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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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