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得上訴者正本須載明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Q · 判決書沒寫怎麼上訴,期限還會跑嗎?
正本漏載上訴期間,期限對你有利受保護
依民事訴訟法第229條,判決得上訴者,正本內應記載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這是法院的「救濟教示」義務。若正本完全未記載,當事人不因不諳程序而蒙受不利,上訴期間之計算對當事人形成保護。另書記官應自收領判決原本起十日內送達正本,但此十日為訓示規定,逾期不影響判決效力;真正具保護作用的是第三項的救濟教示義務。
判決書寄到你家的那天,一場倒數計時就悄悄啟動了。20天的上訴期限,從你簽收判決正本那一刻開始跑。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法院寄判決書這件事本身也有期限:書記官收到法官交付的判決原本後,最遲十天內必須把正本寄出去送達你。第三項藏著一個關鍵的保護機制:如果這個判決可以上訴,正本上必須寫清楚上訴期間是多久、上訴狀要交去哪個法院。法院漏寫這段「救濟教示」的案例不是沒有。漏寫的後果是什麼?對法院來說是程序瑕疵;對你來說,反而是多出來的時間。因為如果正本上沒有告訴你怎麼上訴,你的上訴期限會因為法院的疏失而受到保護。
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範判決正本之送達,含三項要件:一、判決須以正本送達當事人;二、書記官自收領判決原本起十日內應完成送達(訓示規定);三、得上訴之判決,正本內須記載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第三項即「救濟教示」義務,確保當事人知悉救濟途徑,為程序保障之具體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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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期從你收到判決正本之日起算,沒收到就不起算。但要注意寄存送達:若郵差找不到你而把文件寄存派出所,依第138條寄存日起十日後視為送達,即使你不知道也不去領。實務提示:案件進行中切勿長期不在戶籍地又不通知法院,向法院陳報可實際收件地址是最簡單的自保方法。
若正本記載錯誤的上訴期間(例如寫30天但實際20天),你依正本記載期間上訴,法院不得以逾期駁回,此為信賴保護。反之若完全未記載救濟教示,可向法院聲請補正。實務提示:救濟教示有誤對你是安全網而非風險,但仍應儘速處理。
原本是法官製作並簽名的判決本體,留存法院卷宗;正本是書記官依原本製作蓋印、對外送達當事人的版本,兩者效力相同。上訴與強制執行都以正本為依據。實務提示:核對正本與宣判內容是否一致,發現出入應即時聲請更正。
規範判決正本之送達:判決須以正本送達當事人、書記官十日內應送達、得上訴判決須在正本記載上訴期間與法院。
法院於判決正本記載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的義務,漏載對當事人有利。
課予機關作為義務但違反不生失效效果,例如十日送達期限逾期仍不影響判決效力。
簽收日拍照存證 → 翻到末頁確認救濟教示 → 漏載即存證 → 決定上訴或備執行。
自判決正本合法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民事20日(第440條),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十日生效再起算。
拍照存證瑕疵、通知律師,上訴期間計算受保護,可向法院聲請補正救濟教示。
看送達證書、郵局回執或寄存通知書日期;本人簽收、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生效時點不同。
上訴期間自正本送達日起算,不是宣示日;未合法送達則不起算。
本人簽收當日生效;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經十日生效,縱未領取仍開始倒數。
| item | maker | purpose | service_effect |
|---|---|---|---|
| 判決原本 | 法官製作並簽名 | 判決本體,留存法院卷宗 | 不對外送達 |
| 判決正本 | 書記官依原本製作蓋印 | 對外送達當事人,作為上訴與執行依據 | 送達當事人,上訴期間起算依據 |
| 判決繕本 | 書記官製作 | 供參考、補充使用 | 不必然發生正本之送達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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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經宣示或送達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送達,自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送達,自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裁定、經宣示或送達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送達,自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送達,自法院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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