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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27 條(判決書之簽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判決之法官,應於判決書內簽名;法官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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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為判決之法官,應於➡️判決書內簽名; 法官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 現行法律未允許地院、高院寫不同意見書 審判長可否拒絕簽名(拒絕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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