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全文內容
一 關於「陳○君」於經法院裁定認可由他人收養後,另以「陳○君」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可否聲請法院更正其裁定俾據以辦理收養登記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二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來函所述關於「陳○君」之認可收養裁定,是否有上述情事?是否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應於有具體聲請個案時,由法官本於確信之見解依法處理,本院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