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判決原本之交付)
- 1.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 2.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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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判決原本應於宣示後當日交付書記官,擇期宣判者五日內交付,書記官須記明收領日並簽名。
Q · 判決宣判後,判決書多久該寄到?
依民事訴訟法第 228 條,法官當庭宣判須當日交付判決原本給書記官,擇期宣判則限五日內交付。書記官收領後依第 229 條應於十日內送達當事人。兩段加總,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法定上限約十五日。此為訓示規定,逾期不影響判決效力,但可作為向法院催詢進度的依據。
白話解讀
打民事官司最折磨人的不是開庭,是等判決。法官講完「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之後,你可能要等上好幾週。但很少人知道,判決宣示之後,法官把判決書交給書記官這件事是有期限的。如果法官在辯論終結當天就宣判,必須當天把判決原本交出來。如果另外找一天宣判,則有五天的緩衝。書記官收到原本後還要簽名記日期。這個日期不是行政細節,它是下一條(第229條)十天送達倒數計時的起算點。換句話說,你等判決書的時間上限,法律其實替你算好了:法官交付最多五天,書記官送達最多十天,加起來不超過十五天。超過了,就是法院的怠慢,不是你該忍受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範判決原本之交付期限:判決宣示後,法官應於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得於五日內交付。書記官須於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此收領日為後續送達期間之起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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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 當事人應收到判決正本之法定最後期限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宣判後判決書多久會寄到?▾
法官交付原本最多五日(當庭宣判則當日),書記官收領後依第 229 條十日內送達,合計法定上限約十五日。
Q2法官拖很久不交判決書怎麼辦?▾
第 228 條交付期限屬訓示規定,逾期不影響判決效力,但可致電承辦書記官詢問原本是否已交付,或向法院院長室、司法院反映。
Q3當庭宣判和擇期宣判交付期限差在哪?▾
當庭宣判須當日交付原本;擇期宣判(另定日期宣示)因已有撰寫時間,仍須宣判當日交付,差異在前者無五日緩衝。
Q4判決原本和判決正本有什麼不同?▾
原本是法官簽名那一份,留存卷宗;正本是書記官依原本製作、蓋院印寄給當事人的認證副本,當事人收到的是正本。
Q5書記官記明收領期日有什麼用?▾
收領日是第 229 條十日送達期間的起算點,也是判斷法院作業是否遲延的關鍵時間錨。
Q6判決書晚到會影響上訴期間嗎?▾
上訴期間自實際收到判決正本翌日起算二十日,不從宣判日起算,故晚到不縮短上訴期,但會壓縮研究判決的準備時間。
Q7可以要求法院加快交付判決原本嗎?▾
可引用第 228 條向書記官查詢交付狀況;逾期屬法院內部考核事項,當事人無強制請求權,但具體引用條號通常能加速回應。
Q8判決原本逾期交付,判決還有效嗎?▾
有效。第 228 條為訓示規定,逾期僅生法院內部遲延問題,不影響判決之成立與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當庭宣判 | 擇期宣判 |
|---|---|---|
| 宣判方式 | 辯論終結當日即宣示判決 | 辯論終結後另定期日宣示判決 |
| 原本交付期限 | 宣示後當日交付 | 宣示後五日內交付 |
| 立法理由 | 已充分準備,須即時交付 | 保留撰寫緩衝,民國 88 年修法區分 |
| 送達期間(第229條) | 書記官收領後十日內 | 書記官收領後十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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