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20 條(法院意思表示之方式)
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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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法院裁判分判決與裁定兩種:應以判決行之者用判決,其他用裁定,救濟管道不同。
Q · 法院的決定是判決還是裁定?兩者差在哪?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的裁判只有兩種形式:法律明文規定「應以判決行之」的(例如有罪無罪認定、科刑),以判決為之;其他全部以裁定為之。兩者救濟管道完全不同:判決用上訴(第349條,送達後20日內),裁定用抗告(第406條,送達後5日內),且不是所有裁定都能抗告(第403條規定限於法律明文「得抗告」者)。形式決定救濟路線,搞錯就走進死胡同。
白話解讀
法院做的每一個決定,都只有兩種形式:判決,或裁定。沒有第三種。這聽起來像是法律教科書裡的基礎分類,但它直接決定了你能用哪條路挑戰法院的決定。判決用「上訴」打(刑訴法第344條),裁定用「抗告」打(第403條)。兩種救濟的期限不同、管轄法院不同、審查範圍也不同。搞混了,你不是繞路而已,你是走進一條死胡同,等你發現走錯的時候,正確的那條路已經過了期限。刑事訴訟法裡明確規定「應以判決行之」的事項(比如有罪無罪的認定),就用判決;其他所有事項,一律用裁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為法院裁判的形式總則性規範,建立二元分類體系:應以判決行之的事項(法律明文規定者,如有罪無罪、科刑)用判決,其他一律用裁定。此分類直接決定當事人的救濟途徑(上訴或抗告)、救濟期限(20日或5日)與審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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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和裁定差在哪?▾
判決是法院對「應以判決行之事項」(如有罪無罪、科刑)的決定,用上訴救濟(20日);裁定是其他事項的決定,用抗告救濟(5日)。
Q2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什麼?▾
建立法院裁判形式的二元分類:應以判決行之者用判決,其他用裁定。決定救濟路線的總開關。
Q3為什麼裁定的抗告期限只有5天這麼短?▾
裁定多為程序事項,立法者認為應快速確定,避免訴訟延宕,所以期限比判決上訴短很多。實務上對人權影響大的羈押裁定也只有5天。
Q4羈押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依第403條及第404條規定,羈押裁定屬於得抗告的裁定,期限5日。但要快,遲一天就喪失救濟權。
Q5判決寫錯字怎麼辦?▾
依第227條之1,顯然錯誤可聲請或依職權更正,不需要走上訴程序。但實質判斷錯誤就要上訴。
Q6法院當庭口頭做的決定算判決還是裁定?▾
看法官說的是「判決如下」還是「裁定如下」。當庭宣示需依第224條規定的應宣示裁判類型。
Q7起訴書、不起訴處分算判決或裁定嗎?▾
都不算。起訴是檢察官的行為,不起訴是檢察官的處分,不在220條的法院裁判分類範圍。
Q8搞錯救濟方式還有救嗎?▾
如果在期限內提錯(如對裁定寫上訴),法院會依誤載原則處理;若期限過了才發現,原則上已無救濟機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headers | rows |
|---|---|---|
| 形式區分維度 | [ "判決", "裁定" ] | [ [ "適用事項", "法律明文「應以判決行之」者(有罪無罪認定、科刑、自訴駁回實體)", "其他所有事項(程序、保釋、羈押、證據聲請、管轄移轉)" ], [ "救濟方式", "上訴(第344條)", "抗告(第403條,限法律明文得抗告者)" ], [ "救濟期限", "送達後20日(第349條)", "送達後5日(第406條)" ], [ "程序要求", "原則須經言詞辯論(第221條)", "得不經言詞辯論(第222條)" ], [ "典型例子", "有罪無罪判決、自訴不受理判決", "羈押裁定、駁回證據調查聲請、移轉管轄裁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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