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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決字第 135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九月一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三八四五號函略以:「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祗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且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聲字第三號判例參照) 。前開認可收養之裁定,如能證明確係對改名後之林○○所為,自可循上開規定謀求救濟。」

全文內容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九月一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三八四五號函略以:「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祗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且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聲字第三號判例參照) 。前開認可收養之裁定,如能證明確係對改名後之林○○所為,自可循上開規定謀求救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決字第 135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九月一日 (八一) 秘台廳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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