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22 條(裁定之審理)
- 1.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
- 2.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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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222 條,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裁定,法官須先讓訴訟關係人言詞陳述;裁定前如有必要,並得調查事實。
Q · 法官在法庭上當場做的裁定,當事人有發言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一項,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裁定,法官必須先讓訴訟關係人(被告、檢察官、辯護人、告訴代理人等)言詞陳述後才能裁定。第二項並賦予法官在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的權限。實務上常見於羈押審查、交保聲請、當庭聲請調查證據等場景,是程序保障的最低底線。
白話解讀
法官在法庭上隨口做個決定,你只能默默接受?不是這樣的。222 條分兩段,第一段說:如果裁定是因為你在法庭上當場提出聲明(例如聲請交保、聲請調查證據)而做出的,法官在做裁定之前,必須先讓訴訟關係人(你、檢察官、甚至被害人)開口表達意見。第二段給了法官一個工具:做裁定前如果有必要,可以調查事實。這代表法官不需要只聽你們說,他可以自己去確認。這條的實戰意義在於:當你在法庭上提出一個聲請,法官不能只看檢察官的臉色就當場駁回,他至少要讓你把理由說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為裁定審理之程序規範,明定因當庭聲明而為之裁定,須先經訴訟關係人言詞陳述;並賦予法官於裁定前必要時主動調查事實之權限,為刑事程序中當事人程序參與權與法官職權調查之核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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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222 條規定什麼?▾
裁定因當庭聲明而為之者,須先讓訴訟關係人陳述;法官並得調查事實。
Q2當庭聲請被法官當場駁回合法嗎?▾
若未讓你陳述就駁回,程序上有瑕疵,可作為抗告理由。
Q3什麼叫「當庭之聲明」?▾
在開庭時當場以言詞向法院提出的聲請或主張。
Q4訴訟關係人包括哪些人?▾
被告、檢察官、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告訴人視情形也算。
Q5羈押庭適用本條嗎?▾
適用。法官裁定羈押前必須訊問被告並聽辯護人意見。
Q6法官調查事實的範圍有限制嗎?▾
限於裁定所必要之範圍,不得超越聲明事項。
Q7對裁定不服怎麼辦?▾
依刑訴 403、406 條提抗告,期間為送達後 5 日。
Q8書面聲請的裁定也要言詞陳述嗎?▾
不需要。本條限於「當庭之聲明」所為之裁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this_article | compared_to |
|---|---|---|
| 適用對象 | 當庭聲明而為之裁定 | 書面聲請所為之裁定 |
| 言詞陳述 | 強制要求 | 不強制(依書面審理) |
| 事實調查 | 得主動調查 | 得主動調查 |
| 與判決差異 | 無須完整言詞辯論 | 判決原則須言詞辯論(刑訴 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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