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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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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規定法官七款應自行迴避事由,涵蓋配偶、八親等血親、曾任代理人、曾參與前審裁判等情形,命中任一款即須強制退場。

Q · 法官跟對方有關係,他自己要迴避嗎?

要。命中七款任一就須自行迴避,沒裁量空間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法官只要命中七款法定情形之一——本人或配偶為當事人、與當事人有八親等內血親或五親等內姻親、有共同權利義務關係、曾任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曾任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曾為證人或鑑定人、曾參與前審裁判或仲裁——就「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這是強制義務不是選項,當事人不需證明法官真的偏頗,只需指出他符合哪一款,迴避即自動成立。

深度解讀

審判公正不是靠法官的人品來保證的,是靠一套強制退場清單。第32條列出七種情形,只要命中任何一種,法官「應」自行迴避,沒有裁量空間,沒有「但我可以公正審判」的辯解餘地。你的法官是對方當事人的表哥?退場。你的法官以前幫對方打過官司?退場。你的法官在一審判過這個案子,現在又坐在二審的位子上?退場。這張清單涵蓋了血緣、姻親、利害關係、職務角色和審級迴避五個面向。它的設計邏輯不是「法官真的偏心了才迴避」,而是「只要存在偏心的結構性可能,就不給他機會」。你不需要證明法官真的有偏頗,你只需要指出他符合七款中的哪一款。事實一旦成立,迴避是自動的,不是討論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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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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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