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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28判決原本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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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2. 2.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判決原本應於宣示後當日交付書記官,擇期宣判者五日內交付,書記官須記明收領日並簽名。

Q · 判決宣判後,判決書多久該寄到?

法官交付最多五天,書記官送達最多十天

依民事訴訟法第 228 條,法官當庭宣判須當日交付判決原本給書記官,擇期宣判則限五日內交付。書記官收領後依第 229 條應於十日內送達當事人。兩段加總,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法定上限約十五日。此為訓示規定,逾期不影響判決效力,但可作為向法院催詢進度的依據。

白話解讀

打民事官司最折磨人的不是開庭,是等判決。法官講完「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之後,你可能要等上好幾週。但很少人知道,判決宣示之後,法官把判決書交給書記官這件事是有期限的。如果法官在辯論終結當天就宣判,必須當天把判決原本交出來。如果另外找一天宣判,則有五天的緩衝。書記官收到原本後還要簽名記日期。這個日期不是行政細節,它是下一條(第229條)十天送達倒數計時的起算點。換句話說,你等判決書的時間上限,法律其實替你算好了:法官交付最多五天,書記官送達最多十天,加起來不超過十五天。超過了,就是法院的怠慢,不是你該忍受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範判決原本之交付期限:判決宣示後,法官應於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得於五日內交付。書記官須於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此收領日為後續送達期間之起算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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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拖了一個月還沒交判決書,我能怎麼辦?

法官逾期交付判決原本屬於違反訓示規定,不會導致判決無效,但你可以向法院院長室或司法院陳情。實務上法院內部有未結案件列管機制,逾期未交的判決會被追蹤。致電書記官科時直接問本案判決原本是否已依 228 條交付,用條號溝通效率遠高於問判決書好了沒。

Q2判決原本跟判決正本差在哪?

原本是法官簽名的那一份,只有一份,永遠留在法院卷宗裡。正本是書記官依原本製作的認證副本,蓋有法院印,寄給當事人的就是正本(第 230 條)。你拿到的永遠是正本。原本和正本的內容必須一致,如果不一致,可以依第 232 條聲請更正。

Q3判決書多久會寄到?

法官交付原本最多五日(當庭宣判則當日),書記官收領後十日內送達,合計法定上限約十五日。

Q4民事訴訟法 228 條在規定什麼?

規範判決原本交付期限:當庭宣判當日交付、擇期宣判五日內,書記官須記明收領日並簽名。

Q5判決原本和判決正本差在哪?

原本是法官簽名留卷宗那份、僅一份;正本是書記官製作蓋院印寄當事人的認證副本,你收到的是正本。

Q6什麼叫訓示規定?

旨在督促機關迅速作業的期間規定,逾期僅生內部問題,不影響行為效力,第 228 條即屬此類。

Q7判決書一直沒來怎麼辦?

致電承辦書記官詢問原本是否已依 228 條交付、收領日為何;持續拖延向院長室或司法院反映。

Q8怎麼算判決書最晚該到的日期?

宣判方式定交付期限(當庭=當日、擇期=+5日),再加書記官送達十日,即為應收到正本的最後日。

Q9怎麼向法院催判決書比較有效?

直接引用條號問『判決原本是否已依第 228 條交付、收領期日為何』,比問『判決書好了沒』效率高很多。

Q10怎麼確認手上判決正本沒問題?

閱卷時比對原本與正本內容是否一致,不符可依第 232 條聲請更正。

Q11當庭宣判 vs 擇期宣判交付期限差在哪?

當庭宣判須當日交付原本;擇期宣判仍須宣判當日交付,差別在前者無五日緩衝、後者已有撰寫時間。

Q12判決原本逾期交付 vs 判決有瑕疵差在哪?

前者屬訓示規定不影響效力;後者(如未簽名、理由矛盾)才可能構成上訴或撤銷事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當庭宣判擇期宣判
宣判方式辯論終結當日即宣示判決辯論終結後另定期日宣示判決
原本交付期限宣示後當日交付宣示後五日內交付
立法理由已充分準備,須即時交付保留撰寫緩衝,民國 88 年修法區分
送達期間(第229條)書記官收領後十日內書記官收領後十日內

當庭宣判

宣判方式
辯論終結當日即宣示判決
原本交付期限
宣示後當日交付
立法理由
已充分準備,須即時交付
送達期間(第229條)
書記官收領後十日內

擇期宣判

宣判方式
辯論終結後另定期日宣示判決
原本交付期限
宣示後五日內交付
立法理由
保留撰寫緩衝,民國 88 年修法區分
送達期間(第229條)
書記官收領後十日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規則 第158条(判決書原本の裁判所書記官への交付)
德國ZPO § 315 Abs. 2(Übergabe des Urteils an die Geschäftsstell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56(minute du jugement signée et conservée au greffe)
美國FRCP Rule 58 & Rule 79(entry of judgment by the clerk)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之裁定,應附理由。

(0231219 制定)

判決原本,應自宣示判決之日起,於五日內交付法院書記官。   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0570109 全文修正)

判決原本,應自宣示判決之日起,於五日內交付法院書記官。   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0880115 修正)

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四項之修正,並為爭取時效,俾早日作成判決正本,送達當事人,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不修正。

(0190913 制定)

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之裁定,應附理由。

(0231219 制定)

判決原本,應自宣示判決之日起,於五日內交付法院書記官。   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0570109 全文修正)

判決原本,應自宣示判決之日起,於五日內交付法院書記官。   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0880115 修正)

一、為配合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四項之修正,並為爭取時效,俾早日作成判決正本,送達當事人,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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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