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判決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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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判決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免上訴、免裁判費,但只限筆誤不改判斷。
Q · 判決書上的金額、名字打錯了,一定要上訴才能改嗎?
不用。屬顯然錯誤可聲請更正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不需要上訴。更正範圍嚴格限定在「一看就知道是錯」的筆誤,不包含法律見解的變更。若法院駁回更正聲請,當事人得依第三項提抗告。
深度解讀
法官也是人,會打錯字、算錯數。你的名字被寫錯一個字,利息從百分之五變成百分之三,判決主文把原告和被告搞反。這種錯不是法律見解的問題,是手誤。如果為了這種錯就得走完整的上訴程序(花錢、花時間、換一組法官重新審理),未免太荒謬。232條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捷徑。你可以聲請法院用「裁定更正」的方式修正,法院也可以自己發現後主動更正。範圍嚴格限定在「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以及「正本與原本不符」。法律判斷錯了不算,那是上訴的範疇。但如果法院駁回你的更正聲請,你覺得這個錯明明就是顯然錯誤,你可以提抗告。民國92年修法特別把這個抗告權打開,就是為了防止法院以「這不算顯然錯誤」為由拒絕更正,卻讓你求助無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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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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