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23 條(依職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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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23條採職權送達主義: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當事人無須聲請。
Q · 法院的判決書、開庭通知是誰負責寄給我的?要我自己聲請嗎?
不用。法院書記官依職權主動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也就是說,你不必寫狀聲請「請法院把文書寄給對方」,書記官會主動啟動送達。重點在於:送達的合法與否由法院負責,而它直接決定你的上訴、抗告等期間從哪一天起算,所以一旦懷疑漏送,第一步是調閱送達證書。
深度解讀
法院寄給你的每一份文書,背後都有一個人負責啟動這個流程,而且不需要任何人請他做。這個人是法院書記官。你不用寫狀聲請「請法院把判決書寄給對方」,書記官會自己動手。這看起來像後台作業跟你無關,但它直接決定了一件事:如果書記官漏送、晚送、送錯地址,不是你的問題,是法院的問題。你的上訴期限、抗告期限,全部從「合法送達」那天開始算。如果法院搞砸了送達,你的期限可能根本還沒開始跑。反過來說,對方主張「我沒收到」想翻盤時,你要知道怎麼查送達紀錄來堵住這個漏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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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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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