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判決之更正)
- 1.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 2.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 3.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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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判決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免上訴、免裁判費,但只限筆誤不改判斷。
Q · 判決書上的金額、名字打錯了,一定要上訴才能改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不需要上訴。更正範圍嚴格限定在「一看就知道是錯」的筆誤,不包含法律見解的變更。若法院駁回更正聲請,當事人得依第三項提抗告。
白話解讀
法官也是人,會打錯字、算錯數。你的名字被寫錯一個字,利息從百分之五變成百分之三,判決主文把原告和被告搞反。這種錯不是法律見解的問題,是手誤。如果為了這種錯就得走完整的上訴程序(花錢、花時間、換一組法官重新審理),未免太荒謬。232條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捷徑。你可以聲請法院用「裁定更正」的方式修正,法院也可以自己發現後主動更正。範圍嚴格限定在「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以及「正本與原本不符」。法律判斷錯了不算,那是上訴的範疇。但如果法院駁回你的更正聲請,你覺得這個錯明明就是顯然錯誤,你可以提抗告。民國92年修法特別把這個抗告權打開,就是為了防止法院以「這不算顯然錯誤」為由拒絕更正,卻讓你求助無門。
法律定性
判決更正,指判決確定其內容後,就其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由法院以裁定方式予以改正之程序。其本質為對判決羈束力原則所設之嚴格例外,僅修正表示上的明顯瑕疵,不及於法院實質判斷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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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更正是什麼?▾
對判決中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由法院以裁定改正的快速程序,不需上訴。
Q2判決打錯字怎麼改?▾
撰寫民事聲請更正狀遞交原審法院,指出錯誤位置與正確內容,法院審查符合顯然錯誤即裁定更正。
Q3聲請判決更正要錢嗎?▾
不需繳裁判費,格式簡單也不一定要委任律師。
Q4什麼算顯然錯誤?▾
一看就知道是錯的筆誤、算錯數,與錯誤大小無關,不包含法律見解的對錯。
Q5法院駁回更正聲請怎麼辦?▾
依第232條第3項得提抗告,但已對判決合法上訴者,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
Q6更正有沒有時間限制?▾
無特定聲請期限,法院亦得依職權隨時更正,但實務上建議於強制執行前儘速處理。
Q7判決更正和補充判決差在哪?▾
更正(232)改顯然錯誤,補充判決(233)補的是漏未裁判的請求事項。
Q8正本和原本不一致怎麼辦?▾
屬第232條第1項後段情形,法院應以裁定更正,必要時製作裁定正本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更正(§232) | 上訴 | 補充判決(§233) |
|---|---|---|---|
| 適用對象 | 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 | 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錯誤 | 漏未裁判之請求事項 |
| 是否繳費 | 免裁判費 | 依請求金額計算裁判費 | 原則免另繳費 |
| 處理機關 | 原審法院 | 上級審法院 | 原審法院 |
| 救濟方式 | 對駁回得抗告(已上訴者除外) | 再上訴或確定 | 對補充判決得上訴 |
| 時程 | 通常數日至兩週 | 數月至一兩年 | 視審理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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