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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一字第 02917 號
要旨
關於法院判決台中市西屯區上石碑段二六九七號等四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祭祀公業廖道昭,再由被告廖春火即祭祀公業廖道昭管理人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法院判決台中市西屯區上石碑段二六九七號等四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祭祀公業廖道昭,再由被告廖春火即祭祀公業廖道昌管理人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說明
一 復貴部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 (82) 內地字第八二一四四八一號函。
二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82) 院文速字第一五一四○號函及八十三年二月三日 (83) 院文速字第一五八一號函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中院瑞文字第三一六號函查稱,貴部來函所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確定判決,列祭祀公業廖道昭之管理人廖春火為被告並無錯誤,惟該判決主文中關於命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將系爭四筆土地移轉登記予祭祀公業廖道昭部分,似屬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可由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後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職字第三號判例參照) ,再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