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20 條(法院意思表示之方式)

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法院裁判分判決與裁定兩種:應以判決行之者用判決,其他用裁定,救濟管道不同。

Q · 法院的決定是判決還是裁定?兩者差在哪?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的裁判只有兩種形式:法律明文規定「應以判決行之」的(例如有罪無罪認定、科刑),以判決為之;其他全部以裁定為之。兩者救濟管道完全不同:判決用上訴(第349條,送達後20日內),裁定用抗告(第406條,送達後5日內),且不是所有裁定都能抗告(第403條規定限於法律明文「得抗告」者)。形式決定救濟路線,搞錯就走進死胡同。

白話解讀

法院做的每一個決定,都只有兩種形式:判決,或裁定。沒有第三種。這聽起來像是法律教科書裡的基礎分類,但它直接決定了你能用哪條路挑戰法院的決定。判決用「上訴」打(刑訴法第344條),裁定用「抗告」打(第403條)。兩種救濟的期限不同、管轄法院不同、審查範圍也不同。搞混了,你不是繞路而已,你是走進一條死胡同,等你發現走錯的時候,正確的那條路已經過了期限。刑事訴訟法裡明確規定「應以判決行之」的事項(比如有罪無罪的認定),就用判決;其他所有事項,一律用裁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為法院裁判的形式總則性規範,建立二元分類體系:應以判決行之的事項(法律明文規定者,如有罪無罪、科刑)用判決,其他一律用裁定。此分類直接決定當事人的救濟途徑(上訴或抗告)、救濟期限(20日或5日)與審查範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和裁定差在哪?

判決是法院對「應以判決行之事項」(如有罪無罪、科刑)的決定,用上訴救濟(20日);裁定是其他事項的決定,用抗告救濟(5日)。

Q2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什麼?

建立法院裁判形式的二元分類:應以判決行之者用判決,其他用裁定。決定救濟路線的總開關。

Q3為什麼裁定的抗告期限只有5天這麼短?

裁定多為程序事項,立法者認為應快速確定,避免訴訟延宕,所以期限比判決上訴短很多。實務上對人權影響大的羈押裁定也只有5天。

Q4羈押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依第403條及第404條規定,羈押裁定屬於得抗告的裁定,期限5日。但要快,遲一天就喪失救濟權。

Q5判決寫錯字怎麼辦?

依第227條之1,顯然錯誤可聲請或依職權更正,不需要走上訴程序。但實質判斷錯誤就要上訴。

Q6法院當庭口頭做的決定算判決還是裁定?

看法官說的是「判決如下」還是「裁定如下」。當庭宣示需依第224條規定的應宣示裁判類型。

Q7起訴書、不起訴處分算判決或裁定嗎?

都不算。起訴是檢察官的行為,不起訴是檢察官的處分,不在220條的法院裁判分類範圍。

Q8搞錯救濟方式還有救嗎?

如果在期限內提錯(如對裁定寫上訴),法院會依誤載原則處理;若期限過了才發現,原則上已無救濟機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headersrows
形式區分維度[ "判決", "裁定" ][ [ "適用事項", "法律明文「應以判決行之」者(有罪無罪認定、科刑、自訴駁回實體)", "其他所有事項(程序、保釋、羈押、證據聲請、管轄移轉)" ], [ "救濟方式", "上訴(第344條)", "抗告(第403條,限法律明文得抗告者)" ], [ "救濟期限", "送達後20日(第349條)", "送達後5日(第406條)" ], [ "程序要求", "原則須經言詞辯論(第221條)", "得不經言詞辯論(第222條)" ], [ "典型例子", "有罪無罪判決、自訴不受理判決", "羈押裁定、駁回證據調查聲請、移轉管轄裁定"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3条(判決と決定の区別)、第422条(抗告の対象)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7조(재판의 형식:判決·決定·命令の3分類)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196条(判决、裁定的形式与适用范围)
🇩🇪 德國StPO § 33(裁判形式)、§ 268(Urteil)、§ 304(Beschluss と Beschwerd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85(jugements), art. 569(ordonnances et arrêt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32(Judgment), Rule 59(Ord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