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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22 條(裁定之審理)

  1. 1.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
  2. 2.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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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222 條,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裁定,法官須先讓訴訟關係人言詞陳述;裁定前如有必要,並得調查事實。

Q · 法官在法庭上當場做的裁定,當事人有發言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一項,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裁定,法官必須先讓訴訟關係人(被告、檢察官、辯護人、告訴代理人等)言詞陳述後才能裁定。第二項並賦予法官在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的權限。實務上常見於羈押審查、交保聲請、當庭聲請調查證據等場景,是程序保障的最低底線。

白話解讀

法官在法庭上隨口做個決定,你只能默默接受?不是這樣的。222 條分兩段,第一段說:如果裁定是因為你在法庭上當場提出聲明(例如聲請交保、聲請調查證據)而做出的,法官在做裁定之前,必須先讓訴訟關係人(你、檢察官、甚至被害人)開口表達意見。第二段給了法官一個工具:做裁定前如果有必要,可以調查事實。這代表法官不需要只聽你們說,他可以自己去確認。這條的實戰意義在於:當你在法庭上提出一個聲請,法官不能只看檢察官的臉色就當場駁回,他至少要讓你把理由說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為裁定審理之程序規範,明定因當庭聲明而為之裁定,須先經訴訟關係人言詞陳述;並賦予法官於裁定前必要時主動調查事實之權限,為刑事程序中當事人程序參與權與法官職權調查之核心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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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222 條規定什麼?

裁定因當庭聲明而為之者,須先讓訴訟關係人陳述;法官並得調查事實。

Q2當庭聲請被法官當場駁回合法嗎?

若未讓你陳述就駁回,程序上有瑕疵,可作為抗告理由。

Q3什麼叫「當庭之聲明」?

在開庭時當場以言詞向法院提出的聲請或主張。

Q4訴訟關係人包括哪些人?

被告、檢察官、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告訴人視情形也算。

Q5羈押庭適用本條嗎?

適用。法官裁定羈押前必須訊問被告並聽辯護人意見。

Q6法官調查事實的範圍有限制嗎?

限於裁定所必要之範圍,不得超越聲明事項。

Q7對裁定不服怎麼辦?

依刑訴 403、406 條提抗告,期間為送達後 5 日。

Q8書面聲請的裁定也要言詞陳述嗎?

不需要。本條限於「當庭之聲明」所為之裁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this_articlecompared_to
適用對象當庭聲明而為之裁定書面聲請所為之裁定
言詞陳述強制要求不強制(依書面審理)
事實調查得主動調查得主動調查
與判決差異無須完整言詞辯論判決原則須言詞辯論(刑訴 22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43 条(決定・命令の手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7조(결정의 형식 및 절차)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相關裁定程序條款(未直接對應)
🇩🇪 德國StPO § 33(rechtliches Gehör vor Beschlüss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principe du contradictoire(article préliminair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7(motions; opportunity to be he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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