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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3446 號
要旨
認如收養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 (八四) 秘台廳民三字第一七七一○號函略以:「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來函所述關於『陳燕○』之認可收養裁定,是否有上述情事?是否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應於有具體聲請個案時,由法官本於確定之見解依法處理,‥‥‥」是以,本件似宜請當事人逕向法院為裁定更正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