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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判決原本之交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2. 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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