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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13845 號
要旨
關於收養養女,經法院裁定認可後,發見姓名與戶籍記載不符,涉及裁定效力疑義
主旨
關於謝○融收養林○芬為養女,經法院裁定認可後,發見林女姓名與戶籍記載不符,涉及裁定效力疑義乙案,貴部徵詢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八十一律字第一二五一二號函。
二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祗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且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聲字第三號判例參照)。前開認可收養之裁定,如能證明確係對改名後之林○萱所為,自可循上開規定謀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