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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29 條(判決正本之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2. 前項送達,自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3. 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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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刑事訴訟:7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