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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32判決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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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2. 2.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3. 3.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判決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免上訴、免裁判費,但只限筆誤不改判斷。

Q · 判決書上的金額、名字打錯了,一定要上訴才能改嗎?

不用。屬顯然錯誤可聲請更正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不需要上訴。更正範圍嚴格限定在「一看就知道是錯」的筆誤,不包含法律見解的變更。若法院駁回更正聲請,當事人得依第三項提抗告。

白話解讀

法官也是人,會打錯字、算錯數。你的名字被寫錯一個字,利息從百分之五變成百分之三,判決主文把原告和被告搞反。這種錯不是法律見解的問題,是手誤。如果為了這種錯就得走完整的上訴程序(花錢、花時間、換一組法官重新審理),未免太荒謬。232條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捷徑。你可以聲請法院用「裁定更正」的方式修正,法院也可以自己發現後主動更正。範圍嚴格限定在「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以及「正本與原本不符」。法律判斷錯了不算,那是上訴的範疇。但如果法院駁回你的更正聲請,你覺得這個錯明明就是顯然錯誤,你可以提抗告。民國92年修法特別把這個抗告權打開,就是為了防止法院以「這不算顯然錯誤」為由拒絕更正,卻讓你求助無門。

法律定性

判決更正,指判決確定其內容後,就其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由法院以裁定方式予以改正之程序。其本質為對判決羈束力原則所設之嚴格例外,僅修正表示上的明顯瑕疵,不及於法院實質判斷之變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把金額算錯了,這算顯然錯誤還是要上訴?

要看錯在哪裡。若判決理由的計算過程正確,僅主文數字打錯(例如120萬打成100萬),屬誤寫,走第232條更正;若計算過程本身錯誤,屬法律判斷問題,須走上訴。實務最常見的灰色地帶是利息起算日,答案通常要看判決理由有無說明起算依據。

Q2聲請更正要花錢嗎?要請律師嗎?

聲請更正不需繳裁判費,只需撰寫民事聲請更正狀,指出哪裡錯了與正確內容,格式簡單,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聲請狀中最關鍵的一句是把錯誤與正確版本並列對比,並指明屬顯然誤寫,法院處理會更快。

Q3法院駁回我的更正聲請,還有救嗎?

有。依第232條第3項,對於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提抗告,這是民國92年修法特別打開的救濟管道。但若已對判決合法上訴,則不得再以抗告爭執更正,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

Q4判決更正是什麼?

對判決中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由法院以裁定改正的快速程序,免上訴、免裁判費,是上訴以外的救濟捷徑。

Q5什麼算顯然錯誤?

一看就知道是錯的筆誤、算錯數,「顯然」指錯誤的性質而非大小,把五寫成三是、改變法律解釋不是。

Q6正本與原本不符是什麼意思?

判決正本內容與卷存原本不一致,例如書記官製作正本時漏抄文字,屬第232條第1項後段得更正的情形。

Q7判決更正裁定的效力是什麼?

更正內容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視為自始即為正確內容,必要時另製作裁定正本送達當事人。

Q8判決打錯字怎麼聲請更正?

撰寫民事聲請更正狀遞交原審法院,並列判決所載與正確內容、說明何以屬顯然錯誤,無須繳費。

Q9聲請更正狀怎麼寫?

關鍵一句是「判決理由第X頁第Y行記載為OOO,與主文所載XXX不符,顯為誤寫」,把錯誤與正確版本並列對比。

Q10判決更正要多少錢?

聲請更正不需繳裁判費,格式簡單也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與動輒數萬元的上訴裁判費差距極大。

Q11怎麼證明是顯然錯誤而非法律判斷?

指出判決理由的計算或記載本身正確、僅表示處打錯,舉判決前後文相互矛盾為證,讓錯誤一望即知。

Q12判決更正 vs 上訴差在哪?

更正改顯然筆誤、免費兩週內解決;上訴爭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要繳裁判費等數月,錯誤性質決定走哪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更正(§232)上訴補充判決(§233)
適用對象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錯誤漏未裁判之請求事項
是否繳費免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裁判費原則免另繳費
處理機關原審法院上級審法院原審法院
救濟方式對駁回得抗告(已上訴者除外)再上訴或確定對補充判決得上訴
時程通常數日至兩週數月至一兩年視審理需要

更正(§232)

適用對象
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
是否繳費
免裁判費
處理機關
原審法院
救濟方式
對駁回得抗告(已上訴者除外)
時程
通常數日至兩週

上訴

適用對象
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錯誤
是否繳費
依請求金額計算裁判費
處理機關
上級審法院
救濟方式
再上訴或確定
時程
數月至一兩年

補充判決(§233)

適用對象
漏未裁判之請求事項
是否繳費
原則免另繳費
處理機關
原審法院
救濟方式
對補充判決得上訴
時程
視審理需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57条(更正決定)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1조(판결의 경정)
中國民事訴訟法(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德國ZPO § 319(Berichtigung des Urteil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462(rectification des erreurs et omissions matérielles)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0(a)(Corrections Based on Clerical Mistak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0231219 制定)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0920114 修正)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故將原第一項文字「隨時」修正為「依職權」,並將文字稍加調整,以資明確。   二、依原條文第三項規定,僅限於對更正之裁定始得抗告,然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有時會影響當事人之權益,且無堅強之理由認為對於該裁定之抗告應予限制,爰修正第三項,明定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均得抗告,以平衡當事人之權益。惟如對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則不得再以抗告程序聲明不服,而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爰增列但書明定之。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0231219 制定)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0920114 修正)

一、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故將原第一項文字「隨時」修正為「依職權」,並將文字稍加調整,以資明確。   二、依原條文第三項規定,僅限於對更正之裁定始得抗告,然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有時會影響當事人之權益,且無堅強之理由認為對於該裁定之抗告應予限制,爰修正第三項,明定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均得抗告,以平衡當事人之權益。惟如對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則不得再以抗告程序聲明不服,而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爰增列但書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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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