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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判決之更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2.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3.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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