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1384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關於收養養女,經法院裁定認可後,發見姓名與戶籍記載不符,涉及裁定效力疑義

主旨

關於謝○融收養林○芬為養女,經法院裁定認可後,發見林女姓名與戶籍記載不符,涉及裁定效力疑義乙案,貴部徵詢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八十一律字第一二五一二號函。

二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祗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且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聲字第三號判例參照)。前開認可收養之裁定,如能證明確係對改名後之林○萱所為,自可循上開規定謀求救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秘台廳(一)字第 1384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8 月 31 日發布,要旨:關於收養養女,經法院裁定認可後,發見姓名與戶籍記載不符,涉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