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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判決之更正)

  1. 1.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2. 2.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3. 3.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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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判決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免上訴、免裁判費,但只限筆誤不改判斷。

Q · 判決書上的金額、名字打錯了,一定要上訴才能改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不需要上訴。更正範圍嚴格限定在「一看就知道是錯」的筆誤,不包含法律見解的變更。若法院駁回更正聲請,當事人得依第三項提抗告。

白話解讀

法官也是人,會打錯字、算錯數。你的名字被寫錯一個字,利息從百分之五變成百分之三,判決主文把原告和被告搞反。這種錯不是法律見解的問題,是手誤。如果為了這種錯就得走完整的上訴程序(花錢、花時間、換一組法官重新審理),未免太荒謬。232條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捷徑。你可以聲請法院用「裁定更正」的方式修正,法院也可以自己發現後主動更正。範圍嚴格限定在「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以及「正本與原本不符」。法律判斷錯了不算,那是上訴的範疇。但如果法院駁回你的更正聲請,你覺得這個錯明明就是顯然錯誤,你可以提抗告。民國92年修法特別把這個抗告權打開,就是為了防止法院以「這不算顯然錯誤」為由拒絕更正,卻讓你求助無門。

法律定性

判決更正,指判決確定其內容後,就其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由法院以裁定方式予以改正之程序。其本質為對判決羈束力原則所設之嚴格例外,僅修正表示上的明顯瑕疵,不及於法院實質判斷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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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把金額算錯了,這算顯然錯誤還是要上訴?

要看錯在哪裡。若判決理由的計算過程正確,僅主文數字打錯(例如120萬打成100萬),屬誤寫,走第232條更正;若計算過程本身錯誤,屬法律判斷問題,須走上訴。實務最常見的灰色地帶是利息起算日,答案通常要看判決理由有無說明起算依據。

Q2聲請更正要花錢嗎?要請律師嗎?

聲請更正不需繳裁判費,只需撰寫民事聲請更正狀,指出哪裡錯了與正確內容,格式簡單,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聲請狀中最關鍵的一句是把錯誤與正確版本並列對比,並指明屬顯然誤寫,法院處理會更快。

Q3法院駁回我的更正聲請,還有救嗎?

有。依第232條第3項,對於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提抗告,這是民國92年修法特別打開的救濟管道。但若已對判決合法上訴,則不得再以抗告爭執更正,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

Q4判決更正是什麼?

對判決中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由法院以裁定改正的快速程序,免上訴、免裁判費,是上訴以外的救濟捷徑。

Q5什麼算顯然錯誤?

一看就知道是錯的筆誤、算錯數,「顯然」指錯誤的性質而非大小,把五寫成三是、改變法律解釋不是。

Q6正本與原本不符是什麼意思?

判決正本內容與卷存原本不一致,例如書記官製作正本時漏抄文字,屬第232條第1項後段得更正的情形。

Q7判決更正裁定的效力是什麼?

更正內容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視為自始即為正確內容,必要時另製作裁定正本送達當事人。

Q8判決打錯字怎麼聲請更正?

撰寫民事聲請更正狀遞交原審法院,並列判決所載與正確內容、說明何以屬顯然錯誤,無須繳費。

Q9聲請更正狀怎麼寫?

關鍵一句是「判決理由第X頁第Y行記載為OOO,與主文所載XXX不符,顯為誤寫」,把錯誤與正確版本並列對比。

Q10判決更正要多少錢?

聲請更正不需繳裁判費,格式簡單也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與動輒數萬元的上訴裁判費差距極大。

Q11怎麼證明是顯然錯誤而非法律判斷?

指出判決理由的計算或記載本身正確、僅表示處打錯,舉判決前後文相互矛盾為證,讓錯誤一望即知。

Q12判決更正 vs 上訴差在哪?

更正改顯然筆誤、免費兩週內解決;上訴爭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要繳裁判費等數月,錯誤性質決定走哪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更正(§232)上訴補充判決(§233)
適用對象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錯誤漏未裁判之請求事項
是否繳費免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裁判費原則免另繳費
處理機關原審法院上級審法院原審法院
救濟方式對駁回得抗告(已上訴者除外)再上訴或確定對補充判決得上訴
時程通常數日至兩週數月至一兩年視審理需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57条(更正決定)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1조(판결의 경정)
🇨🇳 中國民事訴訟法(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 德國ZPO § 319(Berichtigung des Urteil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462(rectification des erreurs et omissions matérielle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0(a)(Corrections Based on Clerical Mista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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