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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院台廳民三字第 08379 號
要旨
結婚公證書得否請求更正
全文內容
一 本院答復各部會來函所持見解,僅供各該部會參考,不具法律上拘束力;如遇具體個案,仍宜由承辦人員本其法律確信為適切之審認,不受上開見解之拘束,核先敘明。
二 來函所詢問題,各地方法院公證人於本院所舉辦之第七期公證實務研究會中,曾就同一法律問題提出研究,並作成如下結論:「結婚公證書係依公證結果當時所提出之身分證明文件所作成,並無錯誤,故不得請求更正,應持確定之刑事判決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即可。」 (相關資料如後附) ,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