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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13845 號
要旨
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且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經法院對該當事人為裁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全文內容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且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六十九年台聲字第三號判例參照) 。前開認可收養之裁定,如能證明確係對改名後之○○○所為,自可循上開規定謀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