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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判決之更正)

  1. 1.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2. 2.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3. 3.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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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判決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免上訴、免裁判費,但只限筆誤不改判斷。

Q · 判決書上的金額、名字打錯了,一定要上訴才能改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不需要上訴。更正範圍嚴格限定在「一看就知道是錯」的筆誤,不包含法律見解的變更。若法院駁回更正聲請,當事人得依第三項提抗告。

白話解讀

法官也是人,會打錯字、算錯數。你的名字被寫錯一個字,利息從百分之五變成百分之三,判決主文把原告和被告搞反。這種錯不是法律見解的問題,是手誤。如果為了這種錯就得走完整的上訴程序(花錢、花時間、換一組法官重新審理),未免太荒謬。232條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捷徑。你可以聲請法院用「裁定更正」的方式修正,法院也可以自己發現後主動更正。範圍嚴格限定在「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以及「正本與原本不符」。法律判斷錯了不算,那是上訴的範疇。但如果法院駁回你的更正聲請,你覺得這個錯明明就是顯然錯誤,你可以提抗告。民國92年修法特別把這個抗告權打開,就是為了防止法院以「這不算顯然錯誤」為由拒絕更正,卻讓你求助無門。

法律定性

判決更正,指判決確定其內容後,就其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由法院以裁定方式予以改正之程序。其本質為對判決羈束力原則所設之嚴格例外,僅修正表示上的明顯瑕疵,不及於法院實質判斷之變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更正是什麼?

對判決中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由法院以裁定改正的快速程序,不需上訴。

Q2判決打錯字怎麼改?

撰寫民事聲請更正狀遞交原審法院,指出錯誤位置與正確內容,法院審查符合顯然錯誤即裁定更正。

Q3聲請判決更正要錢嗎?

不需繳裁判費,格式簡單也不一定要委任律師。

Q4什麼算顯然錯誤?

一看就知道是錯的筆誤、算錯數,與錯誤大小無關,不包含法律見解的對錯。

Q5法院駁回更正聲請怎麼辦?

依第232條第3項得提抗告,但已對判決合法上訴者,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

Q6更正有沒有時間限制?

無特定聲請期限,法院亦得依職權隨時更正,但實務上建議於強制執行前儘速處理。

Q7判決更正和補充判決差在哪?

更正(232)改顯然錯誤,補充判決(233)補的是漏未裁判的請求事項。

Q8正本和原本不一致怎麼辦?

屬第232條第1項後段情形,法院應以裁定更正,必要時製作裁定正本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更正(§232)上訴補充判決(§233)
適用對象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錯誤漏未裁判之請求事項
是否繳費免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裁判費原則免另繳費
處理機關原審法院上級審法院原審法院
救濟方式對駁回得抗告(已上訴者除外)再上訴或確定對補充判決得上訴
時程通常數日至兩週數月至一兩年視審理需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57条(更正決定)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1조(판결의 경정)
🇨🇳 中國民事訴訟法(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 德國ZPO § 319(Berichtigung des Urteil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462(rectification des erreurs et omissions matérielle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0(a)(Corrections Based on Clerical Mista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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