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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2. 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
  3. 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4. 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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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仲裁 訴訟外紛爭解決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釋字591承認 ⚠️仲裁法的上位法理,與本條無關,但很重要,先暫至於本法第一條為筆記 (一)目的性(purpose of statute):法律/權力的範圍 📌 尊重當事人自治(Party Autonomy/釋字591:國民主權、憲法16保障人民訴訟權,人民有程序「選擇」(bargain power)權、程序處分權) 迅速21 經濟(例如只有一個審級) 仲裁人通常具特定領域專業 仲裁人可能較親和(因為仲裁人由當事人選任、仲裁人可能案件量不像法官那麼大) 隱密不公開15、23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37 迴避司法主權敏感(例如兩岸投資保障和促成協議) (二)安定性(stability of the order of law): 📌 (三)正當性(legitimacy, justification): 審查基準 (1)目的正當性 (2)目的與手段之間 A.適合性 B.必要性 C.均衡性 *政府採購法85-1 2 先調解後仲裁 *兩岸投資保障和促成協議 兩岸經濟貿易糾紛可仲裁(兩岸司法主權敏感) *工程案件較多仲裁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arbitration agreement/contract/clause)約定(程序選擇權)由「仲裁人」(referee)一人或單數之數人(以發揮定紛機制)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仲裁協議具有公法(民事訴訟法)契約、私法契約效力 行政程序法143 II 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不以商務糾紛為限)者為限。 🔵李家慶師:爭議不只須得和解者為限,亦須具有『⚠️⚠️仲裁容許性』(例如📌刑事案件、📌公法案件、📌智慧財產案件審查認定原則上是國家主管機關權責,不得仲裁) 智慧財產案件僅於授權契約權利金有爭執時得仲裁 多元紛爭解決機制原則上是先「止爭」(講究利益interest)才「定紛」(因為定紛機制講究立場position,一翻兩瞪眼),例如先調解再仲裁、先協商再訴訟 仲裁法1是「止爭」「定紛化」的例子 III 仲裁協議,應以『📌書面』(要式契約)為之。 🔵李家慶師: 仲裁協議(當事人自治/用仲裁協議管理仲裁程序)內建議載明: 1. 表明同意仲裁之意旨 2. 仲裁標的之範圍 (應可得確定) 3. 仲裁機構及仲裁規則 *⚠️「中國」僅承認「機構仲裁」,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機關,無效 4. 仲裁人選任方式及人數、仲裁庭組成方式 5. 仲裁地、仲裁準據法(governing law)、仲裁的語言如何決定 6. 仲裁程序法、仲裁聲請承認及執行 ⚠️ 尤其跨國案件,本可約定「仲裁地」在國內、「準據法」在國內、用我國「仲裁程序法」,如果未約定而適用到其他國家法律,而需要委託其他國家律師,不只喪失主場優勢,也增加許多成本 7. 仲裁判斷之效力 8. 撤銷仲裁之訴之法院管轄 IV 「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立法理由:為因應「電子通訊快速發展」之現況,爰增訂第四項,規定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例如載貨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不以當事人於書面上簽名為必要,以符實際需要 vs 民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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