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29 條(判決正本之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 前項送達,自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 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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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刑事訴訟:7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