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20 條(法院意思表示之方式)

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法院裁判分判決與裁定兩種:應以判決行之者用判決,其他用裁定,救濟管道不同。

Q · 法院的決定是判決還是裁定?兩者差在哪?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的裁判只有兩種形式:法律明文規定「應以判決行之」的(例如有罪無罪認定、科刑),以判決為之;其他全部以裁定為之。兩者救濟管道完全不同:判決用上訴(第349條,送達後20日內),裁定用抗告(第406條,送達後5日內),且不是所有裁定都能抗告(第403條規定限於法律明文「得抗告」者)。形式決定救濟路線,搞錯就走進死胡同。

白話解讀

法院做的每一個決定,都只有兩種形式:判決,或裁定。沒有第三種。這聽起來像是法律教科書裡的基礎分類,但它直接決定了你能用哪條路挑戰法院的決定。判決用「上訴」打(刑訴法第344條),裁定用「抗告」打(第403條)。兩種救濟的期限不同、管轄法院不同、審查範圍也不同。搞混了,你不是繞路而已,你是走進一條死胡同,等你發現走錯的時候,正確的那條路已經過了期限。刑事訴訟法裡明確規定「應以判決行之」的事項(比如有罪無罪的認定),就用判決;其他所有事項,一律用裁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為法院裁判的形式總則性規範,建立二元分類體系:應以判決行之的事項(法律明文規定者,如有罪無罪、科刑)用判決,其他一律用裁定。此分類直接決定當事人的救濟途徑(上訴或抗告)、救濟期限(20日或5日)與審查範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分辨手上的文件是判決還是裁定?

最直接的方式:看文件標題。法院文件的第一頁會寫「刑事判決」或「刑事裁定」。內容上的區分:有罪無罪的認定、刑度、科刑用判決;程序性事項(羈押、交保、證據聲請的准駁、管轄移轉)用裁定。內行人提示:如果法院用錯形式(該用判決卻用裁定),這本身就是程序違法,可以作為救濟的理由。

Q2裁定不能上訴,那我完全沒辦法挑戰嗎?

不是完全沒辦法。裁定的救濟管道是「抗告」,不是「上訴」。但有兩個限制:第一,不是所有裁定都能抗告,只有法律明文規定「得抗告」的才行(第403條);第二,抗告期限只有5天,比上訴的20天短很多。內行人提示:即使不能抗告的裁定,如果涉及重大權益侵害,實務上有透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救濟的案例。

Q3判決和裁定差在哪?

判決針對「應以判決行之事項」(有罪無罪、科刑)所為,走上訴救濟期限20日;裁定針對其他事項,走抗告救濟期限5日。差4倍的倒數時鐘。

Q4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什麼?

法院的所有裁判只有兩種形式:判決或裁定。法律明文應以判決行之者用判決,其他用裁定。這是救濟路線的總開關。

Q5什麼叫「應以判決行之」?

刑訴法明文規定須以判決為之的事項,包括有罪無罪認定、科刑、自訴駁回實體理由等核心實體爭點。其他全部用裁定。

Q6判決書和裁定書外觀差別?

首頁標題不同:判決寫「刑事判決」,裁定寫「刑事裁定」。內部格式也有差異(判決原則須有事實、理由、主文三段;裁定可較精簡)。

Q7怎麼確認手上的是判決還是裁定?

看文件首頁標題的「判決」或「裁定」二字,不是看內容嚴重度。當庭口頭宣示則聽法官說的是「主文如下(判決)」還是「本院裁定如下」。

Q8對裁定怎麼提抗告?

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遞狀,狀紙標題寫「刑事抗告狀」,須在送達後5日內(第406條),並先確認該裁定法律是否明文得抗告(第403條)。

Q9判決書內容寫錯該怎麼辦?

顯然誤寫誤算(如金額多打一個零、名字錯字)依第227條之1可聲請或職權更正,不必走上訴。實質判斷錯誤就要走上訴。

Q10錯過救濟期限還有救嗎?

原則上無救濟。極例外可主張「非歸責於己之事由」聲請回復原狀(第67條以下),但實務上極難成立。期限過了就是死局。

Q11判決上訴 vs 裁定抗告 差在哪?

期限差4倍(20日 vs 5日)、審查範圍不同(上訴可全面審查,抗告原則限於該裁定)、管轄不同(上訴向上級審,抗告向原審或上級)。

Q12刑事裁判 vs 民事裁判 形式區分一樣嗎?

民事訴訟法第220條(同條號)也採判決/裁定二分,邏輯類似但具體列舉項目不同。例如假處分裁定就是民事程序特有的裁定類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headersrows
形式區分維度[ "判決", "裁定" ][ [ "適用事項", "法律明文「應以判決行之」者(有罪無罪認定、科刑、自訴駁回實體)", "其他所有事項(程序、保釋、羈押、證據聲請、管轄移轉)" ], [ "救濟方式", "上訴(第344條)", "抗告(第403條,限法律明文得抗告者)" ], [ "救濟期限", "送達後20日(第349條)", "送達後5日(第406條)" ], [ "程序要求", "原則須經言詞辯論(第221條)", "得不經言詞辯論(第222條)" ], [ "典型例子", "有罪無罪判決、自訴不受理判決", "羈押裁定、駁回證據調查聲請、移轉管轄裁定"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3条(判決と決定の区別)、第422条(抗告の対象)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7조(재판의 형식:判決·決定·命令の3分類)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196条(判决、裁定的形式与适用范围)
🇩🇪 德國StPO § 33(裁判形式)、§ 268(Urteil)、§ 304(Beschluss と Beschwerd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85(jugements), art. 569(ordonnances et arrêt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32(Judgment), Rule 59(Ord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