,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如簡易程序),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未經合法辯論即判決,屬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1 款規定的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是上訴第三審的法定理由。實務上即使證據已明確,跳過言詞辯論程序仍會被上級審撤銷發回。

深度解讀

法官翻著卷宗,證據看完了,心裡可能已經有了結論。但他不能直接宣判。在寫下判決之前,他必須讓你開口。221 條規定,判決原則上應經當事人的言詞辯論。這不是形式上讓你說兩句,而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環節:檢察官論告,你或你的律師答辯,雙方針對事實和法律正面交鋒。如果法院跳過這一步直接判,那個判決就帶有程序瑕疵。實務上,「未經合法辯論」是上訴第三審的法定理由之一。你說了什麼可能改變不了結果,但你沒被允許說,這件事本身就足以翻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言詞辯論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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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21 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