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判決原本應於宣示後當日交付書記官,擇期宣判者五日內交付,書記官須記明收領日並簽名。
Q · 判決宣判後,判決書多久該寄到?
法官交付最多五天,書記官送達最多十天
依民事訴訟法第 228 條,法官當庭宣判須當日交付判決原本給書記官,擇期宣判則限五日內交付。書記官收領後依第 229 條應於十日內送達當事人。兩段加總,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法定上限約十五日。此為訓示規定,逾期不影響判決效力,但可作為向法院催詢進度的依據。
打民事官司最折磨人的不是開庭,是等判決。法官講完「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之後,你可能要等上好幾週。但很少人知道,判決宣示之後,法官把判決書交給書記官這件事是有期限的。如果法官在辯論終結當天就宣判,必須當天把判決原本交出來。如果另外找一天宣判,則有五天的緩衝。書記官收到原本後還要簽名記日期。這個日期不是行政細節,它是下一條(第229條)十天送達倒數計時的起算點。換句話說,你等判決書的時間上限,法律其實替你算好了:法官交付最多五天,書記官送達最多十天,加起來不超過十五天。超過了,就是法院的怠慢,不是你該忍受的。
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範判決原本之交付期限:判決宣示後,法官應於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得於五日內交付。書記官須於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此收領日為後續送達期間之起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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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逾期交付判決原本屬於違反訓示規定,不會導致判決無效,但你可以向法院院長室或司法院陳情。實務上法院內部有未結案件列管機制,逾期未交的判決會被追蹤。致電書記官科時直接問本案判決原本是否已依 228 條交付,用條號溝通效率遠高於問判決書好了沒。
原本是法官簽名的那一份,只有一份,永遠留在法院卷宗裡。正本是書記官依原本製作的認證副本,蓋有法院印,寄給當事人的就是正本(第 230 條)。你拿到的永遠是正本。原本和正本的內容必須一致,如果不一致,可以依第 232 條聲請更正。
法官交付原本最多五日(當庭宣判則當日),書記官收領後十日內送達,合計法定上限約十五日。
規範判決原本交付期限:當庭宣判當日交付、擇期宣判五日內,書記官須記明收領日並簽名。
原本是法官簽名留卷宗那份、僅一份;正本是書記官製作蓋院印寄當事人的認證副本,你收到的是正本。
旨在督促機關迅速作業的期間規定,逾期僅生內部問題,不影響行為效力,第 228 條即屬此類。
致電承辦書記官詢問原本是否已依 228 條交付、收領日為何;持續拖延向院長室或司法院反映。
宣判方式定交付期限(當庭=當日、擇期=+5日),再加書記官送達十日,即為應收到正本的最後日。
直接引用條號問『判決原本是否已依第 228 條交付、收領期日為何』,比問『判決書好了沒』效率高很多。
閱卷時比對原本與正本內容是否一致,不符可依第 232 條聲請更正。
當庭宣判須當日交付原本;擇期宣判仍須宣判當日交付,差別在前者無五日緩衝、後者已有撰寫時間。
前者屬訓示規定不影響效力;後者(如未簽名、理由矛盾)才可能構成上訴或撤銷事由。
| 項目 | 當庭宣判 | 擇期宣判 |
|---|---|---|
| 宣判方式 | 辯論終結當日即宣示判決 | 辯論終結後另定期日宣示判決 |
| 原本交付期限 | 宣示後當日交付 | 宣示後五日內交付 |
| 立法理由 | 已充分準備,須即時交付 | 保留撰寫緩衝,民國 88 年修法區分 |
| 送達期間(第229條) | 書記官收領後十日內 | 書記官收領後十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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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之裁定,應附理由。
判決原本,應自宣示判決之日起,於五日內交付法院書記官。 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判決原本,應自宣示判決之日起,於五日內交付法院書記官。 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四項之修正,並為爭取時效,俾早日作成判決正本,送達當事人,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不修正。
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之裁定,應附理由。
判決原本,應自宣示判決之日起,於五日內交付法院書記官。 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判決原本,應自宣示判決之日起,於五日內交付法院書記官。 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一、為配合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四項之修正,並為爭取時效,俾早日作成判決正本,送達當事人,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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