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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2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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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規定法官七款應自行迴避事由,涵蓋配偶、八親等血親、曾任代理人、曾參與前審裁判等情形,命中任一款即須強制退場。

Q · 法官跟對方有關係,他自己要迴避嗎?

要。命中七款任一就須自行迴避,沒裁量空間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法官只要命中七款法定情形之一——本人或配偶為當事人、與當事人有八親等內血親或五親等內姻親、有共同權利義務關係、曾任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曾任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曾為證人或鑑定人、曾參與前審裁判或仲裁——就「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這是強制義務不是選項,當事人不需證明法官真的偏頗,只需指出他符合哪一款,迴避即自動成立。

白話解讀

審判公正不是靠法官的人品來保證的,是靠一套強制退場清單。第32條列出七種情形,只要命中任何一種,法官「應」自行迴避,沒有裁量空間,沒有「但我可以公正審判」的辯解餘地。你的法官是對方當事人的表哥?退場。你的法官以前幫對方打過官司?退場。你的法官在一審判過這個案子,現在又坐在二審的位子上?退場。這張清單涵蓋了血緣、姻親、利害關係、職務角色和審級迴避五個面向。它的設計邏輯不是「法官真的偏心了才迴避」,而是「只要存在偏心的結構性可能,就不給他機會」。你不需要證明法官真的有偏頗,你只需要指出他符合七款中的哪一款。事實一旦成立,迴避是自動的,不是討論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為法官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規範,列舉七款情形,涵蓋血緣、姻親、共同利害關係、職務角色與審級迴避五個面向。只要法官與該訴訟事件存在七款之一的結構性關係,即負強制自行迴避義務,無須當事人聲請,亦無公正與否的裁量空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覺得法官偏心對方,但找不到他跟對方有親戚或利害關係,能要求換法官嗎?

可以,但走的不是第32條,是第33條第1項第2款『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你需要提出具體事實讓法院相信偏頗的合理懷疑存在,例如法官在庭上反覆打斷你的發言、對對方主張不加質疑就採納,或有不當庭外接觸。光是『態度不好』很難成功,你需要可被客觀檢驗的事實。開庭時做筆記、記錄法官的具體言行和時間點,是日後聲請最有力的證據。

Q2法官應該迴避卻沒迴避,判決還有效嗎?

有效,但有救濟管道。法官違反第32條迴避義務而作成判決,構成第469條第2款『法院組織不合法』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可據此上訴或提再審(第496條第1項第4款)。再審期間是知悉迴避事由後三十日內,且須在前訴訟程序中不知道事由、或雖知道但已聲請被駁回。明知有事由卻不提、等判決出來才拿來翻案,法院不會買帳。

Q3法官的『八親等血親』到底涵蓋多廣?

比想像的廣。一親等是父母子女,二親等是兄弟姊妹和祖父母,四親等到堂表兄弟姊妹,六親等到堂表兄弟的孩子,八親等可追溯到曾祖父兄弟的曾孫輩。人口不多的縣市,法官與當事人有八親等內關係的情形比都會區常見。當事人自己未必清楚遠親關係,但法官通常會查;若懷疑可在書狀中請求法院命法官說明有無迴避事由,法院有義務查明。

Q4民事訴訟法第32條是什麼?

規定法官七款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是審判公正的制度性斷路器,命中任一款法官就必須強制退出,無裁量空間。

Q5法官自行迴避的七款情形有哪些?

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為當事人、八親等血親五親等姻親、共同權利義務關係、曾任法定代理人家長家屬、曾任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曾為證人鑑定人、曾參與前審裁判或仲裁。

Q6什麼叫曾參與前審裁判?

指法官在同一案件的下級審曾參與裁判,例如一審判過又調到二審;但不含發回更審前裁判,92年修法已刪除更審前限制。

Q7法官迴避的八親等血親涵蓋多廣?

從父母子女(一親等)到曾祖父兄弟的曾孫(八親等),人口少的縣市法官與當事人有八親等內關係比想像常見。

Q8發現法官該迴避卻沒迴避怎麼辦?

若屬第32條法定事由,未迴避所作判決構成第469條第2款法院組織不合法,可據此上訴或聲請再審(第496條)。

Q9怎麼聲請法官迴避?

以書狀向該法官所屬法院聲請(第33、34條),明確指出符合第32條哪一款並附佐證,聲請後法官原則上停止訴訟程序。

Q10什麼時候提迴避聲請最有利?

第32條法定事由不受時間限制任何階段都可提;若走第33條偏頗之虞,原則上須在聲明或陳述前提出,越早越好。

Q11迴避聲請被駁回還能怎麼救濟?

可對駁回裁定提抗告;若判決確定後才發現且符合再審要件,可於知悉後三十日內提再審。

Q12民訴32條(自行迴避) vs 33條(聲請迴避)差在哪?

32條是法官命中七款的強制自行退場不必證明偏頗;33條是當事人就偏頗之虞主動聲請,門檻較低但要提具體事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類型觸發方式舉證負擔時間限制
自行迴避(§32)法官命中七款法定事由,不待聲請無須證明實際偏頗,指出款項即可任何階段發現皆適用
聲請迴避-法定事由(§33-I-1)當事人就第32條事由聲請提出符合款項之佐證不受限
聲請迴避-偏頗之虞(§33-I-2)當事人就合理懷疑偏頗聲請須提具體事實使人合理懷疑原則須於聲明或陳述前,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觸發方式

自行迴避(§32)
法官命中七款法定事由,不待聲請
聲請迴避-法定事由(§33-I-1)
當事人就第32條事由聲請
聲請迴避-偏頗之虞(§33-I-2)
當事人就合理懷疑偏頗聲請

舉證負擔

自行迴避(§32)
無須證明實際偏頗,指出款項即可
聲請迴避-法定事由(§33-I-1)
提出符合款項之佐證
聲請迴避-偏頗之虞(§33-I-2)
須提具體事實使人合理懷疑

時間限制

自行迴避(§32)
任何階段發現皆適用
聲請迴避-法定事由(§33-I-1)
不受限
聲請迴避-偏頗之虞(§33-I-2)
原則須於聲明或陳述前,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3条(裁判官の除斥)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1조(제척의 이유)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47条(审判人员的回避)
德國ZPO § 41(Ausschließung eines Richters von der Ausübung des Richteramt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341 et s.(récusation et abstention du juge)
美國28 U.S.C. § 455(Disqualification of justice, judge, or magistrate jud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推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或其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推事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姻親關係者。   三、推事或其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推事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曾為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於該訴訟事件為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或曾為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推事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公斷者。

(0231219 制定)

推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推事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推事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推事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推事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公斷者。

(0570109 全文修正)

推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推事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推事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推事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推事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更審前之裁判,公斷或仲裁者。

(0601102 修正)

推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推事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推事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推事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推事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更審前之裁判或仲裁者。

立法理由第七款「公斷」二字刪除。

(0920114 修正)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立法理由一、「推事」修正為「法官」,「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第七款規定: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更審前之裁判」,依其文義解釋,凡在更審前曾參與該訴訟事件裁判之法官,不問係在何審級,均包括在內。若該訴訟事件發回多次,而原審法院法官員額較少,勢必發生無法官可執行職務之情形。又依修正後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斷基礎,故該訴訟事件於發回或發交後縱仍由參與更審前裁判之法官審理,亦不致有所偏頗,而有迴避之必要,爰修正第七款,將此部分規定刪除。

(0190913 制定)

推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或其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推事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姻親關係者。   三、推事或其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推事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曾為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於該訴訟事件為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或曾為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推事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公斷者。

(0231219 制定)

推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推事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七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推事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推事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推事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公斷者。

(0570109 全文修正)

推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推事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推事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推事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推事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更審前之裁判,公斷或仲裁者。

(0601102 修正)

第七款「公斷」二字刪除。

(0920114 修正)

一、「推事」修正為「法官」,「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第七款規定: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更審前之裁判」,依其文義解釋,凡在更審前曾參與該訴訟事件裁判之法官,不問係在何審級,均包括在內。若該訴訟事件發回多次,而原審法院法官員額較少,勢必發生無法官可執行職務之情形。又依修正後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斷基礎,故該訴訟事件於發回或發交後縱仍由參與更審前裁判之法官審理,亦不致有所偏頗,而有迴避之必要,爰修正第七款,將此部分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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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