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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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規定法官七款應自行迴避事由,涵蓋配偶、八親等血親、曾任代理人、曾參與前審裁判等情形,命中任一款即須強制退場。
Q · 法官跟對方有關係,他自己要迴避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法官只要命中七款法定情形之一——本人或配偶為當事人、與當事人有八親等內血親或五親等內姻親、有共同權利義務關係、曾任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曾任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曾為證人或鑑定人、曾參與前審裁判或仲裁——就「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這是強制義務不是選項,當事人不需證明法官真的偏頗,只需指出他符合哪一款,迴避即自動成立。
白話解讀
審判公正不是靠法官的人品來保證的,是靠一套強制退場清單。第32條列出七種情形,只要命中任何一種,法官「應」自行迴避,沒有裁量空間,沒有「但我可以公正審判」的辯解餘地。你的法官是對方當事人的表哥?退場。你的法官以前幫對方打過官司?退場。你的法官在一審判過這個案子,現在又坐在二審的位子上?退場。這張清單涵蓋了血緣、姻親、利害關係、職務角色和審級迴避五個面向。它的設計邏輯不是「法官真的偏心了才迴避」,而是「只要存在偏心的結構性可能,就不給他機會」。你不需要證明法官真的有偏頗,你只需要指出他符合七款中的哪一款。事實一旦成立,迴避是自動的,不是討論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為法官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規範,列舉七款情形,涵蓋血緣、姻親、共同利害關係、職務角色與審級迴避五個面向。只要法官與該訴訟事件存在七款之一的結構性關係,即負強制自行迴避義務,無須當事人聲請,亦無公正與否的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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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32條是什麼?▾
規定法官七款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命中任一款法官就必須強制退出,無裁量空間。
Q2法官自行迴避的七款情形有哪些?▾
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為當事人、八親等血親五親等姻親、共同權利義務關係、曾任法定代理人家長家屬、曾任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曾為證人鑑定人、曾參與前審裁判或仲裁。
Q3什麼叫曾參與前審裁判?▾
法官在同一案件下級審曾參與裁判,例如一審判過又調到二審;但不含發回更審前裁判,92年修法已刪除更審前限制。
Q4發現法官該迴避卻沒迴避怎麼辦?▾
若屬第32條法定事由,未迴避所作判決構成第469條第2款法院組織不合法,可據此上訴或聲請再審。
Q5怎麼聲請法官迴避?▾
以書狀向該法官所屬法院聲請(第33、34條),指出符合第32條哪一款並附佐證,聲請後法官原則上停止訴訟程序。
Q6民訴32條(自行迴避)和33條(聲請迴避)差在哪?▾
32條是法官命中七款的強制自行退場不必證明偏頗;33條是當事人就偏頗之虞主動聲請,門檻較低但要提具體事實。
Q7找不到親屬關係但覺得法官偏心能換嗎?▾
走第33條第1項第2款偏頗之虞,需提具體事實,光是態度不好很難成立。
Q8曾為證人的法官一定要迴避嗎?▾
是。第32條第6款明定曾於該訴訟事件為證人或鑑定人者應自行迴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類型 | 觸發方式 | 舉證負擔 | 時間限制 |
|---|---|---|---|
| 自行迴避(§32) | 法官命中七款法定事由,不待聲請 | 無須證明實際偏頗,指出款項即可 | 任何階段發現皆適用 |
| 聲請迴避-法定事由(§33-I-1) | 當事人就第32條事由聲請 | 提出符合款項之佐證 | 不受限 |
| 聲請迴避-偏頗之虞(§33-I-2) | 當事人就合理懷疑偏頗聲請 | 須提具體事實使人合理懷疑 | 原則須於聲明或陳述前,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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