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29 條(判決正本之送達)
- 1.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 2.前項送達,自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 3.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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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得上訴者正本須載明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Q · 判決書沒寫怎麼上訴,期限還會跑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29條,判決得上訴者,正本內應記載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這是法院的「救濟教示」義務。若正本完全未記載,當事人不因不諳程序而蒙受不利,上訴期間之計算對當事人形成保護。另書記官應自收領判決原本起十日內送達正本,但此十日為訓示規定,逾期不影響判決效力;真正具保護作用的是第三項的救濟教示義務。
白話解讀
判決書寄到你家的那天,一場倒數計時就悄悄啟動了。20天的上訴期限,從你簽收判決正本那一刻開始跑。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法院寄判決書這件事本身也有期限:書記官收到法官交付的判決原本後,最遲十天內必須把正本寄出去送達你。第三項藏著一個關鍵的保護機制:如果這個判決可以上訴,正本上必須寫清楚上訴期間是多久、上訴狀要交去哪個法院。法院漏寫這段「救濟教示」的案例不是沒有。漏寫的後果是什麼?對法院來說是程序瑕疵;對你來說,反而是多出來的時間。因為如果正本上沒有告訴你怎麼上訴,你的上訴期限會因為法院的疏失而受到保護。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範判決正本之送達,含三項要件:一、判決須以正本送達當事人;二、書記官自收領判決原本起十日內應完成送達(訓示規定);三、得上訴之判決,正本內須記載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第三項即「救濟教示」義務,確保當事人知悉救濟途徑,為程序保障之具體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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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229條是什麼?▾
規範判決正本之送達:判決須以正本送達當事人、書記官十日內應送達、得上訴判決須在正本記載上訴期間與法院。
Q2判決正本和判決原本差在哪?▾
原本是法官製作簽名的判決本體,留存法院;正本是書記官依原本製作、對外送達當事人的版本,具同一效力。
Q3上訴期間從哪一天起算?▾
自判決正本合法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民事為20日(第440條),不是判決宣示日。
Q4書記官多久要把判決送來?▾
自收領判決原本起至遲十日內送達,但屬訓示規定,逾期不影響判決效力。
Q5判決書漏寫上訴期間怎麼辦?▾
正本漏載救濟教示屬程序瑕疵,上訴期間之計算對當事人有利受保護,應拍照存證並儘速諮詢律師。
Q6判決書上訴期間寫錯了能信嗎?▾
若正本記載錯誤期間,當事人依記載期間上訴者受信賴保護,法院不得以逾期駁回。
Q7寄存送達的判決什麼時候算收到?▾
依第138條,寄存於自治或警察機關,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送達效力,上訴期自該日起算。
Q8都沒收到判決書,上訴期會過嗎?▾
未合法送達則上訴期不起算;但若構成寄存送達,縱未實際領取仍可能生效,務必向法院陳報可收件地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maker | purpose | service_effect |
|---|---|---|---|
| 判決原本 | 法官製作並簽名 | 判決本體,留存法院卷宗 | 不對外送達 |
| 判決正本 | 書記官依原本製作蓋印 | 對外送達當事人,作為上訴與執行依據 | 送達當事人,上訴期間起算依據 |
| 判決繕本 | 書記官製作 | 供參考、補充使用 | 不必然發生正本之送達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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