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203508030 號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參照,判決疑義是否得由當事人聲請法院更正判決,涉及法院確定判決之更正或執行問題,應由當事人依法處理,又行政機關如認有疑義,宜向該管法院洽詢
主旨
有關法院判決主文與爭訟點殊異,行政機關應如何辦理後續事宜產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7 月 5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25036152 號函。
二、來函所詢疑義,因事涉民事訴訟程序之個案爭議,本部未便表示意見。另依來函所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 年度訴字第 456號民事判決確認被告對於祭祀公業媽祖嘗之派下權應歸就原告,該判決有下列疑義:(一)主管機關登記標的「媽祖嘗」與法院判決主文「祭祀公業媽祖嘗」二者權利主體不同;(二)判決主文「確認被告…之派下權應歸就原告…」與判決理由「…原告主張確認被告…對於祭祀公業媽祖嘗派下財產權應歸就原告,尚非無據。」不同。上述疑義是否得由當事人聲請法院更正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參照),涉及法院確定判決之更正或執行問題,應由當事人依法處理。行政機關如認有疑義,宜請向該管法院洽詢。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