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23 條(依職權送達)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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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23條採職權送達主義: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當事人無須聲請。
Q · 法院的判決書、開庭通知是誰負責寄給我的?要我自己聲請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也就是說,你不必寫狀聲請「請法院把文書寄給對方」,書記官會主動啟動送達。重點在於:送達的合法與否由法院負責,而它直接決定你的上訴、抗告等期間從哪一天起算,所以一旦懷疑漏送,第一步是調閱送達證書。
白話解讀
法院寄給你的每一份文書,背後都有一個人負責啟動這個流程,而且不需要任何人請他做。這個人是法院書記官。你不用寫狀聲請「請法院把判決書寄給對方」,書記官會自己動手。這看起來像後台作業跟你無關,但它直接決定了一件事:如果書記官漏送、晚送、送錯地址,不是你的問題,是法院的問題。你的上訴期限、抗告期限,全部從「合法送達」那天開始算。如果法院搞砸了送達,你的期限可能根本還沒開始跑。反過來說,對方主張「我沒收到」想翻盤時,你要知道怎麼查送達紀錄來堵住這個漏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為民事送達的原則性規範,確立「職權送達主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文書的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主動為之,不以當事人聲請為要件,使送達責任歸屬於法院,並成為各項程序期間起算的合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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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明明沒收到法院的信,為什麼說我已經被合法送達了?▾
因為送達不等於你親手簽收。民訴法規定了好幾種「你沒親手接到但法律上算送達」的方式:補充送達(第137條,交給你的同居人或管理員)、寄存送達(第138條,放在派出所或郵局並貼通知)、公示送達(第149條,貼在法院公告欄)。其中寄存送達從貼通知起10天後生效。若你住大樓,管理員代收後沒轉交給你,法律上仍算合法送達。
Q2法院寄錯地址,我錯過上訴期怎麼辦?▾
如果法院確實寄錯地址(例如你已陳報新址但書記官仍寄舊址),這是送達不合法,上訴期限尚未開始起算。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民訴第164條),在障礙消滅後10日內補提上訴。關鍵在於你有沒有主動陳報新地址的紀錄;若從未通知法院,依戶籍地址送達在法律上沒有錯,後果自負。
Q3民事訴訟法第123條是什麼?▾
確立職權送達主義,訴訟文書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主動送達,不必當事人聲請,是民事送達的原則性規範。
Q4依職權送達跟聲請送達差在哪?▾
依職權送達由法院主動啟動、責任在法院;聲請送達須當事人請求。我國民事送達以職權送達為原則。
Q5什麼叫『別有規定外』?▾
指法律就特定情形另設送達方式,例如指定送達代收人(第133條)等,這些情形優先適用,其餘回歸職權送達。
Q6法院書記官在送達中扮演什麼角色?▾
書記官是依職權啟動送達的人,負責製作文書、交付送達機關並作成送達證書,是送達合法性的起點。
Q7怎麼確認法院有沒有合法送達我?▾
撥打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查案號送達狀態,再調閱送達證書核對受送達人、處所與生效日。
Q8搬家後要怎麼向法院更新送達地址?▾
具狀載明案號與新地址,向受訴法院陳報送達地址變更,越早越好,並保留遞狀紀錄。
Q9錯過上訴期是因為送達瑕疵,怎麼救濟?▾
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第164條),於障礙消滅後10日內補提上訴,並舉證送達不合法。
Q10怎麼證明對方其實已合法收到?▾
聲請法院調閱送達證書,以本人、補充或寄存送達紀錄證明合法送達事實,堵住對方『沒收到』的主張。
Q11依職權送達 vs 指定送達代收人差在哪?▾
原則由法院依職權送達;當事人若依第133條指定代收人並陳明,則應向代收人送達,屬『別有規定』之一。
Q12寄存送達跟本人送達哪個對我比較不利?▾
寄存送達自寄存翌日起10日生效,本人未領取仍生效,比本人送達更易漏接而錯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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